第五章 孔門弟子(3 / 3)

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儐鬼神、考製度、別仁義,所以治政安君也。

《坊記篇》說: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這種“禮”的範圍更大了。禮是“君之大柄”,“所以治政安君”,“所以為民坊”,這都含有政治法律的性質。大概古代社會把習慣風俗看作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故“禮”字廣義頗含有法律的性質。儒家的“禮”和後來法家的“法”同是社會國家的一種裁製力,其中卻有一些分別。第一,禮偏重積極的規矩,法偏重消極的禁製;禮教人應該做什麼,應該不做什麼;法教人什麼事是不許做的,做了是要受罰的。第二,違法的有刑罰的處分,違禮的至多不過受“君子”的譏評,社會的笑罵,卻不受刑罰的處分。第三,禮與法施行的區域不同。《禮記》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是為上級社會設的,法是為下等社會設的。

禮與法雖有這三種區別,但根本上同為個人社會一切行為的裁製力。因此我們可說禮是人民的一種“坊”(亦作防)。《大戴禮記·禮察篇》說(《小戴記·經解篇》與此幾全同):

孔子曰(凡大小戴記所稱“孔子曰”、“子曰”都不大可靠):君子之道,譬猶防歟。夫禮之塞亂之所從生也。猶防之塞水之所從來也。……故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矣。鄉飲酒之禮廢,則長幼之序失,而爭鬥之獄繁矣。聘射之禮廢,則諸侯之行惡,而盈溢之敗起矣。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之禮眾矣。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敬於微眇,使民日徒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這一段說禮字最好。禮隻教人依禮而行,養成道德的習慣,使人不知不覺的“徙善遠罪”。故禮隻是防惡於未然的裁製力。譬如人天天講究運動衛生,使疾病不生,是防病於未然的方法。等到病已上身,再對症吃藥,便是醫病於已然之後了。禮是衛生書,法是醫藥書。儒家深信這個意思,故把一切合於道理可以做行為標準,可以養成道德習慣,可以增進社會治安的規矩,都稱為禮。這是最廣義的“禮”,不但不限於宗教一部分,並且不限於習慣風俗。《樂記》說:

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

《禮運》說:

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

這是把禮和理和義看作一事,凡合於道理之正,事理之宜的,都可建立為禮的一部分。這是“禮”字進化的最後一級。“禮”的觀念凡經過三個時期:第一,最初的本義是宗教的儀節。第二,禮是一切習慣風俗所承認的規矩。第三,禮是合於義理可以做行為模範的規矩,可以隨時改良變換,不限於舊俗古禮。以上說禮字的意義。以下說禮的作用,也分三層說:

第一,禮是規定倫理名分的。上篇說過孔門的人生哲學是倫理的人生哲學,他的根本觀念隻是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婦婦”。這種種倫常關係的名分區別,都規定在“禮”裏麵。禮的第一個作用,隻是家庭社會國家的組織法(組織法舊譯憲法)。《坊記》說:

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

《哀公問》說:

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

這是禮的重要作用。朝聘的拜跪上下,鄉飲酒和士相見的揖讓進退,喪服製度的等差,祭禮的昭穆祧遷,都隻是要分辨家庭社會一切倫理的等差次第。

第二,禮是節製人情的。《禮運》說此意最好:

聖人耐(通能字)以天下為一家,以中國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於其義(辟,曉喻也),明於其利,達於其患,然後能為之。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故聖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慈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

人的情欲本是可善可惡的,但情欲須要有個節製;若沒有節製,便要生出許多流弊。七情之中,欲惡更為重要,欲惡無節,一切爭奪相殺都起於此。儒家向來不主張無欲(宋儒始有去人欲之說),但主“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子遊說:

有直道而徑行者,戎狄之道也。禮道則不然。人喜則斯陶,陶斯詠,詠斯猶(鄭注,猶當為搖,聲之誤也),猶斯舞(今本此下有“舞斯慍”三字,今依陸德明《釋文》刪去)。慍斯戚,戚斯歎,歎斯辟,(鄭注,辟,拊心也。)辟斯踴矣。品節斯,斯之謂禮。(《檀弓》)

《樂記》也說:

夫豢豕為酒,非以為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是故先生因為酒禮: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備酒禍也。

這兩節說“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說得最透切。《檀弓》又說: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則哀矣,而難為繼也。夫禮為可傳也,為可繼也,故哭踴有節。”

這話雖然不錯,但儒家把這種思想推於極端,把許多性情上的事都要依刻板的禮節去做。《檀弓》有一條絕好的例:

曾子襲裘而吊,子遊裼裘而吊。曾子指子遊而示人曰:“夫夫也,為習於禮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主人既小斂,袒,括發,子遊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曾子曰:“我過矣!我過矣!夫夫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