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又須靠“名”的幫助。《小取篇》說:“名以舉寔。”《經上》說:
舉,擬寔也。《說》曰:舉,告。以文名舉彼寔也。
“擬”是《易·係辭傳》“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形容,像其物宜”的擬。例如我們用一個“人”字代表人的一切表德,所以見了一個人,便有“人”的概念,便知道他是一個“人”。記得一個“人”的概念,便可認得一切人,正不須記人人的形貌狀態等等。又如“梅蘭芳”一個概念,也代表梅蘭芳的一切表德。所以我對你說“梅蘭芳”,你便知道了,正不用細細描摹他的一切形容狀態。如《經下》說:
〔火〕必熱,說在頓。《說》曰:見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
一個“火”字便包含火的熱性。所以遠遠見火,便可說那火是熱的,正不必等到親自去感覺那火的熱焰。“火必熱,說在頓。”頓字也是記憶的意思。這是名字的大用處。
《墨辯》分“名”為三種:
名:達、類、私(《經上》)。《說》曰:名。“物”,達也。有寔必待文名(舊誤作多)也。命之“馬”,類也。若寔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寔也。
“達名”是最普及的名字,例如“物”字。“類名”是一類物事的名稱,例如“牛”、“馬”、“人”,凡是屬這一類的,都可用這一類的“類名。”所以說:“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私名”是“本名”。例如“臧”、“梅蘭芳”皆是這一個個人的名字,不可移用於別人(臧、獲皆當日的人名,本是私名,後人誤以為仆役之類名,非也。此如“梅香”本是私名,後以名此者多,遂成女婢之類名矣。又如“丫頭”亦是私名,今亦成類名矣)。所以說:“是名也,止於是寔也。”
知識的種類
《墨辯》論“知識”的分別,凡有三種:
知:聞、說、親(《經上》)。《說》曰:知,傳受之聞也。方不(廣章),說也。身觀焉,親也。
第一種是別人傳授給我的,故叫做“聞”。第二種是由推論得來的,故叫做“說”(《經上》:“說,所以明也。”)。第三種是自己親身經曆來的,故叫做“親”。如今且分別解說如下:
聞
這個“聞”字,有兩種意思。《經上》說:
聞:傳、親。《說》曰:或告之,傳也。身觀焉,親也。
一種是“傳聞”,例如人說有鬼,我也說有鬼,這是“把耳朵當眼睛”的知識。一種是“親聞”,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知道他是鍾聲,或是鑼聲,這是親自經曆來的知識,屬於上文的第三種,不屬於第一種。
說親
科學家最重經驗(墨子說的“百姓耳目之寔”),但是耳目五官所能親自經曆的,實在不多。若全靠“親知”,知識便有限了。所以須有“推論”的知識。《經下》說: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曰:聞,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擬,舉寔也。說見上文)。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
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
此說一個人立屋之外,不知屋子裏人是什麼顏色。有人說:“屋裏的人的顏色,同這個人一樣。”若這個人是白的,我便知道屋裏人也是白的了。屋外的白色,是親自看見的;屋裏的白色,是由“推論”得知的。有了推論,便可坐在屋裏,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台上,推知太陽係種種星球的事。所以說:“方不(廣章),說也。”這是《墨辯》的一大發明(親即佛家所謂“現量”,說即“比量”傳近似“聖教量”而略有不同也)。
實驗主義(應用主義)
墨子的“應用主義”,要人把知識來應用。所以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是墨子學說的精采。到了“別墨”,也還保存這個根本觀念。《經下》說: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曰:我有若視,曰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這和第六篇所引《墨子·貴義篇》瞽者論黑白一段相同。怎樣能知道一個人究竟有知無知呢?這須要請他去實地試驗,須請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選擇。若他真能選擇得當,“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識。
但是《墨辯》的人生哲學,雖也主張“知行合一”,卻有兩層特別的見解。這些“別墨”知道人生的行為,不是完全受“知識”的節製的。“知識”之外,還有“欲望”,不可輕視。所以《經上》說:
為,窮知而縣於欲也。
“為”便是行為。他說行為是知識的止境,卻又是倚賴著“欲”的。《經說上》說這一條道:
為,欲其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無遺於害也,而猶欲之,則離之(孫說,離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這個道理,然後可懂得“別墨”的新“樂利主義”。墨子已有“義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卻沒有明白細說。到了“別墨”,才有完滿的“樂利主義”。《經上》說:
義,利也。
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
這比說“義即是利”又進一層,直指利害的來源,在於人情的喜惡。就是說善惡的來源,在於人情的欲惡。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於要使人有正當的欲惡。欲惡一正,是非善惡都正了。所以《經上》說: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大取篇》雲:“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