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一)(1 / 3)

這一段全是說“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說的“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誌,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即是這個道理。老子要人做一個“頑似鄙”的“愚人”。慎到更進一層,要人做土塊一般的“無知之物”。

如今所傳的《慎子》五篇,及諸書所引,也有許多議論可說明《天下篇》所說。上文說:“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反過來說,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於理。這個觀念用於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去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慎子》說:

措鈞石,使禹察之,不能識也。懸於權衡,則厘發識矣。

權衡鈞石都是“無物之物”,但這種無知的物觀標準,辨別輕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還高千百倍。所以說: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這是主張“法治”的一種理由。孟子說過: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雲:“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說:

規矩,方員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皆見《離婁篇》)

孟子所說的“法”,還隻是一種標準模範,還隻是“先王之法”。當時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觀念的影響,都承認治國不可不用一種“標準法”。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進一層了。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賞罰,無論如何精明公正,總不能使人無德無怨。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觀的標準,便可免去這個害處。《慎子》說: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

這是說人治“以心裁輕重”的害處。《慎子》又說:

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

這是說客觀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輕重”的大害。此處慎子用鉤策比“法”,說法之客觀性最明白。此可見中國法治主義的第一個目的隻要免去專製的人治“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的種種禍害。此處慎到雖隻為君主設想,其實是為臣民設想,不過他不敢說明罷了。儒家雖也有講到“法”字的,但總脫不了人治的觀念,總以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語,見《離婁篇》)。慎到的法治主義首先要去掉“建己之患,用知之累”:這才是純粹的法治主義。

這一段全是說“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說的“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誌,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即是這個道理。老子要人做一個“頑似鄙”的“愚人”。慎到更進一層,要人做土塊一般的“無知之物”。

如今所傳的《慎子》五篇,及諸書所引,也有許多議論可說明《天下篇》所說。上文說:“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反過來說,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於理。這個觀念用於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去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慎子》說:

措鈞石,使禹察之,不能識也。懸於權衡,則厘發識矣。

權衡鈞石都是“無物之物”,但這種無知的物觀標準,辨別輕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還高千百倍。所以說: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這是主張“法治”的一種理由。孟子說過: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雲:“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說:

規矩,方員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皆見《離婁篇》)

孟子所說的“法”,還隻是一種標準模範,還隻是“先王之法”。當時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觀念的影響,都承認治國不可不用一種“標準法”。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進一層了。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賞罰,無論如何精明公正,總不能使人無德無怨。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觀的標準,便可免去這個害處。《慎子》說: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

這是說人治“以心裁輕重”的害處。《慎子》又說:

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願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