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涼農村,有一種迷信說法:挖亡故長輩的墳會殃及子孫。所以,楊庭長他們給死者家屬和親戚做工作難度很大。
2002年3月3日,來自公、檢、法及醫院的近20名工作人員,冒著飛揚的大雪來到白水鄉孟寨村死者的承包地準備進行驗屍工作。當時,考慮到平涼方麵給死者顱腦拍照有可能效果不佳,市區公、檢、法有關負責人經協商決定:將死者顱骨取下,直接送交公安部拍照鑒定。
就在這時,一件意外的事發生了:死者的兒子和兒媳又突然改變注意,吵鬧著不讓人動死者的墳。見此情景,副院長朱武魁、庭長楊鴻斌又耐心地對其做了兩個多小時的工作,才將這一家人勸退
二次上京鑒定
2002年3月11日,楊庭長和法警朱軍平攜帶裝有死者顱骨的木箱,二次踏上去公安部的路途。在火車上,為防木箱丟失,他倆隻能輪換著睡覺。到了公安部後,法醫師舒永康和王堅及時對他們送去的死者顱骨和醫院的病理切片進行了專業性鑒定,於3月13日就拿出檢驗意見書。其結論是:
一、平公刑技(2000)312號屍體檢驗報告中所述及屍檢照片所示顱骨骨折線,以及補送卷內照片所示顱骨骨折線均為正常人體顱骨共有的骨縫(冠狀縫或顳鱗縫),並非骨折線。因此,可以排除死者顱骨存在骨折。原腦組織剖驗照片上腦溝回清楚,腦溝無變淺、腦回無腫脹,且平涼地區人民醫院病理屍解報告單記載腦組織切麵未見出血及明顯病變。故可排除死者孟某係因顱腦損傷死亡。
二、死者一左眼眶部青紫腫脹,皮下軟組織出血,為生前受外力作用所致。
三、平涼地區人民醫院病理屍解報告單記載死者心外膜下脂肪組織較多,右心前壁脂肪組織占1/3,左心室壁肥厚;冠狀動脈、主動脈壁見條索狀灰黃色斑點。鏡下見部分心肌呈波浪狀、棒狀改變。對補送的24張病理切片作鏡下觀察見心肌間質水腫、瘀血,心肌纖維斷裂……綜上材料表明死者心血管係統確有病變,結合肺瘀血、水腫、灶性出血及肝、腎、脾瘀血等病理改變分析,死者死於心血管係統疾病急性發作的可能性難以排除。
公正的法律終還被告人清白
公安部的檢驗報告,無疑為審結此案提供了實質性依據,也是決定性依據。
2002年3月29日,市區司法機關主管領導又召集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召開了“關於被告人傷害致死案死者死亡原因重新鑒定報告會”,會議就如何了結此案進行了磋商。
2002年5月17日,刑庭再次開庭,審判長楊鴻斌在高懸的國徽下用洪亮的聲音宣讀了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高某無罪。
原告對此判決表示不服向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中院經二審維持原判。
2003年11月2日下午,筆者特意到孟寨村采訪了高某。筆者原以為他會說許多感激法院人的話,但他沒有這樣做,而是平靜地說:“我沒有一拳打死孟某,如果當地法院判案再不公的話,我會告到省法院,如果省法院判案不公,我會告到最高人民法院。”聽了高某的話,筆者對眼前這位普通農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識表示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