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執行路上艱辛多 法警智鬥攔路“虎”(2 / 3)

原告岩某,男,49歲,是平涼市白水鄉鋼窗廠業主。他從1994年開始就與被告某縣建築公司有購銷鋼門鋼窗的業務,先後和被告下屬第二、三、四工隊簽訂供貨合同,但這3個工隊分別支付了部分款項,截至2001年共下欠42506.46元,原告多次索要無果,隻好訴於法院處理,要求被告支付貨款42506.46元,並承擔違約金12000元。法院經審理判令(見2001平經一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某縣建築公司向原告岩某支付貨款、違約金共計53976.83元。

另,(1997)平白經初字11號判決書確認,被告某縣建築公司應付原告岩某貨款72058.93

元,已付53829元,下欠18229.93元。

2003年5月29日,法院決定對以上兩案合並恢複執行。

2003年6月6日早上8時許,法警大隊政委郝義一行肩負院黨組的重托,前往某縣建築公司執行案件。驅車行駛一個多小時,他們就到達執行現場。

5年前,在這個公司曾發生過暴力抗法事件;2003年年初,在該公司第二建築工程隊還發生過一起爆炸案,拖欠別人工錢不還的二隊隊長蓋某被當場炸死。

所以,郝義他們這次來便分外慎重,有種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感覺。

他讓其他人和車輛在外守候,自己先單槍匹馬去見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隨後又找到公司副經理史某,對他倆耐心地做工作,並反複地講法律,談不執行的利害,要求他們積極予以配合,履行執行義務。但對方以公司已成爛攤子,工人發不出工資為由,百般推委。

在這種情況下,郝義表明執行的決心:“我們這次來不打勝仗決不收兵。你要清楚,如果你抗法,一切後果由你自負。”

到了下午2時30分,郝義調集執行人員和車輛進入執行程序。就在這時,被王某喚來的各隊隊長輪番阻攔,接著院子裏又湧來數十名工人,企圖阻擋執行。

見此情景,郝義從地上撿起一塊石片,在庫房前劃出一條警戒線嚴正警告說:“誰越過這條警戒線,誰就要負法律責任!”

在法律的震懾下,這群工人相繼退出執行現場。但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從該縣縣城叫來的裝卸工卻被幾位隊長趕走,他們隻好又返回平涼重新雇人。好不容易將執行的鋼架杆裝滿第一輛車,正要裝第二輛車時,這輛車的輪胎不知被誰放了氣,無法行駛。

到了下午6時,郝義他們準備離開時,大門又被人鎖了,強行打開門後,王某和幾位隊長排成“一”字擋在前麵,他還指使人開來兩拖拉機樓板和一車砂石堵在門口,使裝執行物的車輛無法通行。

當時,警車停在大門外麵,郝義示意執行人員上車,然後強忍著怒氣對王某說:“既然你不履行法律義務,你到車上來,咱們協商解決辦法。”

王某以為郝義妥協了,就上了警車,他剛一坐穩,郝義讓司機開車,直到這時王某才知上了當,但為時已晚。

在車上,郝義威嚴地對他宣布:“你今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我們決定對你實施拘留。”

警車一路呼嘯著開到平涼市崆峒區境內的花所鄉政府,這時天已黑了。在花所鄉政府辦公室,郝義告訴王某:“我早對你講過,你是國家幹部,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抗衡,你竟然執迷不悟。”

王某擦了一下額頭上的汗,要求不要對他拘留,說他身體不好,明天女兒還要考大學,要是女兒知道他的事,會影響到女兒的情緒。

就在這時,申請執行人岩某從某縣建築公司打來電話說,公司人拉來電焊機,要焊大門!

怕事態惡化,加之王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郝義就答應了他的請求,但同時責令他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並讓他盡快用手機通知公司人將拉執行物的車輛護送到花所鄉政府。

不久,裝載執行物的車輛,還有乘坐申請執行人和裝卸工的車輛,順利抵達花所鄉政府。當郝義他們拖著疲憊的身子回到平涼時,時針已指向淩晨1點。

第三天,當郝義帶領執行人員繼續到該建築公司執行剩餘貨物時,暢通無阻。

2003年6月17日,法院依法對原告岩某訴上述被告兩案合並作出裁決:對兩次已執行被告的31.54噸鋼架杆,每噸作價2535元,折合人民幣79958.76元,其中72206.76元折抵兩案標的款,其餘為被告應交納的兩案訴訟費及實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