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子送出去了,麥桓到手的隻是一個待補缺的候補官員。這時候手中已經沒有多少錢再去打點,在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其實也好辦,先打個白條,將來有錢再補上。麥桓向上司承諾,如果自己能夠由候補隊員成為場上的正式隊員,捏災冒銷得銀後,將連本帶息一並奉上。就這樣,蔣全迪保舉他升補靖雲知縣,麥桓馬不停蹄趕到任所大辦其“捐監賑災”,以籌措銀兩還債。人不可無信,白條打了就要認賬,不然他頭上的七品烏紗也戴不長久。
我們就拿蘭州知府蔣全迪來說,他作為四品官的知府每年俸祿為一百零五兩,養廉銀為四千兩左右,二者合之,其合法收入三年也不過就是一萬多兩。可我們都知道那句“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裏有虛構的成分在裏麵嗎?肯定沒有。
為了證明這不是信口開河,在這裏開列清朝官場的幾種陋規。所謂陋規,就是官場上一直沿襲下來的那些不成文的規矩,又特指賄賂需索。陋規的形式五花八門,因篇幅有限,我隻簡單開列三種:
節壽禮。顧名思義就是逢年過節或者趕上官員家裏慶生,同僚和下屬為其送禮。張集馨在《道鹹宦海見聞錄》裏講陝西糧道向上司和有關衙門官員送禮定規為:給西安將軍三節兩壽禮,每次銀八百兩,表禮、水禮八色,門包四十兩;八旗都統二人,每人每節銀二百兩,水禮四色;陝西巡撫,四季致送,每季銀一千三兩,節壽送表禮、水禮、門包雜費;陝西總督,三節致送,每節銀一千兩,表禮、水禮八色及門包雜費。高級衙門的師爺節壽禮亦有規定,所謂“撫、藩、臬幕友一年節壽陋規,俱由首縣攤派各州縣書吏冊費,藩司用印劄代為催取”。在中央衙門,書吏給司官送“年終規禮”。在“年終規禮”中,有兩項主要指標不得不提。那就是虧空和勒接。
虧空。貪官將征收的錢糧並不是全部上交國庫,一部分裝進自己的腰包,或者為本身早得稅銀而少征,造成錢糧的虧空。
勒接。官員有了虧空,在他卸職離任的時候,本來是無法交待過去的,但是接任者為了能夠順利得到實缺,往往願意承受他的虧空,答應代為賠償,以便早日上任,至於以後能否賠補就管不了那麼多了。有的人不願接受虧空,拒絕給前任調補虧空,這時上司就會出麵,強迫新任接受,以免暴露出去,成為他的政績汙點。比如說道光年間,河南永城令沈玉墀接受前任的虧欠銀三萬兩,到任隻有一年多的時間,自己又虧空了三萬兩,這樣前後算下來光是虧空就高達六萬兩。
這樣一任知府幹下來,撈取個十萬兩銀子應該不是什麼太難的事。
以上提到的隻是地方官的所謂灰色收入,至於貪汙、勒索,賄賂大撈外快,其收入更是難以計算。在這裏,所謂清官與貪官,也隻是相對而言。在這種情況,統治集團不得不采取變通的辦法,逐步降低合法與非法,廉潔與腐敗的標準,將一部分非法視為合法,將不算太嚴重的腐敗視為廉潔。
康熙說過,“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如州縣官隻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這就等於是放寬了廉吏的底線,隻取一分此外不收。在這裏一分的標準到底是多少?無人給出界定。清人馮桂芬分析得就更加直白,他認為當時官吏廉與不廉的區別僅僅在於“廉者有所擇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羅致,結拜師生、兄弟以要之”。
陋規雖然說不是法定的,但它已經形成了規範,被人們所接受,可以說它是不成文的官場規則。
它同時還是一種既成事實,無論是送禮者,還是受禮者,基本上都是受之當然,心安理得。反倒那些不送不受的人,倒成了世俗人眼中的二愣子。陋規中金錢財物的交往,基本上都是大官吞噬小官贓物,官吏壓榨百姓血汗,是利益集團成員在其俸祿、賦役之外的貪婪追求。需要指出的是,下級對上司的敬奉,它的來源主要是正額賦役外由橫征暴斂得來的灰色收入,所以對稅民的敲榨勒索,是維護這些陋規的前提條件。
由於封建官場呈金字塔,每上升一級都非常困難,因此下級獲得升遷或保位就必須博得上級的歡心。在古代官場,官員提拔缺乏客觀標準,下級向上級行賄也就成了必然的最佳之選,於是就形成了一個同樣金字塔式的貪腐生態係統、一條食物鏈:官員不貪腐就無法行賄,不行賄就無法保位或升遷,每一級官員都是其下級的受賄者,是其上級的行賄者,而真正清廉的官員就必然鳳毛麟角。
換句話講,如果一個官員想保全官位或者得到升遷,他就必須參與到這個貪腐集體中,否則作為異己就無法存活於這條食物鏈中,因為他的上級和同僚會擔心他有可能揭發。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甘肅通省官員上下串通,連堂堂一國之君都敢忽悠,竟然長期作弊而沒有被發覺。王亶望還因收捐監生工作幹得出色,每年替國家省去白銀一百幾十萬兩,受到皇帝的嘉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王亶望被調任浙江巡撫(省長),不降反升。王亶望在甘肅地界上的錢撈足了,還得到了升遷。真是越貪越旺,越貪越升。
接替甘肅布政使的王廷讚也不甘落後,前任的榜樣力量是無窮的。他繼承並發展了前任的實踐經驗,他統一規定報捐時,各州縣每人折收白銀五十五兩,除辦公費四兩外,再加二兩所謂的“心紅紙張”費。據不完全統計,在王亶望、王廷讚先後主持甘肅捐監的六年時間裏,每年報捐人數約在四萬上下。這一點連乾隆皇帝也歎為觀止,他在事後總結道“曆年所捐監生不下數十萬”。如果以每名五十五兩計,共折收捐監銀兩在一千三百萬兩以上。這筆巨款中,確實有一小部分采買糧食以為賑災之用,但大部分則源源不斷地流進了大大小小官員的腰包,其數目不會少於白銀一千萬兩,相當於當時全國每年財政總收入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