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如果沒有北定中原、收複汴梁的決心和意誌戎馬”“紅妝”則隻有一種表演的意味,隻有一種遊戲的價值。
徐之瑞的這首(西湖竹枝詞),其內容可能也與此有關:
破虜三河始策勳,君王不亡複慈雲。
已加閥外平蘋事,別部宮中娘子軍。
“宮中娘子軍”似乎確實是曾經存在的。
康熙年間嚴繩武作(湖上竹枝詞)又寫道:
不學杭州雙髯鴉,軍裝小隊鬥天斜。
宮靴細馬清明後,辯子盤頭滿插花。
又如:
休將青褅護纖纖,披甲前頭喚揭簾。
“宮靴細馬''“軍裝小隊''似乎也是寫述宮中女子的武裝儀仗。
後宮女軍的出現,反映了皇室責族的一種特殊的情趣。這種所謂“宮中娘子軍〃往往主要出}獵奇立異的心理而組建,當然難以實戰。不過,其出現,畢竟體現-種追覓古來雄健染放之風的可貴的心理傾向。清代作枝詞的作們以欣賞的筆調敘寫這種文化現象,其積極意義,是值得肯定的。
中國古代軍隊的構成,有複雜的形式。通過一些資料可以看到,軍隊中有身份特殊的女子。
例如八隋書刑法誌)記載南朝梁刑法,其中包括:“劫身皆斬,妻子補兵。”沈家本(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八)指出:“陳同。”又按:“子可為兵,妻乃婦女,其補兵者不知何以處之,抑第充廝役之如歟其實,(文獻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關於南朝宋刑法,已經寫道宋製:為劫者身斬,家人棄市,同籍周親謫補兵。”這裏所說的“同籍周親”,不著性別,似乎也包括女性親屬在內。(隋書刑法誌)還寫道自魏晉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補兵。”沈家本於是又感歎道,據此則妻子補兵不僅為劫者矣。
大約罪人妻子編入軍隊,曾,經是長期通行的製度這些婦女究竟“何以處之”,我們隻能借片斷的記載進行曆史分析。現在看來,其作用,似乎並不隻是“充廝役之半”。
由這一類曆史現象的存在,也可以了解當時的婦女生活境遇,認識當時的社會文化麵貌。
當然,這些軍中婦女雖然在名義上並不是正式的軍人,但是處於險惡的戰爭環境中也是與軍人一同經曆艱難危厄的軍生活的,她們往往從和戰地服務工作,有時甚至還有間接或直接參加作戰的情形。
沈家本(曆代刑法考充軍考上)又寫道.十發罪人以充軍,秦漢之時久有此令,特不在常刑之內耳自魏苷相承,死罪革重開妻子皆以補兵宋製為劫矜同箱闠親謫補兵。梁製,劫身皆斬,妻子補兵,此充軍為常刑之始。
軍妻與軍婦
(後漢書明帝紀)記東.漢明帝氷平八年(公元65年)冬十月“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係囚,減罪-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電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次年春三月,又“詔郡聞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著。”十六年(公元73年)九月,“沼令郡國中都官死罪係囚減死罪一等,勿笞,詣軍營,屯朔方、敦焯;妻子自隨,父母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妻子嫁為人妻,勿與俱《後漢書章帝紀)又記載,漢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九月,“詔天下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子自隨,占著所在;父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到,皆以乏軍興論。”李賢注“軍興而致闕乏,當死刑也。”死罪囚與妻子一同詣邊戍,從最初的“募''到後來的“令”,最終又成為以死刑相威脅的強製性的處形式。
兩年之後,元和元年(公元84年),又頒布丫“郡中都官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占著所在”的令。
卜是,20年間,漢帝五次發布詔書,使這一做法成為確定的刑《後漢書安帝紀)又載,元初二年(公允115年)冬十月,“詔郡同中都官係囚減死一等,勿笞,旨馮翊、扶風屯,妻子自隨,占著所在,女子勿輸。”再次重中了這一製度。
關3“女子勿輸李賢的解釋是“不輸作也我在前麵已經引述過(漢書李陵傳)中所謂“軍出時,關東群盜妻子徙邊者隨軍為卒妻婦,大匿車中”的情形,這裏所說到的“妻子徙邊”和“隨軍為卒妻婦”兩種現象,都涉及軍中女子的婚姻生活。
“妻子徙邊”,是妻子被迫隨丈夫遷徙到邊遠地區從分軍役或其他勞役。
“隨軍為卒妻婦''是女子隨軍與士卒結成小實婚姻關係。這兩種情形,或許都可以稱為“軍妻”。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姚滴珠避羞惹羞,鄭月娥將錯就錯)說,姚乙尋找被拐賣的妹妹姚滴珠,得遇娼妓鄭月娥,認假作真,領回家中見人說是兄妹,背地自做夫妻,而最終案情明晰,真犯落網。姚乙以“倚官拐騙人口“定罪,也受到處罰:
那械;定了衛所,發去充軍。構妻簽解,姓未曾娶妻。隻見那鄭月娥曉得了,大哭道這是我自要說身泄氣,造成此案,誰知害4姚乙今我生死跟了他去,也不杠了一場活磁。”姚公心下舍不得兒子,聽得此話,即便買出人來,詭名納價,贖了月娥,改了姓氏.隨了兒於做軍妻解去。後來遇教還鄉,遂成夫婦。這也是鄭月娥一艮心不浪處。
“軍妻”的身份,由此可以得到了解。“拘妻簽解”以及“做軍妻解去”的手續,似乎“軍妻”也類同罪人。然而從所謂“後來遇赦還鄉遂成夫婦”可以看到軍妻”又可能並不是真正的“夫婦”。
(懦林外史)第三八回(郭孝子深山遇虎,甘露僧狹路逢仇)也寫道;“廣東一個人充發到陝西邊上來,帶著妻子是軍妻。”同樣是充軍攜帶“軍妻”的例子軍隊中裹挾婦女,是相當普遍的情形。杜甫(三絕句)之三“殿前兵馬雖驍雄,縱暴略與羌渾同;聞道殺人漢水上,婦女多在官軍中”''就記錄了這樣的情形。當然,被迫隨軍的巋女當服,多種雜役,如所謂“老嫗力雖衰,請從吏夜歸,急應河陽役,猶得備晨。
{明史列女傳三)中,有兩則農民軍驅使婦女從車雜役的史例。如“商州邵氏”條:
邵氏,商州人,布政司可立女,侍即碓南薛國用於匡倫妻也。流賊將至,避之母家。商州陷.賊軀使執爨,罵曰:“吾大家女,嫁大臣子,肯為狗賊作飯耶”賊怒,斫其足,罵盈厲,時舌寸礫之又如“呂氏”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