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記錄不過幾頁,隻審過一次。從記錄上看,伶國俊和終張氏都是供認不諱,交代的案情也基本符合,隻是在終國良的死因上有些出人。終張氏說將國良是自己撿的手榴彈,又是自己擺弄炸的,可那話又是聽終國俊說的。終國俊則交代說是他拉下了手榴彈的弦,將親兄炸死。這在邏輯上似乎也說得通,終國俊在嫂子麵前還是怯於說出真相的。隻是,終國俊既已認了罪,為什麼在押赴刑場時還要被勒堵了嘴巴呢?這似乎隻能理解為他還有什麼冤屈要訴說,執法者隻好封住他的嘴巴。

我進而研究起審訊記錄的書麵文字和已變成暗紅色的指印。看來書記員的功夫甚是了得,不光文筆順暢頗具文采,那行書也寫得煞是流利,極少有刪改,就是有幾處勾劃,也都加上了被審訊人的指印。但是,恰恰是這順暢與流利,讓人生疑。以前,因為工作關係,我是看過一些審訊記錄的,似這般順暢與流利者,當為罕見。尤其是,我注意到,終國俊的審訊記錄中,有一頁有明顯的褶皺,似乎是被人抓揉的痕跡,這不由讓人想起電影《白毛女》中楊自勞被穆仁智強抓手指按下指印的情景。看來,在讓被審訊人按指印以確認“筆錄無誤”時,場麵並不像審訊時那般有問必答、乖順配合。

特別讓我呆望良久的是那份判決書。判決書是呈報過省警察廳的,因為下方留有這樣一節北口市警察局長的親筆手書文字,似可視為他為了催促上峰盡快批複, 才一這般寫下的。

終犯國俊,罪惡鑿鑿,民憤沸騰。時下查剿漢奸敵特,牢獄患爆, 豈有處所囚此禽獸?我意隻當速決,以遂民心。恭請上峰速示。

北口市警察局局長龔寂

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省廳的批複是三月十七日,也在同一張紙上,蓋著省警察廳的公章。“轉廳長諭示:聞終犯國俊日前已被處決,似覺草率。終犯罪雖當誅,不可寬赦,亦當候複。廳長心存不悅,望不可為例。”

再看那幾個日期,不能不感覺蹊蹺,以至驚詫。審訊將國俊的日子是二月十三日,判決書下達並呈報省廳是二月十四日,伶國俊被處決是二月十八日,從上報到處決僅僅四天,上級的批複還沒下來,一條性命就這樣被剝奪了,還連帶著讓兩個女人也命隕黃泉。如果省廳批複裏沒有“伶犯罪可當誅”幾字,這份檔案是否還會保存下來呢?

真是太過草率了,實實的草營人命!不光是匆忙下令行刑的北口市警察局局長的草率,那個省廳廳長同樣草率,他竟連親筆諭示一下的興趣都沒有,隻是讓屬下代筆,表達了一下不滿而已。他在忙什麼?聽說剛從峨眉山下來的接收大員們那時隻想著“五子登科”,金子、銀子、房子、車子、女子,訓一聲“不可為例”也就算盡到職責了。剛剛從日寇鐵蹄下掙脫出來的中華民眾,是不是在巨大的歡慶與喜悅中就可對這隨風而來的陰履忽略不計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