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對激發全社會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的獨特作用,更加重視對商業模式創新的保護,更加重視對創新環境的維護,更加重視創新保護的及時性、有效性。
依法保障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堅持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利益有機統一,努力找準利益平衡點。依法鼓勵和保障融資方式創新,發揮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性作用。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和創新收益,增進社會財富創造。
維護金融創新與安全。積極參與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懲治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經濟犯罪,維護良好經濟社會秩序。加強對金融債權的司法保護,切實維護金融安全。密切關注借款糾紛反映出的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影子銀行規模的變化趨勢,為防止發生係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提出司法建議、出台司法政策。規範金融創新行為,依法認定金融創新產品法律效力。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促進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難題。依法追究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二、依法服務和保障協調發展
協調是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麵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動和服務區域協調發展。積極研究與“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建設密切相關的司法需求,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司法指引。
推動和服務城鄉協調發展。準確把握中央有關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政策內涵和措施安排,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支持以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辦理抵押試點,推動農村金融製度創新。探索完善農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方式,為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完成脫貧目標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依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依法妥善處理好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切實保障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推動和服務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通過審理和執行案件,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社會風尚。
三、依法服務和保障綠色發展
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隻有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才能更好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大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力度,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保障主體功能區建設。依據國家和省級國土空間主體功能區規劃,立足各類功能區的不同定位,確定相關案件的處理思路。在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審理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合理利用環境容量發展經濟的需要,推動提高產業和人口集聚度;在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尤其是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地區,必須著眼於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推動低碳循環發展和資源的節約高效利用。深入研究用能權、用水權、排汙權、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屬性、初始分配規則、交易規則和監管機製,加強對涉及新能源開發利用、綠色金融機製以及其他生態金融產品的法律風險和規製研究。兼顧資源流轉中的特殊監管要求,推動資源的民事流轉規則和行政監管規則逐步分離,維護資源開發利用秩序。
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在準確把握司法權邊界的前提下,推動建立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製,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糾紛。注重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評價、指引功能,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充分運用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等方式,有效解決環境資源審判執行領域的“主場”和“客場”問題。探索實行環境保護禁止令製度,及時製止汙染排放行為,探索生態恢複型司法。
四、依法服務和保障開放發展
開放是國家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隨著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涉外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促進參與全球經濟治理,妥善審理“引進來”和“走出去”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提供服務和保障。
依法服務保障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實施。妥善審理在推進“一帶一路”、自由貿易區、自貿試驗區等戰略實施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準確理解和適用國際條約與慣例,加強外國法的查明和適用,為國際商法發展和國際治理作出積極貢獻。
依法服務保障海洋強國戰略實施。依法審理各類海事海商糾紛,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海事法院專業優勢,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藍色國土”安全。加快推進海事審判製度改革,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為具有較高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