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體私營經濟恢複時期的中國社會(1978—1984)(2 / 3)

這樣,與原來的合作經濟比較,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就使農業經營方式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合作經濟的主要特點是,實行高度集中的經營管理和勞動調配,勞動成果由集體統一分配。當時絕大部分人民公社之所以辦得不好,是因為這些特點影響了農民勞動積極性的發揮。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作為集體的這部分權利就讓渡給了農民個體,農民自身的生產和經營自主權得到了製度的保障。

單就經營方式而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和土改後私有經濟條件下的家庭分散經營並沒有什麼顯著區別。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將公有的土地交給農戶承包經營,在完成上繳和提留後,餘下的歸自己支配;而後者則由於土地私有,勞動成果除了納稅外都歸私有。兩者的區別還在於,在私有經濟條件下,農村中允許存在土地買賣和租佃自由、雇工自由;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並不存在這些自由,另外,土地、大型農機具和水利設施仍然歸集體統一管理和使用,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統一安排軍烈屬、五保戶、困難戶的生活,有的還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這種“統”的方麵是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經濟所沒有的。

農民之所以擁護聯產承包責任製,主要因為:一是照顧到他們個人的利益,能公私利益相結合,“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其餘都是自己的”,從而改變了原來製度“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弊端。二是有了自主權,可以直接管理生產和分配,防止由少數人專斷包辦、瞎指揮、不公正和其他不正之風。因此這種經營方式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較充分的調動發揮。僅以當時在全國率先實行包幹到戶的安徽省鳳陽縣馬湖公社小崗生產隊為例,實行包幹到戶的第一年,該生產隊糧食總產量就達到132370斤,相當於1966年到1970年5年糧食產量的總和;油料35200斤,是過去20年產量的總和;養豬135頭,超過曆史上任何一年;售油料24933斤,超過任務的80多倍;又還清借款800元;隊裏儲備糧1500斤,公積金150元。全隊人均收入達371元。

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發題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的文件,在強調要進一步搞好集體經濟的同時,指出,“在生產隊領導下實行的包產到戶是依存於社會主義經濟,而不會脫離社會主義軌道的”。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發《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明確指出:中國農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製是長期不變的。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製,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製。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製基礎上的,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

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並沒有改變農村生產關係的社會主義性質,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麵的依據:一是,這種經營方式所依托的是土地公有,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製度基礎,農民與集體之間隻是發包和承包之間的關係,轉讓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二是有分有統,統分結合。所謂分,就是將公有的土地發包給農戶分散經營;所謂統,就是一家一戶辦不到的事情,由合作組織統一辦理。由於采取集中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因此可視為合作經濟的一個層次。

關於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加以分析:

一是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在馬克思看來,不論地租有什麼特殊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即“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既然土地所有權是產生地租的前提條件,那麼,應當主要根據地租歸誰占有來判斷土地的歸屬。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民既需要向國家完成一定的繳售任務,又需要向集體提供一定的公共提留。這裏雖然沒有明確公共提留就是集體收取的承包費,但顯然具有承包費的屬性。到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開始明確規定集體必須收土地承包費,以體現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收取的標準是每畝10元。另外,有學者結合中國封建社會土地製度的特點,將占有地租權、土地繼承權和土地買賣權等條件作為判斷各種土地所有權界限的根本原則。這一原則可為分析這一問題提供借鑒。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國家規定農民沒有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繼承權和買賣權。這一點也可以說明土地公有的性質。

二是土地所有者主體的問題。單就地租的占有者而言,村集體確實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從所有者的角度看,實際上,村集體也並非最後的所有者。因此,與其說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倒不如說作為實際所有者的國家委托其代行所有權。

三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隻有當土地進入生產過程以後,其所有權才具有經濟意義,才能得到經濟的實現。因此,雖然在複雜的土地關係中所有權居於支配地位,但我們不能由此忽視對土地使用權的考察,承包期的長期性必然對所有權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使之與經營權分離開來。

四是關於各種責任製形式的性質問題。說這種責任製形式是合作經濟的一個層次,必須在土地公有的基礎上堅持做到“統分結合”。倘若“統”的層次削弱到近乎無的程度,其分散經營的形式就與小農經濟大同小異了。實踐表明,這一時期在“統”的方麵,不是強化反而不斷弱化了。有事實表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實行使農業機械化有所倒退。這是因為田塊變小後,農戶主要依靠大牲畜作為動力,機耕麵積由1978年的4067萬公頃減少到1984年的3522萬公頃;灌溉麵積也有所減少,從1978年的44965萬公頃減少到44453萬公頃,減少了512萬公頃。一些水利設施缺乏養護,受到破壞。

五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發展前景。當集體把公有的土地承包給農民耕作後,這種變化實際上預示了農村土地經營方式的兩種發展可能:一種是在農民分散經營、統分結合的基礎上,隨著經濟發展,根據農民的主觀願望,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另一種是由於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上的獨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就有了進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