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姍姍的律師有點不大地道,想把責任給推到肖龍的身上,為何姍姍減輕刑罰,孟浪知道這也是他們職責所在,為了賺一點律師費,他們也必須這麼做,否則人家當事人為什麼要請他當律師?
到他這邊,也是一個意思,但是他基本上還是持著公平公正的想法,不至於歪曲事實,一味地去遷就當事人,滿足他們不合法的要求。
何姍姍的律師問完肖龍後,法官就讓法警將何姍姍給帶上法庭,下麵進行舉證質證。
公訴人一一向法庭進行舉證,何珊珊的律師和他進行質證,在這個案子上,何姍姍和肖龍的認罪態度其實都是不錯的,雖然可能會有一點避重就輕,也不過是人性使然。
他們倆人智力都比較堪憂,他們想狡猾大概也狡猾不起來,所以隻有老實了。
舉證質證結束後,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先發表公訴意見,認定何姍姍與肖龍二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屬於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何姍姍歸案後坦白交代問題,可以從輕處罰,肖龍歸案後坦白交代也可以從輕觸犯,建議判處二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公訴人說完後,何姍姍的律師開始發表辯護意見:“……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何姍姍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能成立,何姍姍隻是讓第二被告肖龍去教訓被害人郭屯生,並沒有讓肖龍去殺害郭屯生,肖龍殺人的行為超出了何珊珊的主觀故意犯罪,故不能認定何姍姍是故意殺人,即使是何姍姍指使了肖龍殺害了郭屯生,但當肖龍沒有通知何姍姍的時候,出手勒暈了郭屯生,這個時候,郭屯生並沒有死,還有呼吸,何姍姍沒有進一步地對郭屯生實施傷害行為,隻是幫助肖龍,將郭屯生給捆綁起來,放入車後備箱,而之後肖龍做了什麼,怎麼做,都沒有告知何姍姍,因而何姍姍對郭屯生的死亡結果最多是一種過失,也就是因為疏忽大意,而導致郭屯生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治而死亡。
肖龍應當對郭屯生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是他在明知郭屯生已經被勒暈的情況下,將車子開到停車場停放,對郭屯生沒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導致郭屯生死亡,因而本案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何姍姍的刑事責任。”
何姍姍的辯護律師腦回路清奇,居然認為何姍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孟浪聽了,也是大開眼界,原來律師辯護也是可以這樣辯的,隻要說的讓當事人高興,怎麼說都行。
孟浪掃了法官和檢察官幾眼,隻見他們聽完何姍姍的辯護律師發言後,都流露出了不屑一顧的神情,何姍姍的律師的辯護意見根本不值得一駁。
何姍姍的律師發完言後,孟浪也開始發表辯護意見,他說,他認同公訴意見中的觀點,肖龍涉嫌故意殺人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與何姍姍相當,但綜合全案證據,肖龍有以下從輕和減輕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