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先針對何姍姍的律師提出何姍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作出反駁,公訴人說,何姍姍是該起犯罪的犯意發動者,其多次要求被告人肖龍動手殺害被害人郭屯生,並且提供了家裏的鑰匙以及一萬五千塊錢,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是清楚的,在被告人肖龍將被害人郭屯生給勒倒之後,與肖龍一起將被害人捆綁起來,放下車的後備箱。後備箱空間狹小,而且時值天氣又熱,將一個幾近死亡的人放入進去是什麼後果,被告人何姍姍也應當知曉其後果。
而根據法醫鑒定意見,被害人由於屍體高度腐敗,無法準確鑒定其死亡原因,但是其認定被害人不排除其係窒息死亡,而根據被告人肖龍的供述,其用了一根繩子將被害人勒住了三四分鍾,這麼長的時間足以導致一名成人死亡,因而兩被告稱,當時被害人死亡並不符合案件事實。
即使是其二人所稱當時沒有死亡,其二人又將被害人捆綁放入車的後備箱,在密閉的空間內,被害人已經嚴重受傷的情況,也足以導致其死亡。
被告人何姍姍在將被害人放入車後備箱後,並未關心被害人的死活,在其他人問及被害人情況時,其回答出遠門了,這些情況充分證明其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其心裏明知被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有生還的希望,否則其也不會對外人講被害人出遠門了。
因此何姍姍的辯護人稱,何姍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無視案件事實,對案件事實斷章取義,以疏忽大意來搪塞她的罪責,這是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的。
公訴人有理有據地駁斥了何姍姍辯護律師的意見,說的理直氣壯,何姍姍的辯護律師聽了,麵上都不由地笑了,無言以對。
在反駁完何姍姍的律師之後,公訴人又開始反駁孟浪,他說,被告人肖龍不能構成自首,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且如實交代主要案件事實的行為,而被告人肖龍雖然在現場等待,但是他等待的目的不是想接受有權機關的處理,而是自作聰明,以為自己的罪行不會被發覺,在現場警察將其帶走對其進行訊問後,其仍然沒有交代自己的罪行,直到辦案人員通過調取監控,發現其是犯罪嫌疑人時,其才交代問題。
從上述情況來看,被告人肖龍根本不是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而是被動被警察帶走,被動交代問題,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因此其不能認定為自首。
公訴人這話也說的理直氣壯,孟浪聽了,也是笑了笑,這名公訴人的水平不錯啊。
說完這個問題,公訴人又說道,被告人肖龍也不構成重大立功,雖然肖龍帶著警察去了何姍姍的家裏,在他的協助下將何姍姍抓獲,但是何姍姍跟他是共同犯罪人,他供述作案地點,即何姍姍的家是其應當交代的問題,辦案人員在何姍姍的家裏將何姍姍抓獲,肖龍並沒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其無法構成重大立功,客觀上是,即使肖龍不帶著辦案人員去案發現場,辦案人員仍然可以將何姍姍給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