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第五百一十一章 一罪還是兩罪(2 / 2)

公訴人先發表公訴意見,他說,被告人田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危險駕駛罪,同時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用車輛故意撞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和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並罰,被告人田九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犯罪,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在無期徒刑以上量刑。

孟浪聽了,便開始為田九辯護,他說,首先,本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兩罪不準,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故意殺人罪沒有意見,但是對指控其犯有危險駕駛罪有異議,認為田九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一,田九雖然是醉酒後駕駛轎車,但是其發生故意殺人的行為是在其行駛的路上,是其危險駕駛行為的一個延續,實質上是一個行為,就如同危險駕駛後發生了車禍,隻會追究行為人交通肇事罪一樣,其危險駕駛的行為應當被其故意殺人行為所吸收,應當追究其一罪,而不是兩罪。

二,如果認為其危險駕駛行為是一個獨立的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無關,可以一同追究,那麼其故意殺人的手段就不存在了,其並沒有采取其他手段將被害人殺死,而是通過駕車撞擊的行為將被害人撞死,因此,其危險駕駛行為就是一種犯罪手段行為,其與故意殺人行為之間有牽連,按照牽連犯的規定,也應當擇一重罪處罰,而不是兩罪。

三,被告人田九雖然既有危險駕駛的犯意,也有故意殺人的犯意,但是這兩種犯意並不是在同一時間產生的,而是在被害人故意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阻攔被告人離開時,被告人才產生了故意殺人的故意,此時,其危險駕駛故意與故意殺人故意就生產了競合關係,一個行為產生了兩個故意,這是典型的想象競合犯,也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孟浪在這個問題進行了辯護,認為公訴人指控田九犯有兩罪不對,而應當以故意殺人一罪追究田九的刑事責任。

這些話一講出來,法官都坐在那裏仔細聽,公訴人則皺緊了眉頭,乍一聽上去,怎麼覺得有幾分道理,但是總覺得那裏不太對。

接著孟浪又說,本案被害人有嚴重過錯,雖然被告人在此之前與被害人發生了爭執,但是被告人並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意思,而且當時被害人是不是碰瓷,偵查機關並沒有查清,因此被害人跑到公共交通道路上,而且還是繁忙的紅綠燈路口上,阻攔被告人車輛離開,躺在地上影響交通,其行為刺激了被告人,導致其失去理智,撞向了被告人,可以說,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違法行為,被告人不可能產生殺人的故意,當時路口停著許多車輛,被害人遲遲不離開,嚴重影響交通,被告人三次倒車未果,這才撞向被害人,被害人在此起故意殺人案件中無疑要承擔較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