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曆史的審判6(1 / 1)

曾駐南京附近的第九師團第三十六縱隊長脅阪次郎大佐在宣誓證詞中說:“鬆井大將常常訓示部屬要嚴守軍紀風紀,宣撫愛護居民。***”審判席上的檢查官提問了:

“被告鬆井石根,你見過國際委員會送交的日軍暴行報告沒有?”“見到過。”他說。

“你采取過什麼行動?”“我出過一件整頓軍紀的布告,貼在一座寺廟門口。”“你認為在浩大的南京城內,日軍殺人如麻,每天有成千成萬的男女被屠殺和強奸,你的這張布告會有什麼效力嗎?”鬆井石根無話可說了。他想了想,說:

“我還派了憲兵維持秩序。”“多少憲兵?”“記不清了,大約幾十名。”“你認為在幾萬日軍到處瘋狂殺人、放火、強奸、搶劫的況下,這樣少數的憲兵能起製止作用嗎?”他低下了頭,說了一句隻有他自己聽得見的話:“我想能夠。”當證人證實當時南京隻有十七名憲兵,而這些憲兵也參加了暴行的時候,鬆井石根一副窘態,他紅著臉說不出話來了。

押回巢鴨監獄,鬆井又捧起了《觀音經》,他進入了生死由天的境界。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在經過了兩年半的漫漫長夜的審訊後,宣布了對戰犯的刑罰。

鬆井石根光著頭,他摘下了眼鏡,在左右兩名戴著“mp”臂章的憲兵監押下,筆直地站在審判席上接受判決:

被告鬆井石根據第1項、第27項、第29項、第31項、第32項、第35項、第36項、第54項和第55項罪狀被起訴。

鬆井是日本陸軍的高級軍官,1922年晉級為大將。他在陸軍中具有豐富的經驗,其中,包括在關東軍及參謀本部的服務在內。雖然他與設計和實行陰謀者有密切的聯係,因此應認為他是知道陰謀者的目的和政策的;但是就向本法庭提出的證據來看,認定他是陰謀者是不合理的。

1927年和1928年時他在中國的軍事職務,就其本身論,不能認為與實行侵略戰爭有關。為了要使根據罪狀第27項判決他為有罪是合理的,那麼作為檢察方麵的義務,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鬆井知道其戰爭性質的推論是合理的。但是檢察方麵並未曾如此做。

鬆井在1935年退役,於1937年因指揮上海派遣軍而複返現役。接著,被任命為包括上海派遣軍和第十軍的華中方麵軍司令官。他率領這些軍隊,在1937年12月12日占領了南京市。

中**隊在南京陷落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領的是無抵抗的都市。接著生的是日本陸軍對無力的市民施行了長期持續的最恐怖的暴行。日本軍人進行了大批屠殺、殺害個人、強奸、搶劫及放火。盡管日本籍的證人否認曾大規模進行殘虐行為,但是各種國籍的、無可置疑的、可以憑信的中立證人的相反的證是絕對有力的。這種暗無天日的犯罪是從1937年12月12日占領南京市開始的,迄至1938年2月初還沒有停止。在這六七個星期中,數以千計的婦女被強奸,10萬以上的人被屠殺,無數的財產被搶劫與焚毀。當這些恐怖的突事件達到最**時,即12月17日,鬆井進南京城並曾停留了五至七天左右。根據他本身的觀察和參謀的報告,他理應知道生了什麼事。他自己承認曾從憲兵隊和使、領館人員處聽說過他的軍隊有某種程度的非法行為。在南京的日本外交代表曾每天收到關於此類暴行的報告,他們並將這些事報告給東京。本法庭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鬆井知道生了什麼樣的事。對於這些恐怖行為,他置若罔聞,或沒有采取任何有效辦法來緩和它。在占領南京市以前,他確曾對他的軍隊下令要他們嚴肅行動,後來又曾出同樣的命令。正像現在所知道的,這些命令並未生效,並且這在他也像是理所應知的。在為他的行動辯護時說,這是由於他生病的緣故。他的疾病並沒有阻礙他指揮在其指揮下的作戰行動。而對於這類暴行具有責任的軍隊又是屬他指揮的。他是知道這類暴行的。他既有義務也有權力統製自己的軍隊和保護南京的不幸市民。由於他怠忽這些義務的履行,不能不認為他負有犯罪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