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古城春曉(1)(2 / 3)

雖然蘇靜到北平時,幾位領導並未授予他全權代表的資格,但是他親自參加了幾次談判,對我黨我軍的態度很了解,所以,他事實上擔當起了全權代表的任務。蘇靜在19日這一天與王克俊、崔載之一道在《北平和平解放的初步意見》的基礎上,將原有條文一條一條地進一步具體化,形成了18條協議。王克俊將協議拿去給傅作義審定,蘇靜則用電報發回平津前線司令部,再轉黨中央,由毛澤東親自修改之後,再轉到蘇靜手中。經雙方認可之後,遂成為正式的協議。

1月21日,國共雙方代表蘇靜和王克俊、崔載之經各自的上級授權,在協議上簽字,這就是《關於和平解決北平問題的協議》定稿,共18條。簽字之後,對北平曆史十分熟悉的崔載之說:“當年袁世凱當皇帝時,其外交次長曹汝霖與日本公使簽訂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就在這個地方(按:東交民巷禦河橋二號聯誼處是原來日本駐中國的大使館)。如今我們為和平解決北平問題擬定協議18條,也是在這個地方。

簽訂‘二十一條’時,民怨沸騰,從北平到全國一片抗議聲。我們這協議公布後,迎來的是人民大眾的歡呼和喜悅。大家感到由衷的高興,鬆了一口大氣,看來不會出什麼大亂子。”崔載之的話,代表了北平廣大愛好和平的進步人士的心聲。

蔣介石在北平的特務不知從哪個渠道知道了北平城內國共正在進行最後談判的消息,就在簽訂和平協議的當天晚上,當王克俊從東交民巷返回中南海途經南池子時,就遇到了特務的槍擊,幸好汽車的速度快,衝了過去,王克俊才得以幸免。

1月22日,雙方報紙和電台都正式發表了《關於和平解決北平問題的協議》,引起了全國的極大關注,產生了強烈反響。但是傅作義的《平明日報》在發表時出於對當時北平具體情況的考慮,未能全文發表,如其中關於對特務分子的處理部分就未見報。

《關於和平解決北平問題的協議》全文如下:

為縮短戰爭,獲致人民公意的和平,保全工商業基礎與文物古跡,以期促成全國徹底和平之早日實現,使國家元氣不再受損傷,經雙方協議公布以下各項:

(一)自本月22日上午10時起雙方休戰。

(二)過渡期間,雙方派員成立聯合辦事機構,處理有關軍政事宜。組成與人選詳見附件。

(三)城內部隊兵團以下(含兵團)原建製原番號,自22日開始移駐城外,於到達指定地點約一個月後實行整編。整編原則詳見附件。

(四)移駐城外之部隊,可攜帶一星期之補給量,以後由聯合辦事機構負責補給之。

(五)華北總部成立結束辦事處,其工作為對出城部隊進行管理約束,並與聯合機構聯合辦理出城部隊之補給事宜,其結束之時間,俟以上工作已逐步移交於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及其補給機構接管完畢時為止。

(六)城內秩序之維持,除原有警察及看護倉庫部隊外,根據需要暫留部隊維持治安,俟解放軍警衛部隊入城後,逐次接替之,但傅作義先生仍得留必要之警衛部隊。

(七)北平行政機構及所有中央、地方在平之公營公用企業、銀行、倉庫、文化機關、學校等,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八)河北省政府及所屬辦事機構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九)金圓券照常使用,聽候另定兌換辦法。

(十)軍統、中統情報人員停止活動,聽候處理,除違背此項命令別有企圖、從事破壞行為有確鑿證據者依法處理外,一律不咎既往。

(十一)一切軍事工程一律停止。

(十二)在不違背國家法令下,保護在平各使領館外交官員及外僑生命財產之安全。

(十三)聯合辦事機構成立後,即釋放政治犯,原華北區被俘高級軍官於北平接交後,一律釋放(中下級軍官可隨時釋放)。

(十四)原華北區傷患官兵之醫療,陣亡者之安置,在雙方協助下仍得由華北總部結束辦事處分別妥為辦理。

(十五)郵政電信不停,繼續維持對外聯係(由平津前線司令部軍事代表檢查)。

(十六)各種新聞報紙仍繼續出刊,俟後重新審查登記。

(十七)保護文物古跡及各種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業,勿相驚擾。

在這個協議之後,還有一個重要的附件,這個附件對於如何執行協議進行了若幹具體的界定。附件共4條,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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