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企業財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清償:
1)拖欠的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欠繳的稅款。
3)其他債務。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承擔清償責任。
方式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按照《合夥企業法》設立的由各個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由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具有如下特點:
1.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內部法律文件,是合夥契約性的體現,僅具有對內的效力。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合夥人可以以有形資產出資,比如,現金、實物,也可以用無形資產出資,比如勞務、管理和商譽出資,隻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合夥人共同經營也是合夥企業的又一重要特征,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企業為謀生之本。
3.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夥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合夥企業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不少於兩人的合夥人。
2.有合夥協議。合夥協議通常以書麵方式訂立,書麵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有各個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出資,合夥企業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問題。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可以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司”的字樣,但是合夥企業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和“有限責任”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6.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發展而來的一種合夥形式。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的主要區別是:普通合夥的全體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兩種合夥人組成,一是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有限合夥人,通常他們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融合了普通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優點:與公司相比,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由於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以促使其對合夥企業的管理盡職盡責;同時,政府對有限合夥企業本身不征收所得稅,直接對合夥人征收所得稅,避免了公司的雙重征稅。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人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從而解除了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顧慮,有利於吸引投資人。
由於有限合夥企業的上述特點,就為資本和智力的結合提供了一種很好的組織形式,即擁有實力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夥人,二者共同組成以有限合夥為組織形式的投資機構,從事股權投資、風險投資和證券投資。在投資領域,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此外,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該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出資額;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合夥人的出資和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獲得的盈利。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對合夥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按照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誌進行。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必須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之間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但應該通知其他合夥人。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進行抵押的,必須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