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想起了辛普森案件
2010年10月22日,美國內華達州最高法院駁回O.J.辛普森的上訴。在兩年前,辛普森因為持槍搶劫等罪名被判處長達33年的監禁,而且9年內不得假釋。這個案件並不複雜。在2007年9月13日,辛普森帶著幾個人持槍闖進拉斯維加斯的一家賓館房間,從一名紀念品商人那裏搶走一些原本屬於他的體育紀念品(辛普森說是從他那裏偷來的)。很多人認為,辛普森之所以被判得那麼重,是要他為此前的雙重謀殺付出代價。
1995年,O.J.辛普森涉嫌雙重謀殺案庭審的時候,我在美國的研究生學習已接近尾聲,相對比較悠閑。用“打工皇帝”的術語來說,我全程參與了整個庭審過程,當然是通過看電視直播參與的。1995年10月3日,陪審團做出判決時,我和幾乎所有美國人一樣都守著電視看了直播,連日理萬機的克林頓總統都忍不住好奇心中斷工作收看直播,何況我等閑人。記得克林頓還為此發表了一個簡短的講話,要大家尊重陪審團的無罪判決,大概是擔心有人為此尋釁滋事。
受害人家屬自然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他們沒有去尋釁滋事,而是走法律的途徑,向辛普森索賠,要求他為受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擔民事訴訟。這個案件同樣由陪審團決定(當然是另一批陪審團)。這一次辛普森被認定對商人前妻及情人的死負有法律責任,需要賠償受害人家屬3350萬美元。辛普森沒能支付這筆巨款,但受害人家屬通過拍賣辛普森的物品、獲得辛普森出書的版稅等方式獲得了一些賠償。
在中國人看來,辛普森案件很有不可思議之處。證據那麼確鑿、嫌疑人逃逸未遂的雙重謀殺案居然能被判無罪,讓大部分美國人都感到震驚。如果此案不是由陪審團,而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來決定的話,可以肯定會被判罪名成立。這在當時引發了一場對美國陪審團製度(由隨機抽選的普通公民擔任陪審團成員)利弊的大討論。
謀殺案嫌疑人一旦被陪審團認定無罪,就不能再以同一罪名起訴。但是受害人家屬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索賠。這在中國絕無可能,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判決無罪釋放了,附帶的民事訴訟也就一筆勾銷了。即使罪名成立,在中國也絕無可能判決給予天價賠償。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能獲賠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也即直接經濟損失,不能索取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賠償。
比如由於人身傷害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一般也就賠償幾千元。如果傷勢輕微,醫療費、營養費忽略不計,可能也就得到幾百元的誤工賠償。這點賠償,連受害人及其律師往返司法機關的車馬費都抵不上,更何況律師費。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加民事訴訟,有時反而賠本,如果雇了律師,更賠。
相反地,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反而能索取精神損失賠償,比如涉及損害名譽權的案件。出於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對名譽權案件,美國通常判得極為慎重,尤其是公共人物打名譽權官司,幾乎不可能贏。但是在中國反而這類官司很好打,如果一名院士候選人被質疑學術成果有問題,告到了當地法院,法官就可以判決質疑者賠償原告幾萬元的精神損失。人身傷害同時也能造成精神損傷,而且精神損傷的後果往往比言詞造成的要嚴重得多。但是,被人批評了可索取精神損失賠償,被人打了不能索取,這樣如何能很好地保護受害人?從違法的角度看,罵人幾句要賠償幾萬元,打人一頓卻隻需賠償幾百元,文鬥遠不如武鬥,這樣的司法實踐豈不是在鼓勵打人?在美國人看來,中國的司法也常有不可思議之處。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