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國中學發生了多起震驚世界的槍擊案,給了基督教保守團體借口,聲稱基督教信仰能夠提高學生的道德水準,試圖在公立學校進行傳教。在公立學校組織禱告,就是他們的一項主要活動。民意調查表明,有三分之二的美國人讚成這麼做。在今年得克薩斯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選舉中,高達94%的選民支持一項在公立學校組織禱告的提案。23名國會議員提出了一項類似的決議。在判決之前,得克薩斯州長布什也籲請最高法院支持校方。最高法院的判決明顯地違背了民意。但是美國的政體,並非百分之百的民主。美國國父們很清楚,完全的民主必然導致多數派對少數派的暴政。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不能通過投票加以剝奪的。美國最高法院就是用於防止民主暴政、保護少數派的權利的監督機構。最高法官們既非選舉產生,又實行終身製(換言之,不必擔心做出的判決會影響其前途),確保了司法的獨立。最高法官在做判決時,理應隻依據憲法和自己的判斷力,而不必顧及民意的壓力。
多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或者自由派占多數,或者保守派占多數,但是在抗拒民意、維護政教分離原則這一點,都相當的一致。1948年,最高法院判決在公立學校傳教違憲。1954年最高法院決定不幹預一個低級法院的判決,該判決認為在公立學校分發《聖經》違憲。1962年最高法院判決在公立學校中舉行強製性的禱告儀式違憲。1963年判決在公立學校誦讀《聖經》違憲。1968年判決在公立學校禁止教進化論違憲。1980年判決在公立學校懸掛十誡違憲。1985年判決在公立學校舉行“沉默時刻”儀式是變相的祈禱儀式,亦即違憲。1992年判決在公立學校的畢業典禮上舉行禱告儀式違憲。這一係列的判決,一步步將以基督教為代表的宗教趕出了公立學校的教育。最新的判決是最為徹底的,它認定即使是表麵上由學生自發的、而實質上校方組織參與組織的禱告,也是不能容忍的。今後,基督教保守團體將不可能再有別的花招可耍了,除非修改憲法。實際上他們也早就試圖這麼做了。1995年,在基督教團體的支持下,眾議員Ernest Istook提出了一項美其名曰“保護宗教自由”的憲法修正案,想使公立學校的禱告儀式合法。但是一項憲法修正案要能通過,需要眾議院、參議院的絕對多數(三分之二)讚成,並38個州批準。1998年Istook的修正案在眾議院表決時,未能獲得三分之二的票數。Istook將該修正案略作修改又提了出來。另有一名參議員也在參議院提出了相同的憲法修正案。雖然該修正案獲得通過的前景非常渺茫,基督教保守派們無疑地仍會繼續活動下去,因為隻有這樣,他們才能推翻憲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這一係列判決的依據,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即權利案。它明確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它被解釋為:政府機構(包括公立學校)必須在宗教事務中保持完全的中立,不能促進或禁止宗教,更不能促進或禁止某種特定的宗教。最早提出這項政教分離的原則的是托馬斯·傑斐遜。早在1779年,他就覺得,要使新生的美國避免重蹈歐洲以及原美洲十三個殖民地曆史上血腥的宗教迫害,必須實行政教分離確保宗教自由,因而提出了“確立宗教自由法案”。經過長期努力,該法案1786年在弗吉尼亞州獲得通過。在此基礎上,憲法第一修正案在1789年提出,並在1791年生效。1810年,身為總統的傑斐遜在一封信中寫了一段著名的話,在以後的最高法院判決中被反複引用:
“我以至高的敬意注意到全體美國人民宣布他們的立法機構不得‘製定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的法律’,因之在政教之間立起了一道分離牆。”
正是由於有這道政教分離牆,才使得美國兩百多年來,各宗教信仰能夠較為和平地共處,避免出現像今天的中東、北愛爾蘭、波黑、科索沃、印度、印度尼西亞、斯裏蘭卡等眾多國家那樣的宗教血戰。國父們早已充分意識到了政教合一的危險。正如托馬斯·潘恩指出的:“迫害並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本特征;但是它卻總是被法律確定了的任何宗教的強烈特征。”
政教分離原則與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並不衝突。基督教保守團體聲稱最高法院的判決剝奪了學生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這是站不住腳的。根據各級法庭的判決和美國教育部的教育指南,學生們在公立學校中仍然具有宗教、言論自由。學生的禱告權並未被剝奪,例如,他們可以在體育比賽之前、之中或之後禱告(隻要不妨礙了別人),如果禁止他們這麼做,就侵犯了其言論自由。法律所禁止的,是學校當局、老師、教練以任何方式參與學生的宗教活動,包括組織禱告,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支持宗教。基督徒辯稱這類禱告儀式是由學生投票決定、自發的。但是,當校方將話筒交給學生代表,強迫所有的觀眾聽取禱告時,也就是鼓勵、支持了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