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巡按製度,也發生過類似的變異,在各省設置巡按,原意是加強對地方的監督,但是巡按很快就變成了省級大員之一,一個七品的小官,居然可以跟二三品的省級宮員布政使和按察使平起平坐,分享製度上沒有賦予的行政權力。結果,監督的職能自然廢掉了,反而增加了省級官員內部的紛爭,最後不得不再派一個淩駕所有官員的監察官巡撫或者總督到省裏去,時間一長,巡撫和總督也變成了事實上的地方最高長官。

近來審計署出台新紀律“八不準”: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等等。這“八不準”,意味著已經出現過這樣的八種現象。出現了這樣的現象,自然意味著審計和監督的失效和部分失效。

如何防止監督變成分肥,嚴肅內部紀律僅僅是一方麵,還需要這個

製度以外的監督來加以保障。任何機構之間的監督,在理論上都可以化解為彼此之間的分肥或者分贓,無論機製多麼複雜,隻要時間足夠長,彼此博弈次數比較多,都可以通過彼此間的談判實現這一點。所以,真正的監督,實際上是有民意參與的監督,來自眾多被管理者的監督,這些人是無論如何都沒有辦法通過談判達成分肥協議的,而民意的監督,則來自人民代表,來自社會,來自公共媒體。因此,審計部門若想讓“八不準”真正落到實處,不能僅靠被審計一方的配合,還需要引入一個第三方。

選舉在近代中國底層社會的工具性悖論

一人一票的選舉,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在引進西方製度的同時,中國自然也引進了選舉製度。比較而言,同屬西方政治影響的東西,政權下移最合中國人的心思,因此做得最徹底,文官政治次之,人們也能認可。議會政治就比較麻煩,無論如何都搞不好,不是變成議會專製,就是廢掉議會。顯然,議會政治難以落地,最關鍵的原因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在中國難以落實。對於中國這樣的一個倫理本位和集體本位的國度,其文化的基因裏,就沒有選舉這回事。對於過去的中國人而言,所謂的選舉,就是選官,就是科舉考試,根本就沒有投票的概念。相對於民主政治,傳統中國社會倒是有協商這個概念,但協商中每個人的發言權是不一樣的,集體本位的社會離不開杈威,因此即便是協商,也是依據每個人地位的不同,有不同的發言權,地位低的人意見要想被采納,必然要有地位髙的人力挺才有可能。

當然,沒有概念的事務,不見得就完全沒有辦法引進。但是問題是,西方製度被引進中國,從一開始,就是作為一種工具來使用的,人們無非是借助這個看起來很美的工具,實現富國強兵的夙願。這裏,民主沒有文化的內涵,更沒有價值的意義。在這種前提下,選舉在中國近代曆史上,往往呈現出很有意思的麵相。

凡是選舉,就不可避免地要跟底層社會打交道。中國自辛亥革命實現政體變革之後,北洋時期搞過兩次國會選舉,民元國會和安福國會,某些地方軍閥,也推行過聯省自治,搞過地方議會的選舉。國民黨則搞過行憲國大選舉,而中共也推行過農村的基層選舉(不是指現在的村民自治)。這些選舉,無論動員力度大小,百姓參與程度高低,基本上都是為了完成上層政治某項任務的工具,老百姓不僅難以借此實現民主政治的啟蒙,甚至可能效果恰恰相反。

所謂集體本位,意思就是一個群體中一般成員的意見,是通過這個群體的精英來表達的,而倫理本位則表示,所謂的精英隻能是群體倫理關係中的高位者。因此,在民元國會選舉中,雖然中國人還沒有學會買票賄選,但一人一票的選舉,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每個選區的投票,差不多都是體現本區域精英的意誌,所謂選舉,不過是工作人員抱著票甄四鄉走一圈,然後按照選民冊代填選票而已。候選人不知道用政見討好選民,主導選舉的地方精英,也不知道是不是應該選出合乎地方需要的候選人,因為即使是地方精英,也懂得選舉與自己社區日後的生活有什麼關係,他們隻是推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人而已。民元國會選舉,國民黨之所以大勝,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地方精英看來,國會是革命之後的新鮮事,而新鮮事就得跟革命沾邊的人來辦,因此,跟革命有關的國民黨就占了便宜。顯然,這並不意味著國民黨有深厚的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