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李群事件的特殊性,在於整個非法的民間信貸過程之所以成立,在阜陽這個市場經濟並不發達的地方,是靠李群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甚至騰達支行的公章作為信譽保證,而李群一家的官員背景,也無形中為這種非法借貸背了書。換言之,大量民間借款之所以能夠發生,是基於國家銀行和政府官員的公信力。

但在實際上,政府也好,國家銀行也好,並沒有參與這個過程,更不用說開出信譽證明了。這種所謂的信譽證明,僅僅是因為李群這個人,以及她個人的違規非法行為,才導致了借款人的誤解。

我們看到,在中國前現代的錢莊時代,借貸的信譽也是建立在個人和家族基礎上的,跟李群的狀況類似,隻是未必有像李群那樣的官員背景和國家銀行背景。如果不出事,也許我們研究民間信貸的人,還可能把李群的個案作為一種成功範例來談,可是,出事了,一切都變了。

當然,我們可以追究李群個人的違規和違法,也可以順藤摸瓜,抓出一批貪官來,現在最嚴峻的問題是,為什麼中國的民間信貸,既然存在持續不斷的需求,卻始終不能走上正軌,連續幾十年都處於既無法有效取締也無法浮出水麵的尷尬境地?在這樣的境地中,經營民間信貸的人,其道德操守和經營的條件,卻又遠不如當年的錢莊,若想經營不出事,真是太懸了,太不靠譜了。

而且隻要這種民間借貸經營出事,多半都有政府官員涉足其中,不是經營者自己有官方背景,就是官員大幅度介入借貸過程,一旦出事,血本無歸的群眾,首先把矛頭指向政府,製造了一個又一個群體性事件。

在這裏,我們看到了我們的金融體現的製度性扭曲,也看到了政府在事件中的製度性失效。20年的民間借貸,早就不是一個地下活動了,估計早已成為當地公幵的秘密。既然屬於非法,但官員卻要介入,上級銀行也睜隻眼閉隻眼。民間借貸由於需求強大,製止無著,但為什麼這麼長的時間,明知民間借貸長期存在,連銀行的行長都在操辦,金融業的改革卻遲遲春風不度,聽任一個事件接一個事件發生?

馬崽負責製

遼寧大學副校長第一署名的文章,被證實抄襲,但遼大官方調查的結果,卻說責任在第二作者,副校長僅僅是為了幫助第二作者發表論文才署的名。不僅沒有責任9而且助人為樂,不僅勞駕署上自己的大名排在前,而且據說還幫忙修改了論文。

這篇發表在據說是中國目前最頂級的學術雜誌之一的《哲學研究》上的論文,有80%是抄襲的,兩個署名作者,無論具體是誰動手杪襲的,在外人看來都無所謂,隻要署了名,享受了相應的好處,就得為此負責,第一署名者的責任理應更大。如果那位副校長,大牌教授,明明知道自己沒有貢獻,或者貢獻很小(即使按遼大的說法,副校長做了修改,看來也改得有限,還是有八成的抄襲成分),卻要署名,而且第一署名,在我看來,這樣做的問題更嚴重,明顯屬於學術侵占,比抄襲還要惡劣,標準的學術腐敗。

這些年來,這樣的事情似乎很多。很多學術文章都是聯合署名,排在第一的照例是學術大佬或者導師,操刀者大抵是排在後麵的人。很多課題也是如此,負責人基本不幹活,幹活的都是學生。但是,一旦出了事,涉及抄襲,苦主打上門來,學校査實的結果,都是讓排在後麵的學生頂缸。好似賊夥作案,事發,馬崽出頭頂罪,賊頭什麼事也沒有。

偷竊已經發生,具體誰下的手,是偷者內部的事情,在外人看來,按學術規則,誰署名誰負責,第一署名首要負責。

當然,中國學術有自己的國情,確實有很大的可能,是學生抄的,但副校長既然把自己的大名署在了前麵,這樣做,像我前麵講的,就是非法學術侵占,屬於學術腐敗。這樣一來,實際上副校長大人等於有了兩種過錯,一是涉嫌偷竊,二是涉嫌學術腐敗,罪過比那位親自動手的學生要大。

遼寧大學怎麼可以在第一時間就把自己的副校長開脫得幹幹淨淨,甚至暗示他是在學雷鋒做好事呢?如果各個大學都這樣處理,難怪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前麵浙大剛剛開脫了院士院長,現在遼大又開脫了副校長,看來即使在學界,有官銜的和沒官銜的,境界差距就是大,有官銜的,犯了錯也是無心之失,甚至是助人為樂,好心辦了壞事,沒官銜的,命裏注定就是壞胚子,做了壞事,還要拉領導下水。想起當年“文革”的時候,革命幹部跟某些出身不好的女青年出事了,到底是強奸還是通奸還說不清,但處理的結果必然是說女青年拉革命幹部下水。

教育行政與教育監督

在一個有關教育的會議上,教育部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的一位負責人從自己業務的角度指出,現在教育係統的問題之一是教育行政和教育監督合?一,教學督導部門,僅僅是教育行政部門下屬的一個機構,即使這樣一個機構,裏麵的工作人員,大多還是兼職的,既不專業,也缺乏權限,經費不足,所謂的督導,往往流於形式。(據2009年6月29日《新京報》)她呼籲應該建立獨立於教胄部的國家督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