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章 中樞之要(八)(1 / 2)

九月十日,岐王李茂貞在門下侍郎韓渥的陪伴下,來到了東都洛陽。李誠中率文武百官郊迎十裏,將這位近二十年來赫赫有名的大藩鎮接進了洛陽城。

至乾元殿參拜天子李祚之後,李誠中留李茂貞到皇城內的天策府詳談,座中有天策府長史韓延徽、司馬李振二人。

茶湯奉上,閑談幾句,李茂貞便將話題引到了自己最關心的事情上:“聽聞監國欲革台憲之製,重塑禦史權柄,卻不知究竟要如何行事?”

對於禦史台改製的事情,韓渥在路上也曾經向李茂貞做過一番介紹,但改製尚未施行,在他受命前往鳳翔的時候,甚至就連具體的改製條陳都還沒有出台,故此其間也語焉不詳。相比於留在關內去擔任榮勳院的院首,李茂貞對執掌禦史台的興趣更大一些,說到底,無論什麼職位,實權才是最重要的。雖說韓渥沒有能夠解說詳白,但擔任禦史大夫總歸更有誘惑力。

本朝禦史大夫掌台憲,為正三品,與中書、門下副職相當,或與各部尚書同階,但職權和威勢卻要大得多,按照朝廷製度,禦史大夫“掌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可入政事堂“聽議”。禦史台副職為禦史中丞,協助禦史大夫處理台務。

禦史台下設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任職。需要注意的是,三院禦史不是一個上下等級層次分明的辦公機構,而是近似於後世的“委員會”製度。

比如負責糾察中央官員的侍禦史,少則十數人、多則數十人,相互間都是平級的,可獨立開展糾劾工作,你管不了我,我也管不到你。同樣的案子,張禦史不想管,那麼還有王禦史,王禦史管的時候覺得困難搞不下去了,還有李禦史繼續努力,甚至很多重大的案子,會有多個禦史在同時接手,或是聯合調查,或是獨立彈劾。

作為台憲長官的禦史大夫和禦史中丞來說,他們可以聯合組織大型調查,也可以在調查中對各個禦史施加影響,但卻沒有權力命令某某禦史應該怎麼幹,不應該怎麼幹,當案子接手的時候,就算是從八品的小小巡察禦史,在權責上與高高在上的禦史大夫也是對等的。台憲長官們當然可以用別的手段幹擾案件的調查進展,比如罰俸、參劾、調職等等,但如果遇到一個強項的小禦史,台憲長官們在幹擾案件的同時,也要做好被反噬的風險,而且風險很大。

這種近似於獨立調查官的製度,直到千年之後才在某些國家出現,並且成為司法獨立的重要標誌。後人所說的官僚製度到了唐代已經幾乎臻於完美,不是沒有道理的,這樣的製度,哪怕放到後世,也很少有國家能夠做到。

可惜天寶之後,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禦史台近乎廢弛,禦史官銜往往隻能作為對官員的加銜來使用,與散階榮銜沒有什麼區別了。

因此,李誠中在詳細了解了大唐的禦史台製度後,當即感覺很讚,準備沿用這一體製,也就是李誠中提出的重塑禦史台。

李誠中準備留給李茂貞的官職就是禦史大夫,總掌監察事務,負責糾劾百官。但考慮到李茂貞的學識水平,特意從幽州調了兩個原燕王長史府主管法令的官員來輔佐他,出任禦史中丞。

禦史台需要依法辦事,可是大唐隻有一部《永徽疏律》,如果依照後世的標準來看的話,《永徽疏律》包容萬象,卻失於細則,也就是說,有原則沒標準,有依據沒措施。同樣的案子,可以從各個角度對其進行詮釋,而且都說得通,這樣的法典所造成的後果就是,人為因素在判案上占據了很重要的比例。

針對這種情況,早在營州時代,李誠中就組織人手將永徽律進行拆分,擬定各方麵的專用法律,充實和擴大法律的內容,盡量縮小認為因素判案的空間。如今的幽州,以“法令”、“條令”、“準則”為後綴的法律已經多達數十部,隻要將這些東西搬到洛陽來,修改一下名稱,大唐的法律體係就算基本上搭建起了框架——除了缺少憲法,這一點,李誠中已經讓吳中佐自幽州起身趕赴洛陽。

除了重塑禦史台外,李誠中加在李茂貞肩上的擔子不小,另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改製禦史台。禦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掌糾察中央百官,殿院掌糾察官員禮儀,察院則負責巡察地方官員。這樣的機構劃分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分權,防止禦史台形成一言堂。但李誠中覺得,有了各個禦史並立查案的“委員會”製度,再這麼分權就很沒有必要了。所以他打算三院合一,令禦史台以一個完整而統一的麵貌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