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章 中樞之要(八)(2 / 2)

在禦史台下,按照各道分別劃分有司,另外追設一個中樞司,專門負責監察中央官員的任務。各司向所負責的片區派出禦史,將職權和範圍相對明確下來。

過去的禦史台,也向地方派駐禦史,一道設一觀察,數州設一巡察。但這種方法有幾分高高在上的意味,不是很接地氣。巡察禦史在某一州縣待個半年,然後就立刻換地方,到下一個州縣再待半年,對於地方官員的威懾效果確實有,但實際糾察力度卻不大。另一方麵,高高在上的觀察使又權力過大,很容易造成幹擾地方政務的現象,天寶以後,很多觀察使實際上成為了一道的最高政務長官,甚至演化成為節度使,反而將自己的本職給丟掉了。

李誠中的改製主要就是針對這一點而來的,總體而言,就是六個字:常駐、輪換、專一。比如河北道,專設河北觀察使衙門,道以下,各州再設監察使衙門,乃至各縣均設巡察使衙門。這就是常駐的意思,也就是讓禦史台從中央和道一級,直接常設到縣,這樣的舉措,與李誠中在河北的官製是一脈相承的,核心思想就是處置權下移。

為了防止禦史台衙門在一地時間太久而與地方官員勾結,每三年一輪換就成為了必然,從一道觀察使開始,直到縣裏的巡察使,無論品級大小,三年必然調換一個地方,這就是輪換製度。

至於專一,言簡意賅,就是專一於監察事務,而不可參與地方政務,說白了,禦史就要專心幹禦史的工作,別想著對地方事務指手畫腳,否則監守自盜起來,監察事務就成了擺設。

在常設禦史衙門內,同樣施行獨立辦案的製度。比如河北道觀察使,下設多名“同觀察”,少則三人,多則五人,均可獨立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門長官挾製,保證了監察機構不會成為一言堂。

李茂貞最後問了一個問題,為什麼如此緊要的部門,會放心交給自己這麼個行伍出身的大老粗?對此,李誠中笑著做了解釋,無非三條而已:其一,李茂貞為岐王年久,家財巨富,相較而言,不太容易為了財帛而耽誤職責;其二,李茂貞是大老粗,反而不容易被文官係統這個大染缸所侵蝕;最後,國家製度隻要完善,其實誰當禦史大夫都一樣。

這樣的回答很直白,讓李茂貞麵皮稍紅,不過卻也就此安下心來。李誠中又告訴李茂貞兩條原則:不可以公器而結私利——這是禦史台查案的最主要標準、隻可查劾而不可判決——判定案子必須由大理寺來完成。

李茂貞心滿意足的離去後,吳中佐也抵達了洛陽。召吳中佐來洛陽的原因隻有一個,建立如幽州一樣的法院體係,當然,李誠中沿用了本朝的製度,就是恢複大理寺。

大理寺的前身是漢時的廷尉,至北齊時始為專署。本朝年間,大理寺專司重大案件的判罪,所謂重大案件,皆有官員參與其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專司官員案件判決的機構。但大理寺職權不高,斷案需刑部審核,很多時候還要引入禦史台同斷,即所謂的“三司會審”。

由國家行政部門來斷案,是中國曆史綿延數千年的製度,判決權在於刑部,對於司法獨立來說是一個絕對的桎梏。李誠中所要改革的,也就是擴張大理寺的職權。

九月十五,李誠中以監國名義下詔,升大理寺正卿為正三品官銜,位比禦史大夫,與禦史台一樣,不受政事堂節製。同日,詔命吳中佐為大理寺正卿,重組大理寺。

新的大理寺擴充為一個從中央直到地方州縣的係統性衙門,下設各職能司,同時加設巡回司。地方上,設都院、總院、分院三級法院體係,分別審理道、州、縣三級地方的案件判決。大理寺內設的巡回司負責派出巡回法院,在各縣之間巡回,以待不服判決的申訴。

法院體係的建設,李誠中給出了一個時間表,要求吳中佐在三年內完成整個框架的搭建,三年以後,原屬刑部的判決權,將全部轉交給大理寺,屆時,整個大唐將隻有一個判決機構,以達成判決標準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