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務賒貸的物貨或因質價不符,“物貨損惡”,或因脫離市場需求,“滯而不售”,或因市易務官吏抬高價格,“賤買貴賣”,都會給賒買者造成損失,最終造成商戶破產,賒貸本錢無法收回。蘇轍論述市易法之弊雲:
小民好利,類無逮見,爭取官債,以救目前,欺謾父兄,妄引抵當,期限既迫,逃竄無所。婦子離散,行路谘嗟,奈何為此陷井,誘而納之也?至於奸民巨賈,窺伺間隙,取利則多。或輸滯積不售之貨,以易見錢,或指殘破無用之屋,以賒實貨。巧智百出,難以具言。有司蒙蔽,指以為利。泉幣一散,汗漫難收。官之所藏,徒文具而已。[44]
左司諫王覿說:市易官吏為獲取酬獎,“恣為欺罔”,支錢在外,虧折不予登記,購進物貨,不計能否變買,“並先計息而取賞”,結果“物貨損惡,本錢虧損,則皆上下相蒙而不複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虛名,而奸吏有冒賞之實弊也。”[45]
在元豐二年以前,市易官吏因收息達標年年得到酬獎,賒貸虧折、不能回籠的本錢,仍掛在帳上。到元豐二年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改革市易法時,錢本流失、民戶破產已到積重難返的境地,所以元豐三年王居卿建議五年內保持放貸二百萬不變,按20%的年息計算,五年後如收回本錢,再實施“賒借之法”。此後,抵保賒請一直處於勉強維持的低水平,直到五年後市易法廢除也未改觀。
三、理論與實踐的衝突——貿遷物貨法
貿遷物貨的含意是買賣物貨,使物貨通流,物價穩定。熙寧七年,當宋神宗聽說市易務“收買貨物,有違朝廷元立法本意”,而從王安石口中又難以了解真實情況時,夜下手劄,令市易務的上級長官——權三司使曾布調查,這就是在王安石變法中掀起巨大波瀾的“根究市易務違法案”。在調查中,魏繼宗說:“主者(指在京市易務提舉官呂喜問)多收息以幹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必買於市易。而本務率皆賤以買,貴以賣,廣收贏餘。”曾布對宋神宗說:“誠如此言,則是挾官府而為兼並之事也。”[46]市易務買賣應以自願為原則,“抑兼並”是為了平抑物價,故市易法也稱“平準法”。市易務壟斷市場違背了市易法。曾布在根究市易務違法案時,曾論及市易法的主旨:’
天下之財匱乏,良由貨不流通;貨不流通,由商賈不行;商賈不行,由兼並之徒巧為挫抑。故朝廷設市易司於京師,以售四方之貨,常低昂其價,使高於兼並之家,而低於倍蓰之直,而官不失二分之息,則商賈自然無滯矣。雖然,宮中非覬利也,特欲抑兼並耳,必也官無可買,官無可賣,即是兼並不敢侵謀,而市易之法行也。今呂嘉問提舉市易,乃差官於四方買物貨,集客旅,須候官中買足,方得交易。以息錢多寡為官吏殿最,故官吏牙人惟恐裒之不盡,而取息不夥,則是官中自為兼並,殊非置市易之本意也。[47]
市易法的主旨,是遇價賤增價買進,價貴則低價賣出。此價高低是與當時市價相比較而言,按市易法是“出入不失其平”,既不虧蝕本錢,也不謀求贏利。雖然市易務“售四方之貨”,但並不覬覦交易利潤,而是為了抑製兼並之家壟斷物價、侵謀細民。所謂“必也官無可買,官無可賣”,即是經過市易法調控,商貨通流、物價平穩,達到市易務不用再買賣物貨的理想境界。呂嘉問把市易務辦成“賤以買,貴以賣”的官營買賣機構,強迫客商把物貨賣給市易務,這樣,商戶隻能從市易務賒買物貨,從而擴大賒貸額,提高市易本錢的發放率,市易務可獲取更多的利息,此即“惟恐裒之不盡,而取息不夥”的含義。
市易務違法強買強賣是很普遍的。監楚州市易務王景彰“榷買商人物貨”,然後“立詭名糴之,白納息錢,謂之幹息”,即假借他人之名從市易務賒買,讓沒有賒買的人白出息錢。“又勒商販不得往他郡,多為留難,以沮抑之”。王景彰及“幹係官吏”因此受到處罰,“其違法所納息錢”退還原主。宋神宗還詔令杭州、廣州等市易務“勘會違法事,許令自首改正”[48]。《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九十四元豐元年十一月乙酉條載:
詔:“聞熙河路商賈所至州軍,並市易司權買,令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李稷體量。”後稷言:“熙、河、岷州、通遠軍等處商販匹帛等,經製司實令市易務拘買。”
成都市易務提舉官韓玠“以靈泉小縣收息增羨,遂督諸縣以靈泉為比,務令多得息錢。”要想多得息錢,就必須多籌措發放本錢,而不用關心該本錢是否投入商業營運。此類“以戶口比較息錢”固的方法,必然使市易法成為苛政。
市易務從事商品的賤買貴賣,其批零收入不歸國家財政,而由市易務官吏支配。市易務實現“賤買貴賣”的前提,是市易務官吏捷足先登,動用市易務本錢,從客商“賤買”物貨,再批發“貴賣”給本地商人零售。在此過程中,本應由“賤買”物貸的市易務官吏承擔的賒貸本息,全部轉嫁到零售商戶身上。零售商戶隻能從市易務批發物貨,可提高本錢發放率。隻有把本錢都貸出去,才能回收足額的利息。市易務官吏為了獲取批零差價,擴大賒貸額,轉嫁賒貸本息,強迫商戶“必買於市易”,使市易務成為“挾官府而為兼並”的市場壟斷機構。
市易務壟斷客商物貸,必然產生壓低價格以獲取壟斷利潤的弊端,而價格太低,客商不至,又會引起物價上漲,損害債務人和消費者的利益。例如:東京酒戶歲用糯米三十萬石,在京市易司“榷糴糯米,以貸酒戶收息,犯者聽人告,賞錢至三百千,米沒官。”客商以官糴價賤,不再販運。“又至(值?)歲儉,京師糯米價益高,本息錢厚”,酒戶難以承受,熙寧八年,“詔:酒戶貸市易司糯米,自去年中限至末限息錢並減半。”[50]減少息錢雖可減輕債務人負擔,但客商不至,米價高企,高價賒貸就不能消除。次年二月,提舉市易司“欲選官往出產處,預給錢,至秋成折納”[51],意欲低價購買糯米,未獲成功,十一月即罷。酒戶高價賒貸糯米,增加了釀酒成本,酒價高,銷售不暢,造成酒戶無力還貸,最終會阻滯市易法的推行,這是市易務降低酒戶息錢和欲購買低價糯米的原因。
熙寧四年,“上批:‘零賣熟藥宜罷,恐太傷鄙細,四方觀望,有損國體。他事更有類此者,亦與指揮。’時太醫局賣熟藥,而市易司出錢買之,複使零賣,故降是詔。已而執政進呈不行。”[52]本來太醫局熟藥直接賣給藥行鋪戶,市易務卻把太醫局熟藥買下來,再以賒貸方式批發給行鋪戶。神宗欲罷市易務買熟藥,但在王安石等人的反對下,詔令未能頒行。市易務涉足了不少“細碎”商品的買賣,宋神宗對此大多持反對態度,而王安石卻縱容之。
總之,通流物貨、平抑物價是貿遷物貨法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實踐中,賤買貴賣雖屬違法,卻很難稽查,即使查明了也不可能禁止。強買強賣雖可稽查,也做過處理,但強買強賣與賤買貴賣如影隨形,難以禁止。市易務“賤買”的物貨如不轉賣給行鋪戶,賒貸本息就由市易務官吏承擔,這是強買強賣產生的原動力,並成為導致民戶破產的重要原因。元豐元年,“都提舉市易司請貨滯於本司者,聽臨時依時價轉易,如虧元直,即於每年比較樁留準備失陷錢豁除。從之。”[53]市易務如不強賣賒不出去的物貨,隻有上報朝廷,虧折本錢變賣,這種影響官吏政績的方式,市易務一般是不會采用的。
宋在沿邊州郡屯集有大批紬絹,作為糴買軍儲糧草的本錢。熙寧七年,“知大名府韓絳言:‘本路安撫司累歲封樁紬絹,或致陳腐,乞下轉運司用新綢絹或錢銀對易,或依市易法令民戶人抵出息,其餘經略安撫司封樁物亦乞依此。’從之。”[54]把即將“陳腐”的紬絹賒賣給民戶,不強製是做不到的。
債務人不能還本付息、造成錢本流失,在市易法實施之初就已產生,且越來越嚴重。然而,從熙寧五年到元豐二年,八年間在京市易務官卻年年因完成息錢、市例錢定額而受到酬獎,本錢流失似乎從未發生,也未產生任何影響。《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七十七載:“中書言:‘市易務收息錢、市例錢總百三十三萬二千餘緡,法應酬獎。’詔:提舉官金部員外郎呂嘉問、太子中允吳安持各過一官,升一任,賜錢三百千,嘉問更減一年磨勘,監官以下等第推恩。”此為熙寧八年八月至熙寧九年七月收入之數,其間本錢為五百萬緡。《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七之二六載次年(熙寧九年八月至熙寧十年七月)“市易本息、市例錢帳,歲收緡錢七百三十九萬七千有奇”,其中“本五百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八十七貫七百三十五文,息一百四十三萬萬三百五十一貫四百一十二文,市例九萬七千九百九十二貫三百六十九文。”市易務官獲得酬獎的條件是:按市易本錢全額發放計算,息錢和市例錢收入不低於22%。從理論上說,市易本錢不可能全額發放,即使全額發放,本息也不會毫不流失,而這二年的市易息錢均多出應收數二十萬貫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