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年(1969),“中央”日報中副欄,曾有《壇經》是否六祖所說的討論。錢穆先生發表一篇有關六祖《壇經》思想的講稿。一位僑居日本的楊君,對錢稿有所批評,楊君引用胡適先生的話,以《壇經》為神會(部分為神會門下)所作。於是引起了論爭的熱潮,參加的人不少。我認為這是個大問題,值得好好的研究一下。當時我沒有參加討論,隻有佩服法師居士們護法的熱忱。胡適在巴黎、倫敦,發現了敦煌寫本中有關神會的作品。在東京,知道了敦煌本《壇經》。他加以整理、比對,而論斷為“敦煌寫本《壇經》、此是《壇經》最古之本、其書成於神會或神會一派之手筆”(《神會和尚遺集》一)。胡適的考據,是否可信呢?考據是治學的方法之一,對於曆史紀錄(或是實物)的確實性,是有特別價值的。然考據為正確的方法,而考據的結論,卻並不等於正確。我曾不止一次的表示過:考據與法律一樣,人與人間的糾紛解決,法律是可遵循的正當途徑。法律是尊嚴的,但法官考察人證、物證,引用法律所作的判決,不一定是公平的,可能是冤屈的。明知是冤屈或不公平的,但不能憑“天理良心”的理論來糾正,更不能咆哮公堂,或對法官作人身攻訐。因為這不但不能平反冤屈,反而是觸犯刑法的。唯一可用的方法,是進行法律的申訴。對法官所采用的人證、物證,駁斥其誤解、曲解;提出更多有利於被告者的證據與理由,這才是平反冤獄、獲得公平判斷的最佳途徑。例如胡適所作的論斷,是應用考證的,有所依據的。我們不同意他的結論,但不能用禪理的如何高深,對中國文化如何貢獻(這等於在法官麵前講天理良心),更不能作人身攻訐。唯一可以糾正胡適論斷的,是考據。檢查他引用的一切證據,有沒有誤解、曲解。更應從敦煌本《壇經》自身舉出不是神會所作的充分證明。唯有這樣,才能將《壇經》是神會或神會一派所造的結論根本推翻。否則,即使大徹大悟,也於事無補。寫中國文化史、哲學史、佛教史的作家們(除了玄學家),還是會采取胡適的論斷(因為他是經過考證來的)。所以,我不能同意胡適的論斷,而對部分反對者所持的理由,所用的方法,總覺得值得研究。《壇經》代表六祖,還是代表神會的思想?這是個大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不能將問題孤立起來,要將有關神會作品與《壇經》敦煌本,從禪宗發展的曆史中去認識、考證。神會是曹溪慧能的弟子,慧能是東山宏忍的門下,所以我擴大了視野:一方麵,從東山門下——北宗、淨眾宗、宣什宗的禪風去觀察《壇經》(與神會);從南宗、北宗、宣什宗、淨眾宗——東山門下,探求到東山宏忍,雙峰道信的禪風,再進一步的研究到達摩。一方麵,從《壇經》來看曹溪門下——荷澤宗、保唐宗、洪州宗、石頭宗的禪風。因為注意石頭,也就引起了牛頭宗的研究。這樣的觀察一番,得到了從達摩到曹溪禪的發展,以及禪入南方而引起的蛻變情況。一年來的研究,寫成一部《中國禪宗史》。對我來說,這是意外的,為我從來不曾想要這樣做的。因為,我不是達摩、曹溪兒孫,也素無揣摸公案、空談禪理的興趣。而我竟那樣做了,隻能說因緣不可思議!經過這樣的觀察,《壇經》及神會在禪宗中的意義,有了一番理解。我覺得應該寫一篇專文,對胡適禪宗史中那個重要問題——敦煌本《壇經》是神會或神會一派所作的論斷,作一番徹底的糾正,以免“一人傳虛、萬人傳實”。胡適的這一論斷,見於《荷澤大師神會傳》第六段“神會與六祖《壇經》”(現依據胡適紀念館單刊第三種《神會和尚遺集》,以下引文簡稱《神會集》)。他以“明顯的證據”、“更無可疑的證據”、“最重要的證據”而得出那樣的結論。現在先對這些證據一一的加以檢討。
二先從“更無可疑的證據”說起。韋處厚(死於828年)為道一(俗稱馬祖)門下大義禪師(死於818年)作《興福寺大義禪師碑銘》(《全唐文》卷七百一十五)說:洛者曰會,得總持之印,獨曜瑩珠。習徒迷真,橘枳變體,竟成《壇經》傳宗。優劣詳矣!這句話,胡適論斷為(《神會集》卷七十六):韋處厚明說《壇經》是神會門下的習徒所作。(傳宗不知是否辨宗記?)可見此書出於神會一派,是當時大家知道的事實。韋處厚所說的“《壇經》傳宗”,確實說明了敦煌本《壇經》與神會門下的關係。但到底什麼是“竟成《壇經》傳宗”?如沒有明確的理解,論斷就難免錯誤!不幸的是,胡適從來就沒有弄明這句話的意思。原文在《壇經》及傳宗旁邊,加上符號,這是以傳宗為書名的,所以小注說“傳宗不知是否辨宗記”。但出版後,他將“傳宗不知是否辨宗記”九字塗抹了,另在原書八頁眉批說:祖宗傳記,似即是韋處厚說的《壇經》傳宗之傳宗。亦即是獨孤沛所說的師資血脈傳。適之。這樣“傳宗”不是“顯宗記”,而有點像“祖宗傳記”了。後來,他又改變了主意,用紅筆將原書(七五)“傳宗”旁邊的號畫掉了。“傳宗”不是一部書名,那又是什麼呢?“竟成《壇經》傳宗”,一直沒有確定的了解,謎一般的東猜西猜。根本沒有弄明白這句話的意思,怎麼就說“此書出於神會一派,是當時大家知道的事實”呢?“竟成《壇經》傳宗”,到底是什麼意思?敦煌本《壇經》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解說,如:若論宗旨,傳授《壇經》,以此為依約。若不得《壇經》,即無稟受。須知法處、年月日、姓名、遞相付囑。無《壇經》稟承,非南宗弟子也。未得稟承者,雖說頓教法,未知根本,終不免諍。大師言:十弟子!已後傳法,遞相教授一卷《壇經》,不失本宗。不稟受《壇經》,非我宗旨。如今得了,遞代流行,得遇《壇經》者,如見我親授。大師言:今日已後,遞相傳授,須有依約,莫失宗旨。敦煌本明確的說到“若不得《壇經》,即無稟受”;“不稟受《壇經》,非我宗旨”;“無《壇經》稟承,非南宗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