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明確提出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製度的要求,並提出會計工作中職務分離、重大事項決策與執行程序、財產清查和定期內部審計等規定,這些要求和規定從其實質內容來講,就是要加強各單位的內部控製。其目的在於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科學的決策機製、執行機製和監督機製,確保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製係統,強化風險管理,確保單位各項業務活動的健康運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欺詐、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財產的安全完整;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要實現上述目標,隻有在內部控製結構和內部控製成分的基礎上運用各種內部控製方法才能真正將內部控製落到實處。
加強內部控製是貫徹《會計法》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客觀要求。研究和運用內部控製的各種方法是建立和完善內部控製製度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
1.組織規劃控製
組織規劃是對企業組織機構設置、職務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控製。企業組織機構有兩個層麵:一是法人的治理結構問題,涉及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設置及相關關係;二是管理部門的設置及其關係,對財務管理來說,就是如何確定財務管理的廣度和深度,並由此產生集權管理和分級管理的組織模式。職務分工主要解決不相容的職務分離。所謂不相容職務分離是指那些由一個人擔任,即可能發生錯誤和弊端又可掩蓋其錯誤和弊端的職務。企業內部主要不相容職務有:授權批準職務、業務經辦職務、財產保管職務、會計記錄職務和審核監督職務。這五種職務之間應實行如下分離:
(1)授權批準職務與執行業務職務相分離。
(2)業務經辦職務與審核監督職務分離。
(3)業務經辦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4)財產保管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5)業務經辦職務與財產保管職務分離。
要建立健全組織規劃控製,目前必須解決兩個問題:
(1)設立管理控製機構。例如,對於規模大、技術含量很高、高知人員雲集、按勞取酬的企業,通過設立報酬委員會進行管理層持股及股票期權問題研究,能夠提高報酬計劃按勞取酬的科學性、加強報酬計劃執行中的透明度和監控力度。
(2)推行職務不兼容製度,杜絕高層管理人員交叉任職。交叉任職主要體現在董事長和總經理為一人,董事會和總經理班子人員重疊。在上市公司中,這一問題雖有了較大的改變,但從公司製企業的總體上看,仍普遍存在。這種交叉任職的後果是董事會與總經理班子之間權責不清、製衡力度銳減。關鍵人大權獨攬,一人具有幾乎無所不管的控製權,且常常集控製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於一身,並有較大的任意性。交叉任職違背了內部控製的基本原則,必然帶來權責含糊,易於造成辦事程序由一個人操縱的現象出現。事實上,資金調撥、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等方麵出現的問題重要原因之一在於交叉任職,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因此,建立內部控製框架首先要在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方麵做到董事長和總經理分設、董事會和總經理班子分設,避免人員重疊。
2.授權批準控製
授權批準是指企業在處理經濟業務時,必須經過授權批準以便進行控製,授權批準按其形式可分為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所謂一般授權是指對辦理常規業務時權力、條件和責任的規定,一般授權時效性較長;而特殊授權是對辦理例外業務時權力、條件和責任的規定,授權時效性較短。不論采用哪一種授權批準方式,企業必須建立授權批準體係,其中包括:
(1)授權批準的範圍,通常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應納入其範圍。
(2)授權批準的層次,應根據經濟活動的重要性和金額大小確定不同的授權批準層次,從而保證各管理層有權亦有責。
(3)授權批準的責任,應當明確被授權者在履行權力時應對哪些方麵負責,應避免責任不清,一旦出現問題又難辭其咎的情況發生。
(4)授權批準的程序,應規定每一類經濟業務的審批程序,以便按程序辦理審批,以避免越級審批、違規審批的情況發生。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職權,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經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