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曆來是各國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它與節稅、偷稅、漏稅等活動(行為)不同,但又有一定的聯係。對於公司來說,確定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弄清各種稅收行為的法律界定是至關重要的。因為,盡管避稅給公司帶來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但公司竭力避免觸犯法律,以確保公司長期目標的實現。那麼,避稅究竟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避稅和節稅、偷稅、漏稅等有關問題進行全麵分析和比較。
1.節稅是合法的行為
節稅也稱稅收籌劃,在西方國家幾乎早已家喻戶曉,但在我國卻鮮為人知。所謂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稅收利益。其特點在於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此外,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曆史條件下,稅收籌劃還反映出綜合性和專業性的要求。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稅收籌劃的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麵對社會化大生產和日益擴大的國內、國際市場以及錯綜複雜的各國稅製,許多企業都聘用稅務顧問、稅務律師、審計師、會計師、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稅收籌劃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也有很多的會計師、律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開辟和發展有關稅收籌劃的谘詢業務,因而作為第三產業的稅務代理便應運而生。由此可見,節稅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應予以保護。
2.偷稅、漏稅、騙稅、抗稅、欠稅是違法的行為
(1)偷稅與漏稅。
偷稅也稱逃稅,一般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於偷稅的這一基本含義,人們已達成某些共識,即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是以非法手段減輕納稅義務。但是,人們並未說明使用非法手段是否是有意識的。實際上,偷稅可包括單純的或無意識的違法行為和故意違法行為兩種。前者主要是指納稅人因無知或無意識地違反稅法規定而單純不繳納或少繳納應納稅款的行為,即漏稅。例如,納稅人由於不熟悉稅法規定、財會製度或工作粗心大意,漏報應稅項目,或者因不了解稅目、稅率,再加上征收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生的漏繳稅款。而後者則是指納稅義務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但要證明納稅人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有時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二者的界限也並不是十分明顯的。所以,兩者又可以統稱為偷漏稅。
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偷稅都有法律規定。我國對偷稅的法律規定也與國外大體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40條對偷稅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和解釋:“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綜上所述,偷稅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詐性,所以也可稱之為稅收欺詐。偷稅與節稅相比,二者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前者違反法律,後者則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前者是對確立的納稅義務隱瞞作假,後者則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