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節 第54章(2 / 2)

(2)騙稅。

騙稅是指企業或個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稅收征管法》第66條規定,對這種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3)抗稅。

抗稅是所有違規行為中手段最惡劣、情節最嚴重、影響最壞的行為。它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或法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4)欠稅。

欠稅是指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行為。納稅期限指實體法中規定的納稅期限。欠繳稅款既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又侵占了國家稅款,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應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違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與上述行為不同,納稅籌劃卻是在合法前提下的節稅行為。因此,我們要區分清楚違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3.避稅是不違法的行為

避稅是個常常引起人們爭議的概念。一般認為,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反稅法規定為前提而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對避稅下的定義是:“避稅一詞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減少稅收負擔。該詞含有貶義,通常 表示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活動的巧妙安排,鑽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牟取稅收利益。”

從上述定義來看,一方麵,避稅與偷稅無論是從動機還是最終結果來看,兩者之間無絕對明顯的界限。但是,避稅與偷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重要區別在於是否非法。 避稅是利用稅法中的某些漏洞或稅收鼓勵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因而並不違法。而偷稅則是非法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麵,避稅是鑽稅法的空子,利用稅收漏洞,有悖於國家稅收政策導向,不符合道德上的要求。 避稅與節稅相比,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雖不違法,但有悖於國家稅收政策導向和意圖;而後者則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鼓勵的。

台灣地區在稅務上將避稅分為“正當避稅”與“不正當避稅”兩類。所謂“正當避稅”,就是國際上流行的節稅或稅收籌劃的概念。例如,有人針對煙草稅,采取了少抽煙多吃水果的行為,這在客觀上是一種避稅。但這種避稅是正當的,因為限製吸煙本身就是國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曾做過“吸煙有害健康”的廣告。少吸煙自然少負擔稅收,但少吸煙也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所謂“不正當避稅”,即上述狹義上的避稅。盡管納稅人樂此不疲,可是稅務機構還是要通過完善稅製和加強征收管理的途徑加以堵塞。例如,某人針對政府課征遺產稅,在生前盡量把財產分割出去,這是不正當的避稅。因為這種行為背離了政府的政策導向和意圖,所以許多國家在課征遺產稅的同時兼行贈與稅,借以堵塞人們生前分割財產規避稅負的漏洞。

總之,避稅在當今世界經濟活動中已是一種普遍現象。不論納稅人鑽不鑽稅法空子,隻要合法或不違法都是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