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節 第56章(2 / 3)

國家製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有:

(1)國家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

服務型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就業容量大,而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則具有適應下崗失業再就業的特點,為了鼓勵這些企業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國家給予了相應的減免稅收優惠。

(2)新辦企業是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

國家對此給予了較大力度的優惠:在2005年底前,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製的行業除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吸納比例不足30%的,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的倍數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即每吸納1%,減免2%的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隻從事零售業務的,按同樣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除營業稅以外的政策優惠(因為商業企業不納營業稅)。

(3)對於現有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同樣給予稅收優惠。

對於現有服務型企業以及隻從事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崗位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內,每年享受減征3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於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以及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2005年底前,每吸納一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企業所得稅不足扣減的,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連續扣減不得超過兩年。

(4)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類輔業改製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製的行業除外),規定隻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一是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四是與安置的富餘人員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企業能運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受益無窮。

下麵附一案例說明企業如何應用國家對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例9—4】

基本情況

某農工商總公司從事奶牛的養殖、鮮奶加工銷售、奶粉的生產銷售。生產流程為:奶牛場養殖奶牛生產鮮奶,除直接對外銷售外,還將部分鮮奶上交奶粉車間深加工成奶粉後銷售。因為銷售對象為大型商貿公司,都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工商總公司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7年該農工商總公司生產銷售鮮奶1000萬元,按規定免繳增值稅;奶粉銷售收入1000萬元,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元,加工奶粉的鮮奶成本600萬元。由於鮮奶是自己養殖場生產的,不能抵扣稅金,因此,企業外購扣除項目隻有電力、修理用備件、燃料等,合計扣稅50萬元,應納稅120萬元,奶粉的稅負比較高,達到12%左右。

該公司應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

政策解讀

根據稅收政策規定,養殖場出售鮮奶屬免稅的農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奶粉廠收購養殖場的牛奶,可以計提13%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籌劃分析

如果該公司在2008年改變經營模式,將養殖嚐奶粉車間獨立出去單獨核算,由養殖場向市民提供鮮奶和向牛奶車間出售鮮奶。這樣,農工商公司分為奶牛場和奶粉廠兩個獨立核算單位,養殖場和奶粉廠形成購銷關係。根據稅收政策規定,養殖場出售鮮奶屬免稅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奶牛場銷售給奶粉廠的鮮奶按成本600萬元加上20%的利潤,總計720萬元。奶粉廠收購養殖場的牛奶,可以計提13%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籌劃結果

同2007年相比較,奶牛場銷售給奶粉廠的鮮奶按成本600萬元加上20%的利潤總計720萬元。奶粉廠收購奶牛場的鮮奶可按13%的抵扣率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93.6萬元,再加上購進電力、修理用備件、燃料等取得的進項稅金20多萬元,應納增值稅50多萬元,比第一種模式少納增值稅近70萬元。此外,奶牛場銷售給市民鮮奶取得的1000萬元收入和銷售給奶粉廠的鮮奶收入720萬元免增值稅。

特別提示

本案例成功籌劃的關鍵,就是改變了原農工商總公司大一統的經營模式,將兩個生產單位獨立,既充分享受了銷售初級農產品免繳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又使購進免稅農產品的生產者享受了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好處。

3.拆分業務和項目節稅

為了防止企業以收取各種名目費用的方式減少銷售額,從而逃避納稅現象的發生,稅法往往規定將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都並入銷售額計算征稅。但是,納稅人如果對價外費用進行恰當的處理,就能夠減輕企業稅負。如讓物業管理部門代收部分款項,房地產公司可達到節稅目的。

目前,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往往同時要代天然氣公司、有線電視網絡公司等單位收取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費用。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的應納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的上述各項代收款項,均應並入房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就加大了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負擔。

如果能將上述代收款項從房地產公司的計稅收入中分離出去,就可以將原本不屬於房地產公司收入的代收費用從其銷售收入中分離出去,最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也就是說,隻要房地產公司將這部分代收款項讓自己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來代為收取就可達到節稅目的。因為物業管理屬於服務行業,而代收款項這種行為屬於服務行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房租不繳納營業稅,隻是按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

以下列舉案例說明如何拆分業務避稅。

【例9—5】

基本情況

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座居民住宅樓,預計房款收入為6000萬元,同時需代收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和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等費用共計200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不考慮其他稅費。現在就上述房產銷售收入和代收款項進行如下籌劃。

籌劃分析

方案一:房地產公司在收取6000萬元房款的同時收取各種代收款項2000萬元。那麼,該公司流轉稅稅負為:應繳營業稅為(6000+2000)x5%=400(萬元);應繳城建稅為400x7%=28(萬元);應繳教育費附加為400x3%=12(萬元);房地產公司流轉稅稅負共計為400+28+12=440(萬元)。

方案二:房地產公司在房產銷售過程中隻收取房產的價款6000萬元,其他相關代收款項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公司收取1%的手續費。物業管理公司稅負為:應繳營業稅2000x1%x5%=1(萬元),應繳城建稅為1x7%=0.07(萬元),應繳教育費附加為1x3%=0.03(萬元),該物業公司流轉稅稅負共計為1+0.07+0.03=1.1(萬元)。而房地產公司的稅負為:應繳營業稅為6000x5%=300(萬元),應繳城建稅為300x7%=21(萬元),應繳教育費附加為300x3%=9(萬元),該公司流轉稅稅負共計為300+21+9=330(萬元)。房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的總稅負為1.1+330=331.1(萬元)。

籌劃結果

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多負擔流轉稅440—331.1=108.9(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經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對房地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的業務進行必要的拆分,既可以降低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費用,同時又不會增加物業管理公司的稅收負擔。

下麵再介紹一下儲運公司如何降低稅負?假設儲運公司收取價外費用,運輸公司稅負將大幅降低。

設立運輸公司拆分主營業務,《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1]承運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隨同所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製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增值稅額。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企業能夠成立獨立核算的儲運公司,這樣在銷售貨物時就可以將貨物的運輸業務由自己的儲運公司來完成,相關的手續費、運輸裝卸費、儲備費等盡可能多的價外費用均由儲運公司收取,這樣就會因儲運公司按交通運輸業繳納3%的營業稅,對價外費用部分的稅負將大幅降低。下麵舉一實例來說明。

【例9—6】

基本情況

b公司為一家家電生產企業,2007年全年銷售冰箱收入為40000萬元,所售家電均由該公司負責運送並收取運輸費,2006年共收取運輸裝卸費20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其他稅費不予考慮。現在就上述家電銷售運輸業務進行如下籌劃。

籌劃分析

方案一:家電的銷售收入和運輸費等均由b公司收取,因運輸費對該公司屬於價外費用,應並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為:2000x17%=340(萬元);城建稅為:340x7%=23.8(萬元);教育費附加為:340x3%=10.2(萬元);總稅負為:340+23.8+10.2=374(萬元)。

方案二:b公司出資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a儲運公司,並由該子公司全麵承擔母公司家電銷售的裝卸和運輸工作,並收取相應的裝卸費和運輸費。這樣一來,a儲運公司所取得的裝卸費和運輸費就應該按交通運輸業征收3%的營業稅即可。相應的營業稅及相關稅負如下:營業稅為:2000x3%=60(萬元);城建稅為:60x7%=4.2(萬元);教育費附加為:60x3%=1.8(萬元);總稅負為:60+4.2+1.8=66(萬元)。

籌劃結果

由此可見,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擔稅負374—66=308(萬元)。因此,經過合理的稅務籌劃,b公司將銷售業務和運輸業務拆分後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稅負。

拆分銷售項目同樣也可以避稅,來看案例3的情況。

【例9—7】

基本情況

商品貿易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5月份的公司資料如下:

(1)機電產品銷售額200萬元,其中農機銷售額50萬元。

(2)自己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銷售額5萬元。

(3)銷售使用過的舊機器兩台,一台售價8萬元,超過原值;另一台售價4萬元,低於其原值。兩台舊機器均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公司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銷售額都為不含稅銷售額)。

該公司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政策解讀

我國稅法規定:

(1)銷售自己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其中“使用過的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製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籌劃分析

本例籌劃的關鍵在於是否將幾種銷售收入分開核算,區別如下:

方案一:未進行分別核算,則: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5+8)x17%——20

=16.21(萬元)

方案二:分別核算,則:

應納增值稅稅額=(200—50+5)x17%+50x13%——20+8x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