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是美國內部審計發展的關鍵時期,同時也是內部審計曆史發展過程中第二個轉折點。這一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正式頒布了《內部審計實務準則》,這就是“內部審計準則”的雛形。

在1999年6月,美國內部審計曆史發展過程到達了第三個“曆史性轉折點”。這一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及其下屬的研究基金在反複進行討論、研究,向各方征求意見後,正式頒布了《內部審計實務框架》。而這本書也成為了內部審計準則的核心。

1.5國際內部審計對我國的啟示

在國際審計不斷發展的同時,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也經過一段時期的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不可避免的,我國內部審計在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職業化程度不高等。因此,借鑒國際內部的審計製度,我國內部審計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麵進一步的加強和完善。

1.建立總審計師製度

在企業的內部,特別是在大中型企業,可以選擇一些熟悉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有過硬的組織、領導、協調能力的優秀人才,擔任總審計師職務,以便能做到總體負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而這樣做的優點有以下幾方麵:

(1)加強組織協調,保證製度完善。

有利於改變目前企業內部審計一直處於從屬地位,改變內部審計最高負責人隻是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不利狀況。有效地加強了組織上的協調,解決了內部審計的“有位”問題,為其“有為”打下基矗

(2)完善具體定位,確保審計順利。

總審計師屬於企業高層管理領導體係,能夠名正言順地參與、研究和製定經營方針、經營目標,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為管理審計的開展提供組織保證。

(3)提高人員素質,增強內部審計效果。

總審計師一般要求具有審計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為有計劃的培訓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供契機。

2.應盡快完成轉變過程

內部審計應盡快完成由單純的財務審計向全方位管理審計的轉變過程。這也意味著內部審計人員不僅要善於發現問題,更要善於解決問題。如企業是否具有核心競爭能力等。

有人認為管理審計對管理谘詢、組織和方法、係統方法及其他檢查功能有影響。實際上,大多數谘詢工作都是針對具體的情況、已知的問題並打算提出具體的建議,而管理審計是在沒有發現問題的情況下進行的,對企業的經營業務進行係統的也可能是周期性檢查的一部分。並且可以借鑒民間審計廣泛運用的基礎審計方法,使內部審計人員從煩瑣的財務審計上節約絕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以從事其他更加有意義的審計工作。

3.內部審計必須職業化

在民間審計職業化的浪潮中,相當多的內部審計人員被吸引到民間審計,使原本人才短缺的內部審計雪上加霜。因此內部審計職業化,更有利於吸引優秀人才的加入,也有利於內部審計的規範化發展。

4.搶占內部審計新領域——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的定義為,當企業麵臨市場開放、法規解禁、產品創新等風險性問題時,良好的風險管理有助於降低決策錯誤幾率、避免損失可能。因此,開展風險管理服務活動,既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內部審計本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因此這使得相關人員不僅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更要求相關人員具有對複雜環境的洞察能力和減少環境複雜性的能力。而要達到這樣的要求,我國內部審計人員仍需加強學習、改善自己的知識結構、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這樣才會有利於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

1.6內部審計的風險

1.麵臨的風險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審計風險的基本原理上是相同的,是指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漏報或企業經營管理上存在弊端和漏洞,而內部審計人員認為財務報告是合法、公允以及經營管理是健全有效的,並因此提出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通常人們認為審計風險主要是由於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主觀判斷錯誤所致,其實審計風險貫穿於整個審計過程之中。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麵風險構成:一方麵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漏報或企業經營管理上存在弊端和漏洞的風險;另一方麵是審計人員審計後表示該報表並不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的產生是客觀的存在和主觀的努力的結合。

2.造成的原因

(1)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設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本單位實現經營目標服務。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限製。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也反映出其獨立性的弱化:有的單位把審計機構設在財會部門中;有的單位把審計機構和監察部門合並在一起;有的單位由分管錢財物資及賬目的人員兼任審計崗位;有的單位領導既領導財會工作,又領導審計工作。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很難站在客觀、公允的立場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當麵對領導參與或法人違規時,內部審計往往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如若服從於領導意誌,不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有效監控,不能作出真實、客觀的評價,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就會埋下巨大的隱患。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及其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