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原始憑證的概述
1.原始憑證的定義
原始憑證是指經辦單位或人員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製的,用以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情況、明確經濟責任的會計憑證。例如購物取得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絕大部分不是由財會人員填製的,而是由有關單位或本單位有關業務人員填製的。但是,全部原始憑證都必須經過財會人員審核,才能登記入賬。因此,財會人員不僅本身應掌握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製方法,而且還要向有關業務人員說明原始憑證的重要作用,幫助他們掌握正確填製原始憑證的方法。
2.填製原始憑證的要求
(1)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必須合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規章、製度的要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得列入原始憑證。
(2)填製在憑證上的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要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3)各種憑證的內容必須逐項填寫齊全,不得遺漏,必須符合手續完備的要求,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要認真審查,簽名蓋章。
(4)各種憑證的書寫要用藍黑墨水,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於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對阿拉伯數字要逐個寫清楚,不得連寫;在數字前應填寫人民幣符號“¥”;屬於套寫的憑證,一定要寫透,不要上麵清楚,下麵模糊。
(5)大小寫金額數字要符合規格,正確填寫。大寫金額數字應一律用如壹、發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不得亂造簡化字;金額數字中間有“0”字時,如小寫金額¥2008.50,大寫金額中可以隻寫一個“零”字,為“貳仟零捌元伍角”;大寫金額中有角分的,元以下不寫“整”字,銀行結算製度規定的結算憑證、預算的繳款憑證、撥款憑證、企業的發票、收據、提貨單、運單、合同、契約、以及其他規定需要填列大寫金額的各種憑證,必須有大寫的金額,不得隻填小寫金額,不填大寫金額。
(6)各種憑證不得隨意塗改、刮擦、挖補,填寫錯誤需要更正時,應用劃線更正法,即將錯誤的文字和數字,用紅色墨水劃線注銷,再將正確的數字和文字用藍字寫在劃線部分的上麵,並簽字蓋章。
(7)各種憑證必須編號,以便查考。各種憑證如果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賬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全部保存,不得撕毀。
(8)各種憑證必須及時填製,一切原始憑證都應按照規定程序,及時送交財會部門,由財會部門加以審核,並據以編製記賬憑證。
4.2審計原始憑證的主要內容
原始憑證審查是指對接受的外來發票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查,一般涉及到發票印製環節、發票領購環節、發票使用和填開環節、發票保管環節、發票繳(注)銷環節的審查。但常規檢查的要點。
4.3審計的技巧
原始憑證是直接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和憑以記賬的書麵文件。除無意識的技術性差錯外,其有意作弊的手法大體有偽證、冒證、虛證、一證二用、塗改、毀證滅證這六種情況。因此針對以上六種情況,所運用的方法主要是“審閱法”、“複核法”、“分析法”以及“查詢法”,並且可以采用以下的審計技巧。
1.審查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通過審查其完整性,可以查明有無毀證滅據或虛列賬目等錯弊行為。原始憑證按其取得的來源來分,可分為自製憑證和外來憑證兩種。審查的具體方法是:自製原始憑證,審查編號的連續性來判斷其完整性;外來原始憑證,則以記賬憑證上標明的附件張數為依據審查判斷其完整性。
2.從形式上審查原始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正確,手續是否完備
原始憑證一般應具備“名稱”、“接受單位”、“日期”、“編號”、“經濟業務內容”和“簽署”等基本要素。尤其要注意的是,外來原始憑證還必須加蓋出章單位的公章。因此,審查填列要素是否齊全、審核簽章的手續是否完備,是判斷該憑證是否真實、正確、合規、合法的基本依據之一。
原始憑證規定填列的要素和應辦理的審簽手續,每一項均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審查時,要按其要素的特定作用相應而實施。 比如:通過審查憑證日期,查證有無“權責發生製”的違紀行為;通過審查簽署手續,查證憑證內控製度是否完善,並可以從簽署中的反常情況發現違法、違紀的線索;通過審查外來原始憑證是否加蓋公章,發現漏蓋公章之失誤或偽造原始憑證的不法行為等。由此可見,審查原始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正確,手續是否完備是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審計的技巧之一。
3.從經濟內容上審查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