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是指審閱判斷該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客觀存在;判斷是否有“偽證”或虛假不實及塗改的行為。正確性是指複核憑證的計價、計算是否準確。合法性是指按照相關的審查標準判斷憑證的合法性,檢查是否有不符合財經製度、法規、法紀的問題。合理性是指經濟事項是否符合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和增產節約的原則。從內容上審查原始憑證時,除運用審閱法、複核法、直接審查外,還可以運用分析法判斷其經濟業務的正確性、合法性、合理性。方法是將所審查的憑證與其他相關的憑證或記錄進行核對分析。例如,將材料入庫單與發票、托運單、供銷合同進行對照審查分析,可發現采購業務中是否存在虛假不實的問題。

4.查詢核實,搜集證據

從審查中發現問題時,都要根據具體情況,采用麵詢和函詢的方法,以便再查證核實,並取得充足的證據。

5.查證原始憑證的組織和管理的科學性

其方法是:查明其原始憑證的設置、設計是否完善;檢查原始憑證管理的基本內容;審查空白憑證的領、發、存製度是否完備,是否有漏洞的情況。

4.4原始憑證中常見的錯誤及更正

1.原始憑證中常見的錯誤

(1)基本要素不全或填寫不完整。

如日期不寫或寫錯、摘要過於簡單或用語不準確。

(2)會計科目錯誤。

如會計科目運用錯誤(將應收與應付、虛賬戶與實賬戶、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混淆等)、內容錯誤(混淆了銀行支票、彙票和本票的區別,將銀行彙票、本票列入其他貨幣資金之中,將銷售費用列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之中等)、對應關係錯誤(將科目借方與貸方關係列錯,出現多借多貸等情況)等。

(3)附件數量和金額標記錯誤。

如記賬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的張數和內容與記賬憑證的記載不符,或者原始憑證所記金額的合計數與記賬憑證的記錄金額不符等。

(4)記賬憑證無編號或者編號錯誤。

(5)印鑒錯誤。

如對已入賬記賬憑證未加蓋有關印章,記賬憑證中沒有記賬、審核等人員的簽章等。

2.更正方法

為了規範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進行舞弊,《會計法》對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改作了明確規定:

(1)內容更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製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並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應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進行。

(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隻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製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

4.5原始憑證中的舞弊現象

原始憑證會計舞弊是指篡改、偽造、竊娶不如實填寫原始憑證,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故意將內容記載的含糊不清,以達到故意掩蓋事情真相,進行貪汙作弊的目的。

(2)利用廢、舊原始憑證將個人所花的費用偽裝為單位的日常開支,借以達到損公肥私的目的。

(3)篡改憑證上的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添加內容和金額。

(4)開具陰陽發票,進行貪汙作弊。

(5)在整理和粘貼原始憑證過程中進行作弊。

例如:利用單位原始憑證粘貼、整理不規範的弱點,在進行粘貼、整理時,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故意將個別原始憑證抽出,等以後再重複報銷;或在彙總原始憑證金額時,故意多彙或少彙,達到貪汙其差額的目的。

(6)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

4.6防範錯弊的有效方法

不論原始憑證舞弊采用什麼方式,其原始憑證上都會直接或間接地表現出以下特點中的一點或幾點:

(1)對刮、擦、挖、補的原始憑證,其表麵總會有粗糙的感覺,可用手摸、透光目視的方法檢查出來。對用“消字靈”等化學試劑消褪字跡而後寫上的原始憑證,其紙張上顯示出表麵光澤消失,紙質變脆;有淡黃色汙斑和隱約可見的文字筆畫殘留;紙張格子線和保護花紋受到破壞;新寫的字跡由於藥劑作用而顏色變淡等特征。

(2)對添加改寫的原始憑證,其文字分布位置不合比例,字體不是十分一致,有時出現不必要的重描和交叉筆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