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銀行結算要遵循哪些原則與紀律

1.銀行結算原則

銀行轉賬結算是一個涉及付款單位、收款單位、付款銀行、收款銀行等幾個單位的多個環節的業務活動和資金增減變動,因此,為了保證銀行結算的順利進行,其中的任何單位應嚴格遵循銀行結算的基本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

2.銀行結算紀律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布了《銀行結算辦法》,其中規定的銀行結算紀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對於款項收付單位,在辦理轉賬過程中,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2)對於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及時處理結算憑證,需要向外寄發的結算憑證,必須於當天及時發出,最遲不得超過次日;彙入銀行收到結算憑證,必須及時將款項支付給確定的收款人;不準延誤、積壓結算憑證;不準挪用、截留客戶和他行的結算資金;未收妥款項,不準簽發銀行彙票、本票;不準向外簽發未辦彙款的彙款回單;不準拒絕受理客戶和他行的正常業務。

(3)對於郵電部門,應及時傳遞銀行結算憑證,不準延誤、積壓銀行結算憑證。違反銀行結算紀律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①收、付款單位和個人,違反銀行結算規定和紀律,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比如付款單位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按規定處以5%但不低於1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停止使用有關結算辦法,因此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負責。

收付款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由於填寫結算憑證有誤影響資金使用,票據和印章丟失造成資金損失的,由其自行負責。

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因不獲付款而遭退票時,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的各債務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

②銀行辦理結算因工作差錯,發生延誤,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因違反結算製度規定,發生延壓、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因錯付或被冒領的,應及時查處,如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要負責賠償。

③郵電部門在傳遞銀行結算憑證和拍發電報過程中,因工作差錯而發生積壓、丟失、錯投、錯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結算延誤,影響單位、個人和銀行資金使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由郵電部門承擔責任。

6.2銀行結算的起點、收費和憑證是什麼

1.銀行結算的起點

銀行結算起點是指辦理每一筆銀行轉賬結算業務的最低金額。達不到結算起點金額的款項收付,不能辦理轉賬結算,需用現金進行結算。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現行銀行結算起點為1元。但不同的銀行結算方式的結算起點是不同的,如銀行彙票的結算起點是500元;不定額銀行本票的結算起點為100元,定額銀行本票的結算起點分別為500元、1元、5元和10元。

2.銀行結算的收費

單位辦理結算業務時,按規定向銀行支付憑證工本費、手續費、郵電費。此外,如有違反銀行結算紀律和規定的行為,單位還需按規定交付一定的罰款。

(1)憑證工本費。

憑證工本費分為當時計收和定期彙兌計收兩種方式。單位向銀行領購各種結算憑證時,按規定應填製一式三聯的結算憑證領用單,並加蓋其預留銀行印鑒,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審查無誤後,實行當時計收的,向領用人收取結算憑證工本費,並在第一聯結算憑證領用單加蓋“轉訖”章或“現金收訖”章後退回給領用人。單位財務部門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結算憑證領用單第一聯和銀行收費憑證編製現金或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如果采用定期彙總收費的,則領購時不直接支付,其彙總收費時一次性轉賬結算。銀行彙總收費時向各單位發出特種轉賬借方憑證作為支款通知。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銀行特種轉賬借方憑證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2)手續費和郵電費。

手續費和郵電費也采取當時計收和定期彙總計收兩種方法。當時計收的,各單位在辦理結算時直接用現金交納或者直接辦理轉賬,財務部門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有關憑證,如彙票委托書第一聯等和銀行收費憑證編製現金或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核算方法和工本費相同。采用彙總計收的,應根據銀行特種借方憑證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3)結算罰款。

各單位在辦理結算過程中,由於違反結算紀律和銀行結算的有關規定如簽發空頭支票等而被銀行處以罰款時;各單位應根據銀行的罰款憑證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3.銀行結算的憑證

(1)銀行結算憑證的內容。

不同的結算方式,其結算憑證的格式、內容和聯次等也各不相同。盡管如此,其基本內容也大致相同。這些基本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

①憑證名稱。

②憑證簽發日期。

③收、付款單位的名稱和賬號。

④收、付款單位的開戶銀行的名稱。

⑤結算金額。

⑥結算內容。

⑦憑證聯次及其用途。

⑧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簽章。

(2)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寫要求。

①認真、完整地填寫憑證內容。對於結算憑證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開戶單位名稱、日期、賬號、大小金額、收付款地點、用途等應逐項認真填寫,不得省簡或遺漏,填寫時必須做到要素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正確,字跡清楚、不潦草,不錯漏,力求標準化、規範化,防止塗改。

②規範填寫憑證金額數字。銀行結算憑證的金額大小寫要求極為嚴格,不按規範填寫,銀行將不予受理。因此,出納員在填寫金額大小寫時,應同原始憑證的填製要求一樣,做到認真規範。

6.3何為票據

票據是由出票人無條件地承諾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把握這一概念,需要從三個方麵進行理解:

第一,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一定的票麵金額,而且表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誰擁有了票據,誰就有權憑票據取得票據上規定的金額,正如誰擁有公司的股票,誰就擁有了公司財產的相應部分。票據權利的產生、轉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票據持有人隻有得到了票據才得到了收取款項的權利,如果他將票據轉讓給他人,那麼他收取款項的權利也隨之轉讓,他要取得款項必須交出票據。

第二,票據是出票人做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出票人開出票據,就必須承擔到期支付票據上規定的金額的義務,隻有支付了金額才能解除其承擔的義務。

第三,票據出票人做出的付款承諾是無條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義務不能依賴於其一事件的發生或者某些情況的出現或者某一行為的做出,不能將其作為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出票人一旦開出票據,那麼不管是否發生或不發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為,都必須到期支付規定的款項。

6.4票據行為有哪幾種

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隻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 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隻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3.承兌

承兌是指彙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彙票所獨有。彙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係,發票人簽發彙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彙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彙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彙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4.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彙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彙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5.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 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 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彙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經簽名後,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在具體操作時,票據行為表現為票據當事人把行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記載在票據上,並由行為人簽章後將票據交付。它包括三方麵內容,即記載、簽章和交付。

(1)記載。

所謂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票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彙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寫上“保證”或“擔 保”字樣。

(2)簽章。

所謂簽章,即是指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3)交付。

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應將票據交付給執票人。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記載,並進行簽章後,票據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隻有票據被交付給了對方,票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6.5與票據代理、抗辯的有關事宜有哪些

1.票據代理的有關事宜

票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票據代理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票據代理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某項票據行為後,被代理人就必須承擔該票據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

(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超出代理權限範圍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無效。

在具體實施票據代理時,必須了解如下幾點:

①要求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

②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單位),否則被代理人不負票據上的責任。

③必須在票據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則他就成為票據關係的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④代理人應在票據上簽章。對於票據代理,《票據法》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2.票據抗辯的有關事宜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拒絕履行其義務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債務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絕支付票款。票據的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

(1)對物抗辯。

所謂對物抗辯,是指基於票據本身的內容有瑕疵而進行的抗辯。 比如,債務人認為票據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內容,如彙票上未記明金額、發票人沒有簽名、記有附帶條件的支付委托等,認為該票據應該無效或消滅,從而拒絕進行付款,這種抗辯就屬於對物的抗辯。屬於對物的抗辯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①票據欠缺應記載的內容。

②票據到期日未到。

③票據已經依法付款。

④票據經判決為無效。

⑤票款已依法提存。

⑥欠缺票據行為能力。

⑦票據係偽造及變造。

⑧票據因時效而消滅。

⑨與票據記載不符的抗辯等。

對於前五項,任何票據債務人都有權拒絕支付票款。對於後四項,隻限於特定債務人可以對所有債權人進行抗辯。 比如對於偽造票據,由於被偽造者並未在票據上簽字,因而被偽造者可以對任何債權人進行抗辯。

(2)對人抗辯。

所謂對人抗辯是指特定的債務人對特定的債權人的抗辯。這種抗辯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特定關係而產生的,一旦持票人發生變更,就不得再進行抗辯。屬於對人的抗辯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①票據原因關係不合法,比如為支付賭債而簽發的支票。

②原因關係不存在或消滅,比如為購貨而簽發票據但對方沒有發貨。

③欠缺對價,比如持票人未按約提供與票款相當的商品或勞務等。

④票據債務已經清償、抵銷或免除而未載於票據上,可對直接當事人抗辯。

⑤票據交付前被盜或遺失,可對盜竊人或拾得人抗辯。

票據的抗辯是為了防止不法行為,以保護債務人的合理權益。但對票據的抗辯如不加限製,有關票據債務人隨意地抗辯就會影響票據的流通性。對此《票據法》對抗辯做出限製:“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6.6出納常用的結算方式有哪些

在進入本步驟的學習之前,首先概括性地介紹企業各種日常結算的大致區別和各自的特點。這麼做的目的是由於本步驟的內容繁雜而重要,容易使人感到枯燥乏味,如果事先對本步驟介紹的內容有所了解和有一個大致的認識,將會有所側重,更容易把握好本步驟的全局。總體說來,企業的日常結算方式有如下幾種。

所謂結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條件來實現各單位(或個人)之間貨幣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結算方式是辦理結算業務的具體組織形式,是結算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結算方式的主要內容包括:商品交易貨款支付的地點、時間和條件,商品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結算憑證及其傳遞的程序和方法等。

現行的銀行結算方式包括:銀行彙票、商業彙票、銀行本票、支票、彙兌、委托收款、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等七種。這七種結算方式根據結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票據結算和支付結算兩大類;根據結算地點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同城結算方式、異地結算方式和通用結算方式三大類。而信用卡業務在我國仍處於發展階段,尚未廣泛運用。

其中,同城結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範圍內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通過銀行辦理款項劃轉的結算方式,具體有支票結算方式和銀行本票結算方式。異地結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鎮、不同地區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通過銀行辦理款項劃轉的結算方式,具體包括銀行彙票結算方式、彙兌結算方式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通用結算方式是指既適用於同一城市範圍內的結算,又適用於不同城鎮、不同地區的結算,具體包括商業彙票結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其中商業彙票結算方式又可分為商業承兌彙票結算方式和銀行承兌彙票結算方式。

6.7如何用支票方式結算

1.支票及其適用範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實際上是存款人開出的付款通知。

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現金支票是開戶單位用於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的憑證;轉賬支票是用於同城單位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或其他款項往來的結算憑證。現金支票既可用於向銀行提取現金,又可以辦理轉賬;轉賬支票隻能用於轉賬結算,而不能用於提取現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來支付現金,亦可用來轉賬。根據《票據法》規定,普通支票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麵注明。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劃線,未劃線者可用於支取現金。

支票結算僅限於同城或指定票據交換地區內使用,可用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撥以及其他款項結算。凡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經開戶銀行同意,均可使用支票結算。

在實踐中,我國一直采用的是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沒有普通支票,但《票據法》為了方便當事人,借鑒國外的方法經驗,規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

在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支票除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之外,還有一種支票,即定額支票。定額支票不僅具有特殊用途,同時還可以作為“現金”使用,除農產品收購單位使用外,其他單位不使用。因此,我們習慣上所說的支票是指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兩種,不包括定額支票。

2.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1)支票一律記名。即簽發的支票必須注明收款人的名稱,並隻準收款人或簽發人向銀行辦理轉賬或提取現金。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地區,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2)支票的有效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賬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有效期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過期支票銀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廢。

(3)支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起點以下的款項結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繳納公用事業費,繳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建房公積金等,可不受金額起點的限製。

(4)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被塗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支票上各項內容要填寫齊全,內容要真實,字跡要清晰,數字要標準,大小寫金額要一致。支票大小寫金額、簽發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章之一證明。

(5)簽發人必須在銀行賬戶餘額內按照規定向收款人簽發支票。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銀行印鑒不符的支票,否則,銀行除退票外還要按票麵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元的罰款,另收2%的賠償金給收款人。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將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6)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範。

3.支票結算的程序

(1)現金支票結算程序。

開戶單位用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時,由本單位出納人員簽發現金支票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後,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開戶單位用現金支票向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現金時,由付款單位出納人員簽發現金支票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和注明收款人後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現金支票到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提取現金,並按照銀行的要求交驗有關證件。

(2)轉賬支票結算程序。

付款人按應支付的款項簽發轉賬支票後交收款人,憑支票存根貸記“銀行存款”賬戶,借記對應賬戶。收款人審查無誤後,填製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支票一並送交本單位開戶銀行,經銀行審查無誤後,在進賬單回單上加蓋銀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為收款人入賬的憑據,收款人據此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對應賬戶。另一聯和支票銀行留存,作為劃轉款項和記賬憑據。

4.支票結算應注意的問題

(1)存款人向開戶銀行領取支票時,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章,經銀行核對印鑒相符後,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和手續費,發給空白支票,並在支票登記簿上注明領用日期、存款人名稱、支票起止號碼,以備查對。

銀行出售支票,每個賬戶隻準一次一本,業務量大的可以適當放寬。出售時應在每張支票上加蓋本行行名和存款人賬號。

單位撤銷、合並結清賬戶時,應將剩餘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兩聯清單,全部交回銀行注銷。清單一聯由銀行蓋章後退交收款人,一聯作清戶傳票附件。

(2)要嚴格控製攜帶空白支票外出采購。對事先不能確定采購物資的單價、金額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將填明收款人名稱和簽發日期、明確了款項用途和款項限額的支票交采購人員,使用支票人員回單位後必須及時向財務部門結算。

款項限額的辦法是在支票正麵用文字注明所限金額,並在小寫金額欄內有“¥”處填寫數位。

(3)支票應由財會人員或使用人員簽發,不得將支票交給收款人代為簽發。支票存根要同其他會計憑證一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