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鷸(1 / 2)

賬單分發:

第一條財務部賬款組依業務員分別整理賬單,定期彙集編製賬單清表一式三份,將賬單清表兩份連同賬單寄交業務人員簽收。

第二條業務人員收到賬單清表時,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應盡速簽還財務部賬款組,如發現有不屬本身之賬單,應立即以掛號信寄回。

第三條客戶要求寄存賬單時,應填寫“寄存賬單證明單”一份,評列筆數金額等交由客戶簽認,收款時才交還予客戶。如因寄存賬單未取得客戶簽認致不能收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收到公司寄來之賬單後,於訪問時如未能立即收款,則應取得客戶於賬單上之簽認,若未能取得客戶之簽認,則應盡速於發貨日起3個月內,向總務部申請取得郵局包裹追蹤執據,使憑收款。逾期不辦致無法收取貨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收款處理程序:

第五條業務人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財務部出納組)。

第六條在市內者直接將現金或支票連同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親交出納並取得簽認。

第七條在外地區應將現金部分填寫××銀行送款單或郵政劃撥單存根,用回形針別於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以掛號信寄交財務部出納組。

業務人員應將掛號信回執置於自存之收款日報表左下角備查。

收款票期規定:

第八條依客戶之區別規定如下:

1.直接客戶:以貨到收款為條件者,由送貨員代收取現金或支票,或由銷貨日起1個月內兌清貨款的轉賬期票。

2.一般商店:自銷貨日期起3個月內。

第九條收款票期超過公司之規定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收款成績:

1.超過1~30天時,扣該票金額20%之成績;

2.超過31~60天時,扣該票金額40%之成績;

3.超過61~90天時,扣該票金額60%之成績;

4.超過91~120天時,扣該票金額80%之成績;

5.超過121天以上時,扣該票金額100%之成績。

收取票據須知:

第十條法定支票記載金額、出票人圖章、出票年月日、收付款單位全稱、賬號和開戶行等,所填字符絕對不可塗改和折皺,否則蓋章仍屬無效。

第十一條支票之抬頭請寫上“×××公司”全稱。

第十二條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第十三條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

第十四條收取客票時,應請客戶背書,並且寫上“背書人××股份有限公司”,千萬不可代客戶簽名背書。

第十五條“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客票,一律不予簽收。

第十六條收取客戶客票大於應收賬款時,不應以現金或其他客戶之款項找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支票到期後,由公司以現金找還;

2.另行訂購抵賬,或抵交未付賬款中之一部分。

第十七條本公司無銷貨折讓之辦法,如因發票金額誤寫,需將原開統一發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