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時,則於下次向公司訂貨時,以備忘錄說明經業務經理核準後扣除,不得於收款時,扣除貨款或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尾數由業務人員負責。
退票處理:
第十八條“退票通知書”由業務科填發,業務人員收到後,應先行核對並於3日內將回執聯填妥寄業務科。
第十九條業務人員收到退票通知書後,應於15日內(客票應即時)前往洽收,並將結果填寫“退票洽收報告”寄回業務科,否則若發生問題,概由業務人員負責。如因故未能如期洽收,應先函告征信科並說明以往洽收之日期,以確保時效,維護公司之權益。
第二十條退票洽收若係換票,新開的票期不得超過退票通知書填發日期45天,否則計算收款成績時,扣減該票金額之50%,超過75天則扣減100%。
問題客戶處理:
第二十一條業務人員在訪問客戶或退票洽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時,應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並建議應采取之措施,或視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書”呈請批準,由征信科追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業務人員因疏於訪問,未能明了客戶之情況變化,並及時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該項損失50%以上之金額。
(注:疏於訪問指未依公司規定之次數按期訪問客戶者。)
第二十三條為掌握客戶之信用情況,業務員對於逾期收款未收款之理由應詳細申報……否則此類賬款一旦無法收回而成呆賬時,業務人員應賠償50%以上之金額。
壞賬處理:
第二十四條“壞賬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之名稱、號碼、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並簡述理由和可能性,經業務部門及經理批準後,連同賬單或票據轉交征信科處理。
第二十五條壞賬發生之金額,於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成績時,應先予扣減。
賬款移交及對賬:
第二十六條賬單移交時,應填寫“賬款移交清單”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對人均應簽名,其中兩份寄交征信科及賬款組,接收人接交時,除核對賬單金額外,並應注意是否經過客戶簽字,賬單千萬不可私下移交。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應隨時與客戶聯絡和對賬,以確定業務員手中賬單之真實性。
第二十八條財務部須定期3個月一次核對業務人員手中之賬單,或不定期於特殊目的下,抽查業務人員手中的賬單。
第二十九條業務部主管須隨時核對業務員手中的賬單,並負督促收款工作之責。
禁止事項:
第三十條對賬之結果,如發現有下列情況者,除限令業務人員一周內予以補正外,並依公司之規定處分:
1.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
2.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3.轉售不依規定或轉售圖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