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限製遷徙自由的理由(1 / 2)

上文發送給編輯之後,又閱讀到一些有關遷徙自由的資料。急於告知讀者的是,早在宣告“公民擁有居住和遷徙自由”的1954年憲法發布之前,限製遷徙自由的政策和做法就已經出台了。所以,上文要修訂:不是1954年之後“遇到了新問題”,而是早在第一部憲法頒布之前,政府就著手限製遷徙自由。

先看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社會司於1950年11月26日發表於《人民日報》的一篇文告——“應勸阻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收入於建嶸主編的《中國農民問題研究資料彙編》,第二卷下冊)。該文列舉了當時農民進城找工作的現象後,指出“必須大力說服農民,以克服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的情緒”。至於必須勸阻農民進城的理由,文告點到“浪費國家許多錢財,影響社會秩序,而且給各地人民政府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困難”;同時,“對於農民來說也很不利,因為他們盲目跑到城市,一時找不到工作,便隻好賣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全文最可圈可點之處,是下麵這句話:“目前的勞動就業主要是解決失業問題,而農村的剩餘勞動力並不是失業者,他們有地種,有飯吃。”

兩年多後,1954年憲法尚沒有誕生,政務院於1953年4月17日發布“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提出“由於城市建設尚在開始,勞動力需用有限,農民盲目入城的結果,在城市,使失業人口增加,造成處理上的困難;在農村,則又因勞動力的減少,使春耕播種大受影響,造成農業生產上的損失”。解決的辦法,就是不但要“勸”,而且要“止”,包括“不得開給介紹信”、“動員還鄉”、“不得擅自到鄉村招收工人”等。

又過了不到一年,內務部、勞動部於1954年3月12日發布《關於繼續貫徹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查對了一下,1954年憲法通過的日期是同年9月20日,所以此指示早於憲法半年,內容無非是過往的政策還是沒有解決問題,所以必須進一步“勸止”。

這樣看,在公民遷徙自由權正式入憲之前,農民進城的權利在新中國的實際生活中已經受到了限製。問題是,1954年憲法寫入了遷徙自由權,是不是就此清理、審查、停止與憲法原則相違背的規定與政策呢?沒有。因為上文講到的從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政府先後就“經常建立戶口登記製度”、“防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製止農村人口外流”等問題發布的7份政策文件,一以貫之地限製農民進城。

其中,“盲流”的稱號一直沿用,政策取向沒有改變,唯一變化的是從勸止、預防到製止和緊急製止,政策越來越嚴。

憲法上白紙黑字寫有“遷徙自由”,但實際執行的卻是限製農民進城的一整套政策。如此並行不悖,難受不難受?不難受,特別是在我們的上層建築裏看不到有什麼好難受的。這是一個直到今天也還值得注意的現象:講歸講,做歸做,誰也不難受。問題是,在這樣的氛圍裏,即便遷徙自由權重新入憲,對實際生活究竟有多大的意義?

關心這一點,與研究製度對人行為影響的學術傳統有些幹係。至少從道格拉斯·諾斯之後,就不能無視人們的“認知”——也就是我們習慣用的“觀念”——在製度變遷中的重要作用。流行之見,“利益”和“觀念”可以並列為影響製度變遷的力量。可是所謂的“利益”,難道真的可以擺脫“觀念”的糾纏嗎?

以怎樣看待自由遷徙、農民進城為例,所有關於“實際情況”的分析,以及有關利弊得失的“計算”,沒有一處離得開人們的觀念與看法。比如上文提到的,農民進城“浪費國家許多錢財,影響社會秩序,而且給各地人民政府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困難”雲雲。這裏麵的每一點,都離不開人們的觀念。“浪費國家許多錢財”,是指什麼呢?是政府補貼農民進城嗎?如果僅僅隻補貼流動者,當然對不流動者不公,所以不該發放特別補貼——事實上也沒有這回事。那是指政府為此而增加了行政經費嗎?這又要運用觀念進行運算了:政府本來就有履行公務的責任,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當然要發生相應的公共服務成本,否則要公共財政何用?至於是不是“影響公共秩序”,更是端看我們如何定義社會秩序——允許流動的社會是一種秩序,不準流動的是另外一種——那就與流行的觀念息息相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