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限製遷徙自由的理由(2 / 2)

再看“對於農民來說也很不利,因為他們盲目跑到城市,一時找不到工作,便隻好賣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那就更有意思了。首先對農民究竟是不是有利,有權下判斷的不是農民自己,而是“比農民還關心農民”的別人。此種觀念源遠流長,到今天依然振振有詞的,人數還是多得驚人。換一種看法,身無隔夜糧的“盲流”,其實最缺乏“盲目流動”的經濟條件,他們非很快找到工作才有飯吃。“一時找不到工作,便隻好賣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有沒有呢?應該是有的。但是這裏也需要辨析:那時期年度流動的農民以千萬計,究竟有多少因為一時找不到工作而流浪,多少是找到了工作、掙得了更高收入而改善了生活的?為免除極小部分因流動受損的農民利益,不惜限製、禁止流動,從而妨礙因流動受益的大部分農民的利益,難道就不值得細加權衡嗎?

在1954年憲法前後一係列勸、限、禁農民流動的政策文件中,最具緊迫性的一個理由是,“使春耕播種大受影響,造成農業生產上的損失”。作為一個悠久的農業文明,“不違農時”有廣泛的共識。再以當時的農機條件看,農忙時分如果發生大量勞力外流確也可能影響農作。不過我的問題是,寫入這點理由的文件是1953年4月發出的,包含“遷徙自由權”的1954憲法是1954年9月通過的。要是擔心農民流動損害農業,遷徙自由權不入憲不就得了?或者更精巧一點,規定遷徙自由必須以不妨礙農業生產為前提?

這就涉及社會認知(觀念)更麻煩的一個層麵:流行觀念有彼此矛盾的地方。在這裏,勞力外流妨礙春耕是一套邏輯,承認並保護公民的遷徙自由是另外一套。後者認為農民務農並不是他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而不過是爭取收入權利的一種實現方式。務農帶來的收入高,務農可也。但國家無權強製農民務農,特別是出現高於務農收入的機會時,“農人”也有權轉工、轉商、轉服務。就算此種“較高收入”隻不過是一種預期,甚至是一廂情願的誤判,農人轉業的權利還是要給予保障。否則,“務農者恒為農”的秩序,要猴年馬月才能打破?

經濟學推理是支持憲法邏輯的。務農收入偏低,其實是務農人數太多,務農者之間的競爭過於激烈。此時農民見異思遷,試試其他機會,本身也會改善農業。如果一時轉農為工的人數太多,生之者寡,食之者重,農產品價格連同務農收入將上升,再次吸入勞力與其他資源,以不斷達成供求平衡。這裏隻需兩個支點,那就是有可靠的擇善而從的權利,外加轉來轉去的費用盡可能的低。

不過對於農耕曆史悠久、工業化剛剛起步的中國而言,觀念矛盾是題中應有之義。如何處理矛盾的複雜現實,本來免不了磕磕碰碰。此時,“一邊倒”學蘇聯的國策開始發力。畢竟,“老大哥”的經驗連同其支持的觀念,在那時是不可抗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