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告別蘇聯特色的集體經濟(1 / 2)

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聽來似乎沒有多大差別。“合作”是農民把各自的土地、耕牛和農具等放到一起共同使用。“集體”呢?就是農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一概歸集體公有,再由集體成員共同使用。從私產共用到公產共用,反正都區別於私產私用的小農經濟,不過公有程度有點不同,合作算初級,集體算高級,至於全民所有那就更高級——這就是當年的流行認識。

事後看,大錯特錯。關鍵是,一旦搞成了集體,權利主體的邊界就起了模糊。主要是,集體成員不再限於入社社員,即使當年沒把土地、耕牛和其他生產工具入社的非社員,也可以是集體成員,也享有與入社社員同等的權利。這裏的非入社社員,可以是嫁給入社社員的外地農民;可以是入社社員在入社後新生的子女;還可以是合乎政策遷入本地的農民或非農民。總之,在集體架構下,入社社員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將與非入社社員一起擁有。

沒有研究湄潭經驗之前,我自己對公社體製的認識,實在還很膚淺。講起來年頭也不算短:下鄉10年,雖在軍隊管理的國有農場勞動,但因為分配到山上狩獵,與公社的一個生產隊靠得比較近,耳聞目睹,對集體大鍋飯有點感性認識。後來回城上大學,機緣巧合到杜老門下工作,參加農村調查的次數不少。可是對公社體製,看到了一些淺病灶,卻不知曉還有深病灶——農民之間的權利邊界不清,不斷地互相吃大鍋飯。

湄潭首創“增人不增地”,把我對公社的認知推進了一步。集體製區別於合作製的,可不僅僅隻是組織規模過大,缺乏有效激勵而發生“監管者偷懶”,進而難以衡量社員對集體勞動的個人貢獻,結果多勞不多得、少勞不少得,大夥兒隻好吃開了大鍋飯。這套體製還有一個更大的麻煩:源源不斷的新增人口天生就有權充當集體成員——即便他們從來沒有帶著土地和其他財產入社。這可是一個敞開口子的集體製大鍋飯!

那時把從湄潭得來的調查資料,帶回北京反複研讀。邊讀邊想,我問過自己一個問題:這麼一套成員身份開放的製度,究竟從哪裏來的?應該與中國傳統無緣,因為我們的農耕文明,基礎是家庭私產——農民的家庭內部有個小鍋飯,同財共居,添丁增勞一起勞作、一起生活;兒子成家後要分家,分的也是家庭的土地。出了家庭之門,土地、財產、人口的邊界涇渭分明,沒有張家增人,就去分李家土地這回事。

家庭私產也是私有製,搞社會主義當然要觸及。不過經典理論的設想,喪鍾將是在資本主義最發達的地方首先敲響。最發達的資本主義,應該早就粉碎了小私有製,把小私有者分化為無產者與資產者,所以到了鬧社會主義革命的時候,農民作為小私產者早就作古了才對。布爾什維克成功之初搞“戰時共產主義”,環境是一方麵,主觀上恐怕也是以為打爛了小私有者的壇壇罐罐,才更方便搞社會主義。

教訓是吃不上飯。列寧轉得快,提出“新經濟政策”。農村方麵,就是還要承認農民私產的一席之地。至於將來怎麼辦?列寧臨去世前口授過一篇《論合作製》,大意是將來也不能剝奪農民這樣的小私產者,隻能引導他們走合作之路。這裏的合作製,其實是農民私產基礎上的一份自願合約——土地、耕畜、農具之類按約入社,計價論權,共同使用,收益分紅。入社社員的身份邊界是明確的,這一點與入股股民相似,隻有拿了財產“入”公司的,才有股民資格和相應權益。誰也不能當沒入過股的股民,更不能說誰家添丁增人,就可以把其他股民的股權稀釋一把的。

列寧去世不久,新經濟政策連同合作社一起壽終正寢。斯大林要另搞一套。農村方麵,他的綱領是“全盤集體化”,主要政策是把已全部國有化的土地永久地交給集體農莊(最早叫“勞動組合”)使用;國家憑工業壟斷的優勢在農村遍設國有拖拉機站,以機耕服務交換集體農民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此種交換絕不等價,服從著名的“剪刀差”準則(國家工業品定價高,農產品定價低);農民的耕畜、農具全部歸集體,集體劃出部分資源歸農戶“自留”,其餘則靠集體勞動、領取集體分配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