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拖泥帶水的新體製(1 / 2)

湄潭的製度改革試驗非同小可。上文說了,真正穩定中國農業生產的家庭承包製,其實質就是與蘇式集體經濟徹底告別。畫下這條基線之後,長期壓在土地裏的巨大農村勞動力,才可能向非農業、工商業和城鎮經濟釋放。如此深刻的改革深化,當然不可能一帆風順。

一方麵是繼續推進。譬如湄潭試驗經國務院批準正式立項之後,貴州省又做了兩點頗為重要的改進。其一,決定延長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期,從當時的30年不變,改為50年不變。其二,承包期間農戶人口數有變動,在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前提下,試行“自願有償流轉承包地”,也就是人口變多的農戶,可有償向人口變少的農戶轉包土地。

說不上是驚人之舉。但從製度變遷的視角看,這兩點意義重大。因為湄潭提出的“增人不增地”還是有個前提,即“在承包期內”。到期後怎麼辦?當時之見,農戶承包到期後,集體要把土地再次發包給農戶。問題來了:再發包時,按什麼準則進行?要不要考慮各家的人口、勞力?如考慮,按屆時各家的人口包地,那增人戶終究還是增了地,減人戶終究還是減了地。

貴州的解決之道就是延長承包期。本來1982年全國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製之後,第一輪承包15年於1997年到期,是年中央下發文件,要求各地按承包期30年不變的規定,“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中辦1997年16號文件)。貴州省為了貫徹落實,原來起草的文本也寫了“全省從1994年起,耕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但省委常委討論時,一致同意改30年為50年(見貴州省發,1997年24號文件)。

這裏產生了一個新的邏輯,即便僅僅隻是在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但隻要承包期足夠長,也就將農戶間人口變化帶給承包關係穩定的壓力,減小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何況上引省級文件還特別強調,“第二輪土地延包不準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按現有人口重新發包”。如此假以時日,隨著承包期繼續延長和穩定,增人不增地法則就可能長久甚至永久得到執行。

如此一來,那些人口增加較多的農戶,就不能寄希望於過幾年調一次土地,以便繼續享受集體製“以有限土地無限吸納人口的優越性”。承包關係長期不變加上增人不增地,徹底告別了集體的邏輯,農民家內的人口負荷要靠自己消化,要靠非耕地開發、非農業經營,甚至離鄉背井謀生來應對,究竟轉得過去還是轉不過去,非經過試驗,誰也沒把握給予回答。

為降低改革試驗的風險,貴州方麵還加了一項製度安排,那就是改無償承包為有償承包——農戶承包土地多多少少要付一個價,不再像過去那樣,反正生於斯、長與斯的,但凡地緣所在,人口與勞動力就對集體土地擁有與生俱來的權利——公社時期參與集體勞動和分配的權利,以及承包製後定期承包土地的權利。有償承包的含義是,集體成員要付一個對價,才擁有對土地的成員權。

我查到的有償承包條款,最早出現在1987年10月的湄潭試驗方案裏,那是試驗區領導小組對試驗中一些問題的處理意見(共18條)。其中點明,土地有償承包,承包戶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土地承包使用費。同時,允許承包農戶轉包土地,鼓勵有償流轉。據當時的調查記錄,土地承包有償標準為每畝水田每年收3元,每畝旱地每年收2元,自留地每畝每年收1元。2012年重回湄潭,讀到一位當年試驗區辦公室幹部的回憶文章,說湄潭的高台區55個生產隊,到1988年8月為止共收取土地承包費11.54萬元,占應收額的72%(郭永樂,2012)。

有償承包最大的功用是推進有償轉包。道理簡單,承包權都是有償獲得的,轉包土地當然不可能無償。這實際上開了一個口子,當長期實行增人不增地之後,家內人口壓力大、又傾向於經營耕地的農戶,可以經由有償轉包,獲得較多的耕地,改善人地比例,減弱新政策的壓力。在製度上,有償轉讓表明農戶的土地權利,即使對其他的集體成員,也一樣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