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答疑解惑(3)(2 / 3)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是指勞動者故意實施某種欺騙對方的行為,並使對方陷入錯誤。構成欺詐要具備四個要件:第一,勞動者明知自己告知用人單位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用人單位被欺詐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即應當具備欺詐的故意。第二,勞動者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即實施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大都表現為勞動者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用人單位陷入錯誤的行為。第三,勞動者的欺詐行為使用人單位陷入錯誤。第四,被欺詐的用人單位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勞動者以給用人單位的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用人單位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構成脅迫要具備四個要件:第一,勞動者實施以給用人單位的財產造成損害而威脅或者要挾用人單位的行為,即存在脅迫行為。第二,勞動者在主觀上希望用人單位因脅迫行為而同意實施民事行為,即存在故意。第三,被脅迫的用人單位因對方脅迫產生了恐懼。第四,被脅迫的用人單位因恐懼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強迫用人單位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構成乘人之危要具備四個要件:第一,勞動者明明知道用人單位陷入了危難,有所急需,故意利用這一條件向用人單位施加壓力,迫使用人單位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以牟取不法利益,即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第二,用人單位客觀上陷入了危難緊迫狀態,即危難緊迫狀態必須是現實和重大的,其產生的壓力足以使用人單位違背其意誌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第三,用人單位陷入危難緊迫狀態係因用人單位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第四,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與勞動者的乘人之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體現了國家對行為人否定評價的刑事實體性義務。刑事責任分為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裁定免予刑事處罰。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喪失了人身自由,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力,無法履行勞動合同,也失去了訂立勞動合同的信任基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處以管製、宣告緩刑以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勞動者,勞動者仍然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自由,維持勞動關係,有利於勞動者改造。用人單位一般應當不解除勞動合同。

33.因勞動者的過錯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勞動者違紀或者違章應當予以辭退,必須先對其違紀或者違章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對違紀或者違章的勞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勞動者改正錯誤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改正錯誤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違紀或者違章以外的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警告的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要接受工會的監督,把解除的理由通知工會,並對工會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或者錯誤時,可以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工會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時,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結束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勞動者,但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並將意思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

34.怎樣理解勞動合同終止?其和勞動合同解除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也就是勞動合同所確立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有人認為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勞動合同解除,也有人認為勞動合同終止不包括勞動合同解除,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終止不包括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有下列不同: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在主觀上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多是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出現了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結束。這通常是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與人的意誌無關。而勞動合同的解除,不管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還是單方當事人解除,均是依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二)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出現了當事人約定終止的事由,或者不可抗力,或者法律規定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或者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勞動者單方解除。

(三)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受法律約束不同。勞動合同終止除了法律規定禁止的情形外,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終止的情形,出現約定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不能由勞動者雙方隨意進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

(四)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不同。除了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外,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約定,法律對雙方約定形成的法律關係給予平等保護,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合同解除中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容易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弱勢一方利益較容易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實行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的責任。

35.哪些情形符合勞動合同終止的要件?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終止期限,一旦終止期限到了,勞動合同就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期限,不存在終止期限出現的問題,事由,也會終止。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年老或者病殘而喪失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退出勞動領域,定期領取生活費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應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者死亡,勞動合同主體一方消滅。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按照審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勞動者死亡。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不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足指勞動者離開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滿二年,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的申請,判決宣告勞動者為失蹤人。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後,其事務由他人代管,已經不能親自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具備破產原因的用人單位的破產事實予以判定,裁定用人單位進入破產清算。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進入清算階段或者注銷,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被剝奪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喪失了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作出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決定,從而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用人單位設立登記有瑕疵,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用人單位登記。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已經不能生產或者經營了,應當解散,進入清算或者注銷階段,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是指用人單位在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解散理由時,經用人單位決定,提前停止用人單位的對外活動,消滅主體資格的行為。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用人單位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難以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一一列舉,為了防止掛一漏萬,因此規定出現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事由,勞動合同終止。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等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勞動合同終止事由作出了特別規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事由出現,勞動合同終止。這裏所說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這裏所說的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製定的規範性法規。但是,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等對勞動合同終止作出了規定的,勞動合同並不必然終止。

36.何為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方式簽訂的書麵協議。集體合同可以分為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也可以分為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休合同。

37.集體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集體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集體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職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集合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作為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代表企業職工一方的意誌和利益,依法為企業職工爭取權利和利益。用人單位作為集體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從維護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過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維護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係。

(二)集體合同的內容側重於規定保護企業職工的權益。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係中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其可能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麵,也可能隻涉及勞動關係的某個方麵,但是不管怎樣,集體合同的內容是主要是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集體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雙方協商談判。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方式簽訂的書麵協議。因此,集體合同簽訂雙方必須要經過協商談判這一過程。

(四)集體合同必須達成合同書形式的書麵協議。集體合同主要就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作出規定,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合同必須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不能采取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麵形式訂立,更不能采取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

(五)集體合同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效力。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這多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集體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就對企業全體職工和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因此,集體合同具有用人單位基準法的效力。

(六)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用人單位的一般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麵前是弱勢者。由職工的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指導推舉的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規定用人單位的一般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能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其強者的地位侵害勞動的利益。

38.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事實上就是勞動者權益的體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具體內容:

(一)勞動報酬。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工資調整辦法,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及生活費的支付辦法,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二)工作時間。主要包括工時製度,加班加點製度,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準。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時間和周休息時間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四)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勞動衛生責任製,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補充保險的種類、範圍,基本福利製度和福利設施,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職工親屬福利製度。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女職工和未成年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的經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製度。

(七)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八)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九)獎懲。主要包括勞動紀律、考核獎懲製度,獎懲程序。

(十)裁員。主要包括裁員的方案,裁員的程序,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39.怎麼簽訂集體合同

首先要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是指集體合同簽訂雙方的代表為了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勞動者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麵委托其他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沒有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從協商的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用人單位協商代表和勞動者的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雙方代表履行下列職責:參加集體協商;接受本方人員質詢並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和征求意見;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次是集體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麵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該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麵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集體協商。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具體程序是:第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第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做出回應;第三,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的意見,展開充分討論;第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事先沒有預料的問題的,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再次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是由勞動者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必須體現廣大職工的意誌和利益。同時,隻有讓勞動者了解熟悉集體合同的基本內容,才便於集體合同的履行。所以集體合同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經雙方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並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半數以上同意,草案方能通過。

最後簽署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代表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然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40.如何理解集體合同的生效

集體合同生效是指集體合同成立,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集體合同及相關材料後,在15日內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自第16日起自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及其相關材料後15日內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簽約雙方的,集體合同的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確認生效的日期。

41.怎樣理解集體合同的效力?

集體合同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在什麼時間、對什麼人、在什麼空間有約束力。除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集體合同在什麼時間、對什麼人、在什麼空間具有約束力,由集體合同自己依法規定。集體合同是由勞動者的代表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所以,對用人單位、工會及其被代表的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他們都應當依據集體合同的規定履行規定的義務。

42.集體合同怎麼變更、解除、終止

集體合同的變更。集體合同的變更是指集體合同生效以後,在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主觀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集體合同變更的條件為:第一,雙方協商一致。即一方提出變更集體合同的建議,另外一方應當給予答複,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與另外一方當事人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即可以變更集體合同。變更後的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了變化,致使合同難以履行。集體合同變更後,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集體合同的解除。集體合同的解除是指集體合同生效以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主觀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前終止集體合同的行為。第一,雙方協商一致。即一方提出解除集體合同的建議,另外一方應當給予答複,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與另外一方當事人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即可以解除集體合同。第二,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了變化,致使合同難以履行。集體合同解除後,應當在7日內向審核該集體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交書麵說明。

集體合同的終止。集體合同的終止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導致集體合同所確立的法律關係消滅。集體合同終止的原因有:第一,合同期限屆滿。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至3年,具體期限從集體合同的約定。如果集體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期限,一般認為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第二,目的實現。集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完全獲得履行,說明集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集體合同終止。第三,集體合同解除。集體合同可以由雙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因履行中發生爭議並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集體合同的裁決或者判決,集體合同解除。集體合同解除的,集體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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