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答疑解惑(4)(2 / 3)

32.處於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的勞動者,受最低工資製度的保護嗎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隻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勞動義務,不管其是否處於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用人單位都應依法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3.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原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製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規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

34.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嗎

《關於貫徹執行\u003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u003e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間職工已無法履行勞動義務,不能正常提供勞動,所以企業支付給這部分勞動者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但為了照顧這部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和不定時工作製的企業,是否執行《勞動法》關於加班加點工資的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的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製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

36.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勞動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時,用人單位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企業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不低於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資。

37.我國法律中對建築企業工資支付有何規定?

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築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製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製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38.用人單位怎樣對待職工會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構成後用人單位要承擔怎樣的處罰?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隻能是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但承擔刑事責任的是這些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主觀方麵是故意,並具有強迫職工勞動的目的,動機一般都是想追求高額利潤。

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且情節嚴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製度。用人單位由於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時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法律還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以限製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如對職工進行毆打、拘禁或者以沒收押金、集資款等相威脅,非法限製職工的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是指違背職工意願,強迫職工進行超體力的或者超長時間的勞動而不給予休息的時間,或者強迫職工勞動而不給或隻給低級報酬等。另外,法律還規定,強迫職工勞動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強迫職工勞動以致發生職工受傷、患病等嚴重後果的;屢教不改,多次強迫職工勞動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等情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和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利。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9.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時依照《民事通則》、《合同法》以及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履行責任。當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適當造成違約時,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首先是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這也是對方的首要權利。繼續履行的責任一般隻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能免除:

①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如因用人單位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已另謀職業,這時用人單位恢複勞動關係對勞動者就不再有實際意義。

(2)采取補救措施。例如,用人單位在確因資金緊張或有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如期發放工資報酬時,可及時告知勞動者,並與勞動者或職工代表、工會協商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是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最主要方式。如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未成年職工的合法權益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過錯違約的當事人依照行政法規或單位內部的行政法規章(如勞動紀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政責任有以下幾種:

(1)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的行政責任。

(2)違反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報酬的約定的行政責任。

(3)違反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約定的行政責任。

(4)違反勞動合同中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特殊保護的約定的行政責任。

(5)用人單位製定的規章製度(勞動紀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責任。

(6)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的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合同的履行負有直接義務的直接責任者個人,由於失職、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並觸犯了刑律時應當接受的刑事製裁。

40.用人單位哪些行為構成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構成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這是關於對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惡劣、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等情形下,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為用人單位勞動。這時一些用人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可能會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四)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惡劣或者勞動環境汙染嚴重,嚴重損害勞動者身心健康。

用人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後向國家擔負的刑事法律後果。刑事責任具有強製性和嚴厲性的特征。強製性是指刑事責任是一種強製犯罪人向國家負的法律責任,反映了國家的強製地位與犯罪人的服從和負擔地位。犯罪實施了國家禁止性的行為,從而為國家所不能容忍。國家一方麵通過刑法對這種行為作出否定的評價,另一方麵對犯罪者加以譴責,並令其承擔一定的刑事法律後果;嚴厲性是指,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製裁後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跟刑罰聯係在一起,而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製裁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與政治權,還可以限製或有期、無期地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能因違反刑法的下列條款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

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義務,而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追究或者主動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本條所指的行政責任是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益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本條中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可能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下列規定而被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1.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2.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3.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本條第四項的情形屬於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應根據相應的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是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而造成的實際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直接損害的賠償,也包括間接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執法過程中,應注意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者之間的區別和聯係,正確劃分三者之間的界限,並注意相關部門之間職責的銜接。

第四章 勞動保護

1.怎樣理解勞動保護

勞動保護是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而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和保護手段。勞動保護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管理三部分。

我國曆來重視勞動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先後頒布了眾多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的勞動保護主要是研究勞動環境中一切對勞動者有害的因素,並針對這些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

2.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到勞動保護

我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涉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兩個方麵。勞動保護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等。

3.用人單位應當怎樣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我國法律對保障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權益有何規定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中作了如下規定:

(1)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2)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

(3)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5.用人單位應怎樣改善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條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生產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問題。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保護條件及職業病防治措施。從事礦山、建築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作業的農民工上崗前必須依法接受培訓。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大生產安全監察工作力度,嚴防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做好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保證在事故中受到損害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6.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麵有什麼權利義務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7.應怎樣改善農民工的生活條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規定,要關心農民工的生活,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1)衛生部門。衛生部門要做好農民工的計劃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農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環境衛生和食物安全檢查製度,嚴防發生群體疫病傳染和食物中毒事件。

(2)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須具備一定的衛生條件,並保證農民工的人身安全。

(3)當地政府。在農民工居住較集中的地段,當地政府應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環境衛生狀況。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等具體辦法,幫助他們解決務工就業期間的醫療等特殊困難。

8.建設行業應采取哪些措施來改善農民工的生產安全條件

《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規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生產安全問題,加強勞動保護工作。要結合創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動,改善施工現場工作條件,加大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力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避免發生意外傷亡事故;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本地區建立建築業農民工意外傷害保險,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9.在改善農民工的生活條件方麵建設行業應做好哪些工作

《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規定:

(1)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農民工生活條件。

(2)用人單位提供的農民工居住地,要具有必要的基礎設施,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為便於對農民工的管理,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農民工居住區,實行集中管理,改善居住條件。

(3)對農民工居住地要建立環境衛生管理檢查製度,防止發生群體傳染性疾病。要加強對農民工食物安全的檢查,嚴防食物中毒事件。

(4)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把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關,禁止向農民工出租危房等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確保農民工的居住安全。

10.我國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符合什麼安全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1.在勞動合同中,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應怎樣明確安全事項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12.生產經營單位的現場安全管理應符合什麼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13.生產經營單位在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方麵應符合什麼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4.在安全生產方麵,工會享有什麼權利,可執行哪些職能

《安全生產法》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5.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時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麵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16.在安全生產方麵,從業人員享有哪些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麵,從業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7.在安全生產方麵,從業人員有哪些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麵,從業人員的義務有: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8.何為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遵守哪些規定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研製、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質量檢驗單位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執行。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製度;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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