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答疑解惑(4)(3 / 3)

19.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依據和原則是什麼

發放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發放勞動防護服裝的依據和原則是:井下作業;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禦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才能發防寒服裝。

20.發放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需符合什麼要求

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麵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對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製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各級勞動部門、工會組織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21.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包括哪些方麵

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

2.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職工的健康及生殖機能的不良影響,保護女職工健康並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內容包括四個方麵:①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②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③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④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即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期保護、哺乳期保護。

22.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在經期不能從事哪些勞動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禁忌從事下列勞動: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23.我國法律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的勞動範圍有哪些

對於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規定: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的女職工孕前保健內容是: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鉻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谘詢。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礙於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24.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應享受哪些保護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作業場所空氣中含有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工作中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高處勞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所費時間算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應享受以下特殊保護:所在單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5.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不能從事哪些類型工作

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七條中規定乳母禁忌從事以下類型的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中含有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醛、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6.法律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2.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規定,對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是:①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喂養。②對有未滿一周歲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③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④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⑤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⑥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27.對女職工流產休假有何照顧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女職工流產休假按勞險字[1988]2號《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8.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後應獲得的待遇有哪些

1.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法定正常產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係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采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2.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90天;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0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3.醫療服務。生育醫療服務是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向職業婦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生育醫療服務是生育保險待遇之一。生育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檢查、接生、手術、住院、藥品、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等。

29.怎樣計算生育假期的具體時間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待遇統一起來,並將正常產假由原來的56天延長到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30.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假期與產假衝突時,怎樣計算產假

據《勞動保險條例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或文件規定,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女職工休產假,不論是正常產還是小產一律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不再補假。

2.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歇工在6個月以內生育的,應自生育(包括小產)之日起,算作產假,享受產假待遇。產假期滿,病傷仍未痊愈的,其病傷假應與生育前的病傷假合並計算。如果病傷假連續歇工在6個月以上生育的,則不算產假,應繼續按照病傷假待遇處理。

3.由於預產期計算不準,產前休息時間過長,產假(無論正常產或小產)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經醫院證明後,可按照疾病待遇處理。

4.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是國家對婦女的特殊照顧,而探親假規定是解決職工與家屬團聚的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假期製度。因此,凡符合回家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即使當年請過產假,仍然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31.女職工生育費用是否可由單位負擔

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32.用人單位可否在女職工孕、產期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在試用期或任何其他時期解除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違紀的除外,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這段時間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3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違反\u003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u003e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

1.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一名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下的標準處罰:①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②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的勞動強度的勞動;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④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於90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34.什麼是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應負什麼責任

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

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l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5.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應如何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3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6.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等高勞動強度勞動的,應如何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7.父母允許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如何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三條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38.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並使其傷殘或者死亡的,應遭到何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係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39.何為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關於\"工傷\"的概念,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通行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工傷的認定是否有時效限製

一般情況下,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需要遵守一定的時間限製。例如,在勞動爭議中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的時效期間是60天,超過60天的,即使爭議當事人具有合法的理由和根據也因超過時效而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但是,對於工傷認定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定時間限製,並且,勞動部辦公廳在1996年2月13日《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中還指出,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隻要符合勞動爭議和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雖然如此,工傷職工和企業還是應當及時處理其間的工傷事故,以免時間過長,使有些事實不好證明,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41.工傷認定出現爭議怎麼辦

工傷認定出現爭議時,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處理: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工傷認定發生的爭議。

對此爭議的處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與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不同。前者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隻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托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進行認定,然後依據認定結論和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五條則規定: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2.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發生的爭議。

企業或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產生的爭議如何解決呢對此,勞部發[1996]266號文件和勞辦發[1996]28號文都作了規定。根據規定,企業或職工及其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即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職工被認定工傷後,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先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委托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然後依據鑒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見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第3項規定]。

42.如果職工不服傷殘鑒定結論怎麼辦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複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對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仍然不服時如何處理,該《辦法》未予規定。

《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6]28號)規定: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是,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工傷方麵的勞動爭議過程中委托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所作的傷殘鑒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應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進行。

43.我國法律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但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44.工傷職工的負傷治療有無限期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時,如果需要,有權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但是,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時間不是無限製的。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實行工傷醫療期。

所謂“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被指定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在工傷醫療期內,工傷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並依法領取工傷津貼。工傷醫療期滿,則不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如果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是不能享受工傷津貼。

45.何為工傷津貼如何發放?

工傷津貼是工傷職工所享受的工傷待遇中的一項。它是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領取的工資補償。已經實施工傷保險製度的,工傷津貼由工傷職工從社會保險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中領取;未實行工傷保險製度的,工傷津貼由職工從所在單位領取。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46.如何判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其應享有哪些待遇

所謂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職工在因工致殘喪失了一部分勞動能力的同時,仍然保留了可以從事適當工作或輕便工作的勞動能力的情形。在勞動能力鑒定中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的,均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其中五級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對因工傷殘職工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了具體規定。該《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等級領取:

第一,傷殘等級為五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的工資;

第二,傷殘等級為六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的工資;

第三,傷殘等級為七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的工資;

第四,傷殘等級為八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的工資;

第五,傷殘等級為九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的工資;

第六,傷殘等級為十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的工資。

2.在職傷殘補助金。

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工傷職工舊傷複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4.傷殘撫恤金。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5.一次性再就業補助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傷殘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47.怎樣判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其應享有哪些待遇

所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職工因工傷殘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從事其他較輕便的工作的情形。凡在勞動能力鑒定中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工傷職工被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即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並享受下列待遇:

1.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

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是:

第一,傷殘一級的,為本人工資的90%;

第二,傷殘二級的,為本人工資的85%;

第三,傷殘三級的,為本人工資的80%;

第四,傷殘四級的,為本人工資的75%。

2.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具體是:

第一,傷殘一級的,為本人24個月的工資;

第二,傷殘二級的,為本人22個月的工資;

第三,傷殘三級的,為本人20個月的工資;

第四,傷殘四級的,為本人18個月的工資。

3.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4.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6.傷殘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48.因工死亡的職工應得到何種補償待遇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享有的補償待遇有:

1. 喪葬補助金;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根據1951年頒布、195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直係親屬,是指直係親屬中依靠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收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具體範圍和條件是:

一是祖父、父、夫年滿60周歲,無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包括養父在內);

二是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包括養母在內);

三是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

四是孫子女未滿16周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的。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0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在按照法律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50%發給。

供養親屬撫恤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