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答疑解惑(5)(1 / 3)

第五章 職業教育

1.何為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是一種按照不同職業崗位的要求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職業知識與實際技能培養和訓練的職業教育活動,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就業和轉換職業的需要,把青年勞動者培養成為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技術素質的合格的勞動者,把具備一定職業經曆的人訓練成適應新技術要求或新的職業崗位需要的勞動者。

2.我國規範職業培訓的法律有哪些

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在總則中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勞動者應提高職業技能。同時規定了國家、各級人民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發展職業培訓的具體責任。

1996年9月1日實施的《職業教育法》,明確了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並舉的職業教育體係,確立了職業教育多元化辦學發展方針,提供了發展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是一部全麵規範職業教育活動的法律。

3.職業培訓的種類包括哪些

職業培訓的種類包括就業前培訓、勞動預備製度培訓、再就業培訓和企業職工培訓等,依據職業標準,培訓的層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和其他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主要由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其他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承擔。

4.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哪些

職業培訓機構包括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就業訓練中心、技工學校;行業部門以及企業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舉辦的承擔職業培訓任務的其他培訓機構。

5.怎樣引導農民工全麵提高自身素質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中作了相關規定:

(1)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製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2)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3)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6.加強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有哪些?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各地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發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把提高農民工崗位技能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要研究製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7.怎樣完善和落實農民工的培訓責任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完善並認真落實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製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製,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8.對農民工的培訓工作如何做到規範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把農民工的培訓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結合實際,製訂專門的培訓計劃,提高農民工素質。流出地政府在組織勞務輸出時,要搞好農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麵的培訓,提高農民工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會現有的教育資源,委托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形式多樣的培訓。為農民工提供的勞動技能性培訓服務,應堅持自願原則,由農民工自行選擇並承擔費用,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用人單位應對所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和生產安全培訓。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對各類培訓機構加強監督和規範,防止借培訓之名,對農民工亂收費。

9.政府引導和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的措施是什麼?

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積極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自主參加職業教育和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要充分發揮各級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等職能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的優勢,充分動員和利用社會各方麵的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積極引導、鼓勵和組織準備進城務工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繼續實施好《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鼓勵農民工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鑒定要尊重農民意願,任何單位不得強製農民工參加收費鑒定。農民工培訓經費由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負擔。各級財政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用於補助農民工培訓的經費要專款專用,要讓農民工直接受益。建設行業在加強農民工的

10.農民工培訓方麵應做好哪些工作

《建設部關於貫徹\u003c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規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製訂具體培訓計劃,貫徹落實生產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製度。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充分利用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農民提供優惠條件,開展多種形式的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提高其就業能力。用人單位對農民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技能培訓以及安全知識培訓,保證農民工掌握必要的勞動技能、勞動安全和勞動保護常識,取得崗位資格證書者,方可允許上崗。

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避免因拖欠工資而采取過激行為。

11.建築行業抓好農民工培訓和教育的措施有哪些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建築業改革與發展的若幹意見》規定,提高農民工生產操作技能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根本措施。農民工輸出地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將擬進入建築業的農村勞動力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加強組織協調,落實資金、師資和培訓基地,因地製宜搞好農民工培訓。嚴禁未經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的農民工上崗。

12.建設行業怎樣對農民工開展培訓工作

《建設部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意見》規定,大力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提高一線操作人員技能水平。各地建設行政部門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作為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好。要加強與農業、勞動保障、教育等部門的協調,按照《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要求,積極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大力推進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進一步改進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的方法,采用工學交替、個人自學與集中輔導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突出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一線操作人員的勞動技能和安全生產水平。各地建設行政部門要製定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規劃,建立培訓與鑒定工作年報製度。

13.對建設行業加強農民工培訓方麵應堅持什麼原則

《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為農民工提供的各種培訓服務,要堅持個人自願原則。對各類培訓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培訓質量。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嚴禁借培訓之名,對農民工亂收費。對亂收費的,一經查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4.建築行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有哪些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建設行業職業(工種)的特點,對下崗失業人員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再就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在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等多方麵提供服務。

(2)對國家明確要求持證上崗的工種,在進行技能培訓的同時,要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崗位證書製度結合起來,既要防止重複培訓,增加培訓費用,又要切實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上崗資格問題。

(3)在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同時,還要做好在崗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培訓工作。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建設行業農民工隊伍素質的實際,按照先培訓、後上崗的要求,充分利用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適合農民工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給農民工提供優惠條件,幫助其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在開展技能培訓的同時,還要加強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社會知識的培訓,全麵提高農民工素質。

15.如何抓住對農村富餘勞動力轉業培訓的重點

《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意見》規定,農村富餘勞動力轉業培訓要以提高職業技能為重點,重點突出三方麵內容:

一是職業技能培訓。區分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外出就業的農村勞動力進行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農村勞動力中的技術能手和業務骨幹提供脫產培訓機會。

二是安全常識和公民道德規範培訓。主要是安全生產、公共交通規則等常識,增強他們預防和處理不測事件的能力。教育進城的農村勞動力養成良好的道德規範,樹立建設城市、愛護城市、保護環境、遵紀守法、文明禮貌的社會公德。

三是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幫助外出就業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及時了解有關務工經商、投資創業以及回鄉創業等方麵的政策和規定,熟悉《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遵紀守法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16.可以采取哪些形式開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業培訓

《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意見》規定,開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業培訓,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可以利用廣播、電視等遠程教育方式,可以辦短期培訓班,可以辦專題講座,可以開辦夜校等。要充分利用現有農村中小學、中等農業學校、農業廣播學校、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和培訓中心等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現有的培訓場所、設備、師資等資源。各地在實施“綠色證書工程”和“跨世紀青年農民科技培訓工程”時,要注重安排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的內容。在培訓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職業培訓與勞動力轉移的銜接機製,努力把技能培訓、就業介紹、就業後服務管理融為一體。鼓勵各類培訓機構與勞務市場和用工單位簽訂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訓。

17.如何大力發展麵向農村的職業教育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的後備軍,要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作為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

18.“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是如何產生的?如何具體實現?

為落實國務院頒2005年頒發的《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11月24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職業培訓工作的意見》,其中做好職業培訓的措施之一就是“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

該意見規定了實施辦法:

(1)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提高轉移就業效果。5年內對4000萬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開展職業培訓,使其提高職業技能後實現轉移就業。

(2)要進一步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靈活性,加大培訓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力度,實行便於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培訓和實現就業的經費補貼辦法。

(3)在做好培訓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勞動保障部門職能優勢,對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政策谘詢等服務,實現農民工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維護權益“三位一體”統籌安排、聯合運作,不斷提高轉移就業的質量和效果。

19.針對為農村勞動力轉移進行服務,職業教育應怎樣進行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規定,實施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促進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和農民脫貧致富,提高進城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幫助他們在城鎮穩定就業。

職業教育要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繼續強化農村“三教”統籌,促進“農科教”結合,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充分發揮農村各類職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以及各種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的作用,大範圍培養農村實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麵積普及農業先進實用技術,大力提高農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20.對農民工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中等職業學校應堅持什麼原則

《教育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通知》規定,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要貫徹學曆教育與非學曆教育並舉、學曆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原則,推動國家勞動預備製度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的實施。學校要根據務工人員的需要,開設專業和課程,在招生上要取消年齡限製,簡化招生入學手續,有條件的學校可實行注冊入學製度,允許他們分階段完成學業。進行學曆教育的,以求學者持有的初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結)業證書為入學依據,可以一年多次招生。要根據求學者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他們完成學習任務的角度,製定切實可行的學籍管理辦法。

21.中等職業學校如何對農民工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教育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通知》規定,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要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努力提高教學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率。在教學管理上,以單獨編班組織教學為主,實施學分製和彈性學製,實行全日製學習與部分時間製學習並舉,以部分時間製和業餘學習為主。要采取集中學習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辦法,特別注意利用晚問和節假日等業餘時間,盡可能方便他們順利完成學業。

22.中等職業學校怎樣給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農民工發證書

《教育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通知》規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學習期滿、學分修滿或培訓課程結束並通過考核者,學校應當發給其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的培訓結業證書,並積極組織他們參加有關技術等級鑒定,以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要考慮務工人員以前學習和實踐中取得的知識和技能,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可通過鑒定方式,認可其已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對於已經取得了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且要求接受中等職業學曆教育的人員,應主要對他們進行專業教育,學習時間以1一1.5年為宜,在補學專業課程並成績合格後,可發給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畢業證書、資格證書和培訓結業證書可作為接受高等職業教育、就業、晉級和增加工資的依據。

23.中等職業學校對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農民工如何減免收費

《教育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通知》規定,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在收費上,既要考慮教育或培訓的成本,也要考慮務工人員的實際承受能力,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規定收取學費。對於經濟困難的務工人員,可通過設立助學金或酌情減免收費等形式予以資助。收費一般按學期收取,也可在不提高標準的前提下,按課程或學分收取。

24.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怎樣為農民工的職業教育提供幫助

《教育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通知》規定:

(1)麵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要切實貫徹執行《職業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製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0號)等文件的精神,在各級政府的統籌下,充分發揮教育、勞動與社會保障、計劃、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的作用,調動有關行業、企業及務工者個人等多方麵的積極性。

(2)提倡用工較多的單位與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聯合辦學,各使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單位,無論是何種所有製、何種行業企業、規模大小,都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並方便本單位的務工人員參加職業教育與培訓。

(3)要在學習時間安排和經費上為務工人員參加學習提供幫助。有條件的行業、企業和學校,應麵向參加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務工者,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切實減輕其就學負擔。

25.何為就業前培訓

就業前培訓是指為幫助初次求職人員、失業人員提高就業和再就業能力而進行的必要的職業知識、職業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活動,主要由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26.就業前培訓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對象是什麼?

就業前培訓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青年求職者和失業人員,參加以就業和再就業為目的的培訓。

就業前培訓的主要對象包括:城鄉初次求職的勞動者;失業人員和需要重新轉換新職業的企業富餘職工、下崗人員;向非農產業轉移及在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其他在就業和上崗前需要學習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27.何為再就業培訓

再就業培訓是職業培訓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指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的職業指導、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培訓。再就業培訓是幫助勞動者提高再就業能力,從而實現再就業的重要措施。

28.何為創業培訓

創業培訓是指鼓勵引導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積極開展創業活動,通過組織開展培訓指導、政策谘詢和跟蹤服務,切實提高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或創辦小企業能力的培訓。創業培訓是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一條有效途徑。

29.什麼是職業資格證書製度

職業資格證書製度是指按照國家製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鑒定,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它是勞動就業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國家考試製度。

30.勞動者擁有職業資格證書有哪些好處 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幾級

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個等級: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

31.職業資格證書是如何辦理的

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的有關規定的辦理職業資格證書的程序為: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將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報經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再報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批準後,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的證書編碼方案和填寫格式要求統一辦理證書,加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專用印章,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業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驗印後,由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送交本人。

32.如何才能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職工如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需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可自主到當地政府部門認定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根據所申報職業的資格條件,確定自己申報鑒定的等級。

第二步,如果需要培訓,要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用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現場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

第三步,經鑒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33.實施職業資格證書製度有何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69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製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職業教育法》第8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製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曆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這些法規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和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

34.何為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有哪些主要對象

職業技能鑒定屬於標準參照型考試,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於職業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動。它是由考試考核機構對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所應掌握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作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

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主要人員有: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是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職業技能鑒定;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行職業技能鑒定;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職業技能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