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申報職業技能鑒定有哪些要求
一、參加初級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學徒期滿的在職職工或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參加中級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初級技能證書並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是經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以及其他學校畢業生。
二、參加高級鑒定人員必須是取得中級技能證書5年以上、連續從事本職業(工種)生產作業可少於10年、或是經過正規的高級技工培訓並取得了結業證書的人員。
三、參加技師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高級技能證書,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
四、參加高級技師鑒定的人員必須是任技師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專業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隱患等方麵有顯著成績,而且具有培養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
36.職業技能鑒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實施步驟有哪些
國家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知識、操作技能和職業道德3個方麵。這些內容是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範(即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並通過編製試卷來進行鑒定考核。
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步驟分為4大步驟,分別是:鑒定前的組織準備、鑒定前的技術準備、鑒定實測、鑒定後的結果處理。
37.何為就業準入製度
就業準入製度是指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技術複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上崗的一種製度。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範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並向社會發布。
38.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是否會受到處罰
根據《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l 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再上崗。
39.已在崗從事技術工種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是不是會受到處罰
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發布前,有些用人單位已經招用了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技術工種工作,對這一情況,要求用人單位應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崗位培訓,使從事技術工種人員逐步達到本工種的職業技能要求;對職工個人,也要求他們應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就業競爭能力。
40.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機構章程和管理製度;
(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量的開辦資金;
(3)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1.開辦職業介紹機構要經過哪些程序?
開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應當在機構章程和管理製度中體現其非營利宗旨。職業介紹實行行政許可製度。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申請後,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以及具體開辦條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度審驗。開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須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屬於事業單位的,應到機構編製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備案;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開辦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須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或者終止的,應到原審批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辦理有關手續。
42.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標誌是什麼
該標誌適用於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職業介紹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其含義為:標誌以漢字“介”為基本造型。簡潔明了地突出“介紹”、“中介”的內含。標誌以兩個半型箭頭組成一個“介”字,既有積極向上的動感,又有雙向選擇牽線搭橋的寓意。標誌外型以心型圖形構成,反映了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公益性質。標誌的整體圖案抽象地顯現出“人”字形,寓含了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標誌顏色為紅色,在視覺傳達中象征了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一片愛心。標誌采用對稱的手法,將“介”字“人”字“心”字等視覺元素巧妙結合,有機地統一在一起,給人簡潔、流暢、穩重又內含深刻的印象。圖案活躍,有時代氣息和青春活力,體現了中介機構作為朝陽產業的活力與前景。
43.勞動者到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應查看哪些證件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並應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業介紹機構違反規定,未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44.職業介紹中的騙局有哪些?農民工應如何識破職業介紹中的騸局
職業介紹騙局一般有兩種:①有些私人職業介紹所,花言巧語說動務工者,許諾可以找到工資很高的工作,然後收取定金、介紹費和手續費。等到過幾天務工者再來找他們時,他們已經卷著錢逃之夭夭了。這些騙子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連他們用的姓名都是假的,幾乎沒辦法找到他們。②招聘騙局。有些人假裝是某公司或某飯店等的招聘人員,為單位招聘員工。通常情況下他們會吹噓自己的單位工作如何好,待遇如何高,但是他們招工都有一個條件,就是工作之前必須要交押金,上當者往往工作沒找到,還被人騙了錢。
識破就業中的此類騙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做起:
(1)在進城前,要盡量想辦法熟悉城鎮的基本情況,可以翻閱介紹資料,也可以向熟人詢問,你對自己想去的城鎮了解得越多、越詳細,就越有好處。
(2)當你準備到勞動力市場找工作時,必須知道都需要履行哪些手續,需要你出示哪些證件,如果手續過於簡單,就要謹慎對待。重要的是要了解為你服務的中介機構是否合法,可以通過觀察他們出示的各種證明、營業執照和辦公地點等,來識別這是不是合法機構。
(3)對每一個招聘廣告都要反複審視。一個真實的招工廣告一定都注明:用工單位的名稱、地點、名額、工種條件、一般報酬等。如果用人單位名稱、地點不詳,招聘名額過多或過少,條件不明,報酬過高等,對此類廣告要慎重對待。
(4)即使你接到錄用通知也不要高興過早,應該到用工單位進行實地的考察,看該單位的情況是不是與你先前所知道的相符,從側麵了解該單位的合法性、從事什麼生產或經營活動,如果發現有疑點,就不要輕易地在該單位工作。
第六章 社會保險
1.何為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複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現代意義上工傷保險已從早期單純的工傷補償發展為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複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製度。1964年在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公約》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建議書》均明確提出,實施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當受雇人員發生不測時,為其提供醫療護理、現金津貼,進行職業康複;為殘疾者安排適當職業;采取措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2.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哪些政策
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發出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具有哪些特征?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社會保險是所有勞動者都能享受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製度的一種形式,是一項社會事業,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後能繼續獲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在這一點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著本質的區別,社會保險的對象是靠工資維持生計的勞動者,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的工人、農民、各行各業的服務工作者,事業單位人員,國家公務員等。
4.外出務工人員可以享受哪些社會保險
從我國社會保險的實踐來看,外出務工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利甚至工傷保險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這既有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方麵的原因,也有執法方麵的原因,同時和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不強也有關。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外出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隻要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固定的勞動關係,和其他職工在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上沒有任何差別。外出務工人員可以和其他職工一樣享有工傷、醫療、失業、生育、養老等各項保險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的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上,各個省份的規定會略有差異。例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無論何種所有製性質、無論規模大小、無論生產經營地在城鄉,凡是已經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都應參加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工傷保險範圍,但鑒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國家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者都享有社會保險的平等權利,同時又都對社會保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勞動者隻有履行了依法參保依法繳費的法定義務後,才能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5.外出務工人員應承擔哪些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這裏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3)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6.外出務工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具體比例多少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費用的計算方法是:
養老保險金\u003d工資×6%(個人交納比例)十工資×25%(單位交納比例);
醫療保險金\u003d工資×1%(個人交納比例)+工資×5.5%(單位交納比例);
失業保險金\u003d工資×l%(個人交納比例)+工資×1%(單位交納比例)。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比例數字隻是一個大約的標準,具體比例是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規定的。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7.參加社會保險對外出務工人員有哪些好處
很多外出務工人員在參加社會保險上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參加社會保險要交納費用,自己又不一定會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但是,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或有關社會政策,籌集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生育、負傷、殘廢、死亡和失業的時候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其目的在於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其資金來源於企業、勞動者個人的繳費以及政府的財政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必須繳費且是大頭,個人隻是繳小頭,部分項目比如工傷保險由單位負擔全部費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還建立了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還要劃出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社會保險待遇每年還隨社會平均工資調整,如社會平均工資負增長,社會保險待遇則不變,即隻升不降低。因此,社會保險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參加社會保險不但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
8.社會保險費由哪個機構統一征收
社會保險費用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既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但無論由稅務機關征收還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都必須是一個機構征收;同時,三項社會保險費也要集中統一征收,在征收後,實行分賬管理。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禁止任何形式的協議性繳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減免社會保險費。嚴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繳費單位征收實物。
9.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工傷保險有四個基本特征:
1.強製性。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是由國家通過立法來強製執行的。在立法規定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並為職工繳納費用。
2.非營利性。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一個險種,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為目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為工傷職工服務,不收取費用。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由財政部門撥付,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為工傷職工所用。
3.保障性。工傷保險注重對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保障,並通過及時的救治和康複,給予一次性和長期待遇來實現。
4.互濟性。工傷保險通過向各用人單位征收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基金,用於工傷職工救治、康複和經濟補償,體現了互助互濟的特點。
10.在工傷保險上用人單位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作了規定:
1.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2.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和避免職業病的危害。
3.發生工傷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義務。
5.支付按規定應由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
6.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用人單位的權利也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作了規定:
1.用人單位參保後,在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2.舉報和監督的權利。
3.對工傷認定受理或者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1.工傷職工享有哪些工傷保險的權利和應承擔哪些義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康複待遇、傷殘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單位和本人的參保情況。將單位的參保情況進行公示,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參保知情權。
3.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係親屬、用人單位、單位工會等。
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主體包括職工個人及其直係親屬、用人單位等,而職工個人是重要的申請主體。
5.檢舉控告,包括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部門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檢舉控告。
6.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職工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或者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工傷保險方麵的爭議,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職工承擔的相應義務:
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
2.發生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積極配合治療和康複。
3.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12.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共分為幾個類別
2003年10月,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出了《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對行業劃分,費率確定和費率浮動作出規定: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CB/T 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等),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如房地產業、鐵路運輸業等),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加工、煤炭開采等),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1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和數額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資總額\"是指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額。
\"繳費費率\"是指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以及行業內的費率檔次所確定的每一個企業、每一個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實際費率。
14.職業病包括哪些類型
2002年4月,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10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以及其他職業病,共115種。
15.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麵,用人單位有哪些義務
從源頭來看,工傷保險的宗旨不限於工傷的救治和康複,工傷的預防更為重要,隻有工傷預防做好了,職工才能減少因工傷亡,工傷保險製度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
工傷預防的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根據《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麵的主要義務有:
1.項目設計評估中需包括安全、衛生方麵的內容;
2.製定安全、衛生生產的應急預案和措施;
3.要取得或者達到相應的安全、衛生生產條件;
4.保證安全、衛生生產的資金投入;
5.負責安全設備的配置與維護;
6.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衛生生產管理專職人員;
7.提供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落實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9.設置安全、衛生警示標誌;
10.進行安全、衛生生產的培訓教育;
11.在上崗前事先告知職工有關安全、衛生危害的情況;
12.做好特種設備、危險物的安全生產工作;
13.做好職工宿舍的安全、衛生工作;
14.對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等。
16.職工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麵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在這方麵的職責主要包括:
1. 遵守單位有關安全、衛生生產的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2. 接受安全、衛生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相關知識,提高安全、衛生生產技能;
3.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4. 發現安全、衛生生產隱患,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