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答疑解惑(5)(3 / 3)

職工在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方麵的權利包括:

1.有獲得生產危險情況的知情權;

2.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防護設備等。

3.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安全現象、行為有批評、檢舉、控告權;

4.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相應待遇;

5.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有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權;

6.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和強製冒險作業;

7.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8.有權獲得安全、衛生生產的教育培訓;

9.有權獲得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複等服務;

17.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哪些措施履行救治義務

由於工傷的發生現場大多在用人單位,因此,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及時救治的責任。工傷救治是工傷保險的主要職能。《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害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一方麵,用人單位的搶救要搶時間,以滿足緊急救治工傷職工的需要;另一方麵,用人單位在運送傷員時,要運用科學的衛生防護手段和技術,使傷情得以控製,而不加重病情。

18.何為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費是工傷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工傷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收入也要納入基金中。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征收的滯納金、社會捐贈等資金。

19.工傷保險基金為什麼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所設立的儲備金,是為了防範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發生後,基金大規模支出的應急資金。工傷保險實行現收現付製度,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根據這一原則,當期征繳的工傷保險費與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基本持平。但在實際中,會有不測的重大事故發生,為避免出現重大事故突發時,工傷保險基金難以支付的情況,有必要建立應對突發、重大事故風險的儲備金製度。這可以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也可以較好地分散發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風險。

20.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何區別

工傷保險是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險種之一,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保險的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後,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2.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製實施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範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願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3.保險的項目和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製訂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項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險的管理體製不同。工傷保險是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社會保險法規的調整範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金融單位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範圍。因此,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21.何為職業病診斷?哪種醫療衛生機構為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是由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職業病診斷法規、規章、標準,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進行的診斷活動。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職工可以選擇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2.如果職工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應怎麼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5條的規定,職工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這樣規定,既給予當事人及時獲得救治的機會,也便於當事人就近解決爭議。

23.何為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製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醫療保險的實質是社會共擔醫療風險,目的在於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一定的醫療保險費,通過社會調劑,保證勞動者在健康受到損害時得到必需的基本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避免因治療而影響生活和工作。顯然,醫療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規定,通過繳納醫療保險費,把具有不同醫療需要的群體資金集中起來,進行再分配,為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理論基礎是:對於每個人來說,其生病和受傷害是不可預測的,而對於一個人群整體來說,則又是可以預測的,按照大數法則,這種社會合作的力量大於每個人經濟力量的簡單相加。

24.醫療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形式的區別在哪?

醫療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形式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醫療保險具有補償性;

2.對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在醫療待遇方麵實行均等原則;

3.醫療費用具有專用性,即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向被保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費醫療服務,或憑醫療機構的單據在規定範圍內報銷醫療費用。

25.農民工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現行的失業保險製度,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費和撫恤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農民工是不能享受這些待遇的,但作為失業保險製度的一種特殊對象,他們有權享受類似待遇。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的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從各地實施情況看,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都不是很高,如有些省份規定為當地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26.我國法律為什麼會增加對農民合同製工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規定

與過去失業保險製度相比,《失業保險條例》增加了對農民合同製工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規定。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

1.保護農民合同製工人的權益,保障他們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農民合同製工人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再與之續訂新的勞動合同,就會失去原來的工作;同時,他們若被解除勞動合同後而沒有新的單位再雇用他們,也會失業。無論以何種形式失去工作,他們的生活都會受到重大影響,就會遇到預想不到的困難,因此,為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必須給予相應的生活補助。

2.體現失業保險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合同製工人所在的單位要為他們繳納失業保險費,因為單位的繳費基數中已包括了這部分人的工資。因此,為這部分人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但由於農民合同製工人可以回鄉繼續務農,同時,考慮到農民合同製工人離開原單位後流動性較強,因此,對其離開工作單位後的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所以《失業保險條例》采取了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方式。這樣做,既方便了農民合同製工人,又體現了區別,還便於操作。

27.農民工怎樣才能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並不是所有農民合同製工人合同期滿未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都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也是需要一些條件的。這些條件是:

1. 農民合同製工人所在單位必須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

2. 農民合同製工人所在單位必須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即以包括農民合同製工人工資在內的工資總額作為繳納基數,而沒有故意將這部分人的工資從工資總額中剔除;

3. 農民合同製工人必須在繳費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此外,自願失業的農民合同製工人無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8.何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屬地管理

實行醫療屬地管理就是要改變職工醫療保險由單位自管為社會管理,具體要求有兩個方麵:一是製度和政策在一定社會群體範圍內實行統一;二是基金的籌資和支付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經辦。醫療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既明確了政府和單位對職工保障所承擔的各自責任,減輕單位社會事務負擔,也有利於互助共濟,更有利於保證基金及時足額給付。

29.為什麼要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的屬地管理?

總結過去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教訓,一方麵沒有減輕企業負擔,一方麵共濟能力削弱。一些願意搞行業統籌的單位,不參加地方保險,主要原因不是不讚同屬地管理,而是其收入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普遍高於地方,參加地方社會統籌,必然要增加支出,相應的還會降低其待遇水平。這就需要一方麵轉變這些單位的思想認識,社會保險的共濟性是維持社會保險正常運轉的內在要求,今天效益好作些貢獻,但市場競爭是無情的,一旦效益不好的時候,就需要這種社會共濟,所以這種共濟性,既是現實的互助,也是曆史的互助。另一方麵,各地也要充分考慮這些單位的特點和我國不同單位間消費水平的差異,製定一個適宜的共濟水平和解決落實屬地管理的具體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一開始就要實行屬地管理,不搞行業統籌,既吸取了行業統籌的教訓,也提出了具體落實屬地管理的措施,因此,屬地管理作為一項原則,任何單位都必須堅持,不能例外。同時,《決定》對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允許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主要是考慮這部分企業及其職工一律對應參加各自所在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過於分散,存在著管理的難度,也不利於有效利用這類行業的醫療衛生資源和方便職工及時就醫。至於如何以相對集中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勞動保障部與有關部門和地區將共同研究具體的辦法。

30.個人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一,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適當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

第二,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的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應該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為基數,而是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即以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務收入和實物收入等所有工資性收入為基數,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個人繳費一般不需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繳納,而是由單位從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31.目前,世界上實行幾種養老保險製度?

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製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

1.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這種類型的養老保險要求職工和用人單位定期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財政給予必要的補助。

2.強製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選種類型的養老保險通過強製性儲蓄建立保險基金,職工在退休時一次取走投保(儲蓄)金額及其應得利息。

3.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這種類型的養老保險由國家或國有單位的財政或基金支付養老保險金,職工個人不需支付保險金。

32.我國采用的是什麼類型的養老保險?

我國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製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製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製。

33.何為基本養老金?

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製度改革以前,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製度。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隻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34.如何計算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一般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當地政府確定的比例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月平均工資按列入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部分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5.農民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其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參加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重新就業的,應按規定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未重新就業的,對本省籍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到達退休年齡時按企業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外省籍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內退”是企業安置職工的一種方式,領取的是生活費而非養老金。退休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手續,領取養老金。

36.目前的醫療保險製度分幾個類別,各具有哪些特點?

基本醫療保險,具有強製性,“保基本、廣覆蓋”和費用分擔的特點與原則,使參保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障;同時為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患重大疾病時,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大額醫療費用難以承受的問題,建立“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附加項目。

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之一。有些企業效益較好,有能力為職工增加一些福利待遇,還有些企業原來享受的醫療待遇較高,新的醫保製度實行後,職工的醫療待遇降低的幅度較大,而企業又有條件通過企業內部的補充醫療保險幫助職工解決一些困難,重點解決退休人員和患重病人員醫療費負擔過重的困難,提高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從成本列支。

公務員醫療補助,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建立,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實行補充醫療保障,以保障公務員合理的醫療消費水平不降低。

此外,有條件的單位還可參加商業保險以作補充。

37.職工享有的醫療保險的待遇有哪些內容?

我國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保險期間的待遇與致殘待遇:

1.醫療保險期間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確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連續工齡和本單位工齡的長短,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難以治愈的疾病,進醫療機構提出本人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後,可適當延長醫療期。在醫療期內,職工一般在指定的醫院就醫,所需檢查費用、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在規定的標準內的,按規定比例分別從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支付;規定範圍和標準之外的費用,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期內的職工,工資停發,由用人單位按期工齡長短給付相當於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的疾病醫療津貼(病假工資)。

2.致殘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殘的在醫療期內或醫療期滿後,經用人單位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殘廢等級。致殘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在規定醫療期內不得辭退,用人單位應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能從事所安排工作的,可以按規定發給疾病津貼;規定醫療期滿後,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3.有關人員的特殊醫療待遇:①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③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38.生育保險的什麼特點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麵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醫療服務等方麵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複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

39.女職工生育保險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怎麼辦

根據1988年國務院第9號令規定,女職工在生育保險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述;對受理申述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時,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國家有關生育保險製度,侵害女職工生育保險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司法機關應當對侵害女職工生育保險權益人員中已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40.《勞動法》中對生育保險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中對開展生育保險和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70條指出:“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製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勞動法》中對生育保險的上述規定,不僅說明生育保險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一樣,是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險製度中一個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而且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生育保險製度改革工作,逐步實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提供了法律依據。

41.何為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對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支付生育費用的一種保險基金,是實施生育費用社會統籌的資金保證。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采取現收現付的籌集方式提取,帶有社會強製性。

生育保險基金的特點,一是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完全由其所在單位繳納;二是生育保險與計劃生育國策緊密銜接,計劃性和可預見性強,一般不必過多積累以應付不測。

生育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42.生育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哪些費用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以下兩部分費用:一部分是生育津貼。即過去人們俗稱的產假工資。另一部分是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43.女職工如何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女職工如何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醫療費作了規定,即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