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與保護險費征收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業數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可處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罰款。所以,當事人如果對社會保險基數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查實後,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整改。如果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不作為,可以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21.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製定的規章製度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時的參考依據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既是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也是其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製訂規章製度用以規範企業管理運作是企業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盡管製定規章製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並非任何規章製度都是有效的。由於用人單位的規章是由單位製訂用來約束勞動者的規範,實踐中關於某些規章的法律效力問題即該規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便成了許多勞動糾紛產生的原因和爭議的焦點。那麼用人單位製定的什麼樣的規章製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第一,規章製度必須合法,這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許多企業的規章看似非常詳盡完整,但是在內容或程序方麵存在著與法律規定相悖之處,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規章製度必須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規章製度的製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規章製度必須是有權部門製作批準,對於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的,還必須按法定的民主程序製訂。最高人民法院在這方麵的司法解釋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規章製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一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製度是用人單位單方麵製訂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製度單方麵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製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衝突或者不一致,或者增加勞動者的義務,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另外,企業規章製度也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
第三,規章製度必須先向勞動者公示然後才生效。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一個要件,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製度更應對其適用的人進行公示。“不知者不罪”,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製度,職工無所適從,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依據一般的法理原則,企業規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即企業規章隻對其發布實施之後的人或事產生效力,而不可以溯及以往,即使規章生效以前職工有違紀行為也不能以規章作為依據進行處罰,除非企業和勞動者另行特殊約定承認後來實施的企業規章對以往的事或人發生法律效力。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某單位製定職工曠工滿10天就予以除名的規定違法,因此無效。
22.哪些機構可以處理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十章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有關部門的其他規定,現行的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是設在企業內部的基層民間調解機構。根據《勞動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同時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確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是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麵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同時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通常稱仲裁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其日常事務。即仲裁辦公室具有雙重身份和雙重職能,它既是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如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管理文書、檔案,負責勞動爭議方麵的法律谘詢等;同時它又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組織勞動爭議處理的理論研究和法律研究,製定和完善勞動處理的有關製度等。成為仲裁員的文化條件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法院。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機關。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也有權進行審理。
23.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怎樣組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①職工代表;②企業代表;③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24.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要符合哪些條件
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勞動爭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勞動爭議;
2.必須是本企業範圍內的勞動爭議;
3.必須是我國法律規定受案範圍內的勞動爭議;
4.必須是爭議雙方自願調解的勞動爭議。
25.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程序和期限是什麼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等幾個階段。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麵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的步驟包括調查核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陳述、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6.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麵,這是由於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製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製力保證。
另一方麵,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八十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一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2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38號《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動爭議受案範圍除上述勞動爭議外,還應包括下述內容:
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這些用人單位的性質和企業不同,但是,隻要他們與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發生糾紛之後都應該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2.因認定無效的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但應該注意的是,在處理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其他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時,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其特殊性,適用該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目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
28.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是否需要提供企業發給的通知書
企業開除、除名職工應發給通知書,辭退職工應發給證明書。職工對此不服,申請仲裁,應提供該通知書或證明書。如遇特殊情況,職工無法得到此類通知書,也可提供其他形式的書麵材料(如旁證、自述),仲裁委員會應酌情決定其可否作為受理案件的依據。
29.勞動爭議仲裁如何收費
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相關規定:
1.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處理費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和文書表冊印製費等。
2.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後5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每件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案件20元;4~9人的案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為50元。
3.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付,預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結案後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如旅差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①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②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敗訴方當事人是職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人數決定他們分別應負擔的仲裁費數額);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酌情分擔,雙方分擔的數額由仲裁委員會決定。③撤訴案件,仲裁費申訴人負擔。④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鑒定、勘驗結論有異議並申請複議(查)的,費用由申請方預付,經複議(查)否定原結論的其費用列入勞動爭議處理費;未否定原結論的,其費用由申請方據實結算。
4.職工當事人一方,如交納仲裁費有困難的,可申請減、緩、免交納。
30.什麼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仲裁委員會應怎樣處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是指仲裁程序開始後,雙方當事人就爭議標的通過自行協商並達成和解協議,從而結束仲裁活動的一種行為。當事人自行和解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u003c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u003e若幹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後,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仲裁委員會收到撤訴申請後,應當製發仲裁決定書準予撤訴”。這就是說,當事人自行和解,隻要符合法律規定,仲裁機構應予批準。
31.什麼是勞動仲裁中的先行調解為什麼說先行調解是必經程序
先行調解,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查清爭議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仲裁裁決前,由仲裁員一人或仲裁庭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積極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從而結束爭議的仲裁過程。
先行調解,是貫徹“著重調解”原則的具體體現,它貫穿於勞動爭議仲裁整個過程中,始於裁決之前。不經調解,一般不得做出仲裁裁決。所以說,先行調解和仲裁裁決一樣,是統一於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獨立階段,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程序。
32.與一般的仲裁裁決相比, 勞動仲裁的部分裁決有何特殊法律效力
由於部分裁決是在仲裁中遇到緊急情況的特殊處理措施,所以一經做出,即立即生效並開始執行,企業如不執行,職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這與一般的仲裁裁決不同,後者做出後並不立即生效,而隻有在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起訴或起訴後被依法駁回時才生效。對部分裁決不服的,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可以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部分裁決的執行。複議申請應當自部分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超過15日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複議;在15日內,如當事人尚未申請複議而終結裁決已做出並送達,則當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決申請複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決定。部分裁決正確的,駁回複議申請;裁決不當的,撤銷該部分裁決,已執行的應予返還。
33.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做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34.屬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14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麵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當事人應當注意哪些訴訟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如下:
1.起訴不符合條件。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2.訴訟請求不適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3.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一般為兩年(特殊的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逾期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5.授權不明。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注明。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麵臨不利的裁判後果。
7.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8.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
9.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0.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但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新的證據除外。
11.證人不出庭作證。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當事人申請審計、評估、鑒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審計、評估、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審計、評估、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可能對申請人產生不利的裁判後果。
13.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時,因當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送達,造成訴訟文書被退回的,訴訟文書也視為送達。
14.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反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反訴的內容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將缺席判決。
15.超過期限申請強製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無財產或者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將要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
36.怎樣確定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係統內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由於勞動爭議訴訟是不服仲裁裁決提起的,因而通常情況下勞動爭議訴訟的第一審由做出該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麵考慮:一是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規定相一致;二是有利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而且也有利於案件的及時、正確處理。
37.勞動者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取得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人和勞動爭議訴訟原告的資格?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人和勞動爭議訴訟原告必須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特殊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及其他與此緊密聯係的其他關係,勞動爭議也隻能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因此,能夠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人和勞動爭議訴訟原告的必須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
勞動者的具體範圍包括:
①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②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③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員;④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這裏所指的勞動者不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①國家公務員及比照實行公務員製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②務農的農業勞動者;③現役軍人;④家庭保姆。
用人單位的具體範圍包括:
①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合法注冊並具有獨立用工權的分支機構;②中國境內的個體、經濟組織;③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所謂“特殊情況例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之外的人或組織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人或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告,這些情形包括:
①勞動者死亡的,應由其近親屬作為申訴人或原告;②用人單位正處清算階段的,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可作為申訴人或原告;③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告。
2.必須與爭議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且認為自己的權益已被侵犯。
如果與爭議標的沒有利害關係或雖然有利害關係,但隻是間接的,那麼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能作為仲裁申訴人或訴訟原告啟動法律程序。如果與爭議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但卻是爭議標的的受益者並非受害者,那麼也不能成為仲裁申訴人或訴訟原告。這裏的利害關係就是指合法的權益受到影響。
3.必須要有具體的仲裁或訴訟請求以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
要成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人或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告,必須首先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明確且具體的請求的事項,即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否則仲裁機構和法院便無從裁判;其次,這些請求不能是憑空提出的,必須要有一定的事實和理由作為依據,否則仲裁機構和法院同樣無從裁判。
38.何為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共同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共同當事人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一方或雙方人數在兩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爭議標的,由同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管轄的當事人。分為必要共同當事人和普通共同當事人。
39.具備哪些特征的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並不是所有發生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爭議都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限於下列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