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主體限於:
(1)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
(2)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
我國有些爭議不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問題發生的爭議就不屬於勞動爭議。
4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可按照哪些程序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解決。不願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一般也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作出裁決。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41.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按幾下步驟進行:
第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限,當事人有可能喪失申請仲裁的機會。
第二,應當以書麵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職工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三,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另外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
42.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這是指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轄,體現就地及時處理爭議的原則。但一些重大案件就需由市或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具體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比如有的省規定,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中央和省屬單位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屬單位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其他爭議案件則由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由上級仲裁機構指定。
43.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對於勞動者要求先行給付被拖欠的工資或醫療費,應如何裁決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勞動者因為急需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或醫療費,而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過程中要求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對這種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初步審理後,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和醫療費。這樣規定能夠及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體情形包括:
(1)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2)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企業如不執行,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其他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繼續審理。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4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由於案件情況複雜,在60日內不能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這體現了勞動爭議及時處理的原則。
45.如何處理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書在15日內未起訴的,期滿後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辦理。在執行中,對於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者不給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知銀行或者信用社扣劃應付的工資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八章 法律援助
1.何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項法律製度,體現為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免收法律服務費用提供法律幫助。它是我國貫徹“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保障製度、健全人權保障機製的一項新的重要法律製度。我國的法律援助製度始建於1994年。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都對法律援助製度做了明確規定,為這一製度的建立和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並已經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規範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規。
2.何為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是由直轄市、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專門機構,即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代表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專門機構。目前大多數地方將其稱之為“× ×市或× ×縣法律援助中心”。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各區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責。
3.法律援助機構是如何設立的,由誰來監督管理其工作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就是說,為老百姓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是設立在直轄市、設區的市和縣區級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省、部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督管理工作,而不直接麵向老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在尋求法律援助時應該到設立在直轄市、設區的市和縣區級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去申請。
4.符合哪些條件才可獲得法律援助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符合兩個最基本的條件:
1.《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法律援助事由,屬於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定範圍和有合理的理由,即案件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
2.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即申請人必須符合經濟困難的條件。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後一個條件所涉及的經濟困難的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已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目前各地一般是根據當地政府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來衡量。隻要符合這兩個條件的,都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盲、聾、啞、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他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時候,也應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給他們提供援助,這種情況就不需要審查經濟狀況了。
5.公民可以就哪些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6.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授權在上述六項規定範圍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6.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法律谘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7.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按照哪些規定提出?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1.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8.公民應該到什麼機構去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9.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公民困難的標準是按本市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掌握。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做書麵記錄。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理由。
10.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11.當申請人不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時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麵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12.什麼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會終止對申請人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2.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13.對於法律援助機構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拒收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行政部門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相同的處罰也適用於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14.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和應履行哪些義務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受援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15.何為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監控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推動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6.勞動保障監察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勞動保障監察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國家法定的勞動標準和事項以及社會保險規定的執行情況。如用人單位遵守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情況、遵守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是否合法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17.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如何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舉報可以采取口述舉報、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等形式。凡符合規定的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7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規定受理範圍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舉報人有權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有義務保護舉報人,為舉報人保密。
18.何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製度。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勞動保障行政職能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複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勞動保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也可以告。
19.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有哪些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如想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應按如下步驟進行:首先,應在法定有效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就是應在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其次,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複議申請一般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人應寫明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
時限的規定一方麵是為了促使勞動者及時行使行政複議申請權,以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麵是為了保證行政效率,及時了結行政爭議,以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能夠對社會進行有效的管理。
20.應當向哪個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依法受委托的屬於事業組織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機構、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委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申請人。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執法檢查,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1.申請人可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爭議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另外在勞動保障領域,也有實行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3)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除非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否則都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2.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怎麼辦
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注意的是,對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二者隻能選擇其一。
23.怎樣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24.針對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現象,怎樣提供法律服務
司法部、建設部於2004年11月6日出台《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引導和發動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建設領域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非訴訟協商、調解活動。使拖欠工程款問題盡可能通過非訴訟方式得到妥善解決。對確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案件,鼓勵和支持律師接受農民工委托,代理其參加訴訟或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對於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法律服務機構應對此類案件建立質量監督機製。在受理、辦理、結案等環節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標準,完善監督檢查措施,確保辦案質量。對群體性農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要建立集體討論製度。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機構代理農民工案件,要加強管理,跟蹤指導,采取收集各方反饋意見、出庭旁聽、抽查卷宗、檢查評比等辦法。努力保證農民工都能得到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25.法律援助機構應怎樣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規定,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通過采取各項措施,保障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
(1)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區、鄉鎮街道司法所,或者通過與當地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聯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證農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
(2)應加強日常管理,嚴格值班製度,在農民工較集中的地區,可實行雙休日值班製度: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農民工接待室,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接待群體性案件的農民工和因工致殘的農民工。
(3)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審查,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盡快辦理有關手續並指派法律服務人員;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指引申請人去相關機構處理,不得推諉;對確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或者經濟困難證明的農民工,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或者屬於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暫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及時受理並先行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允許受援人事後補交有關證明材料,保證農民工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
26.法律援助機構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方麵應怎樣完善工作機製
《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規定:
(1)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使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範圍和申請程序,提高他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在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法律谘詢活動,解答農民工提出的法律問題。
(2)要爭取社會支持,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合作和協商,發揮他們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麵的行業優勢。開展法律援助誌願者活動,鼓勵社會力量為經濟困難的農民工提供幫助。
(3)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要積極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27.對於提高農民工依法維權的能力,我國法律有何規定
《關於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地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繼續加強普法宣傳工作,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能力。具體辦法如下:
(1)逐步推廣農民外出務工崗前行前法製培訓。選擇農村勞動力輸出大省進行農民外出務工行前法製培訓試點,完善包括農民工工資權益在內的培訓內容。
(2)堅持輸入地、輸出地並重的原則,加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製宣傳教育工作。各地區要以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為宣傳重點,通過新聞報道、政策谘詢等多種方式,強化社會各方麵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的意識。
(3)建立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製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等部門,要求轄區內所有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尤其是建築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樹立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將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勞動保障監察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進行公開告示。
(4)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通過當地新聞媒體予以曝光,使違法者受到公眾譴責,並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