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WTO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經理參與企業事務的決策,要能從整體上把握企業的方向,了解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為企業製定長遠的發展目標。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2003年中國加入了WTO。在近幾年裏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正在逐步接軌,國內經濟的國際化程度在不斷提高。這樣的大環境就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什麼是WTO
1.WTO的由來
WTO 是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於1995年1月1日成立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WTO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繼承者,是全球唯一處理不同經濟體之間貿易規則的多邊貿易機構。《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簽署方被稱為“成員”。它的法律基礎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的八輪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全部成果。
2.WTO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關係
WTO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著內在的曆史繼承性。WTO繼承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合理內核,包括宗旨、職能、基本原則及規則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款,是WTO《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仍然是規範各成員間貨物貿易的準則。
WTO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
(1)機構性質不同。WTO是一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臨時適用”的形式存在,不具法律人格。
(2)管轄範圍。WTO不僅要處理貨物貿易問題,還要處理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其協調與監督的範圍遠遠大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WTO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成為維護世界經濟運行的三大支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隻處理貨物貿易問題。
(3)爭端解決機製不同。WTO的爭端解決機製,采用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裁決具有自動執行的效力,同時明確了爭端解決和裁決實施的時間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製,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對爭端解決沒有規定時間表。兩相對比,WTO 爭端裁決的實施更容易得到保證,爭端解決機製的效率更高。
3.WTO的職能
WTO主要包括以下六大職能:
(1)負責多邊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
(2)為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
(3)通過爭端解決機製解決貿易爭端;
(4)運用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
(5)通過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合作,協調全球經濟決策的更大一致性;
(6)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及培訓。
●什麼是“烏拉圭回合”
“烏拉圭回合”是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從1986年9月開始啟動,到1994年4月簽署最後文件,共曆時8年。這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最後一輪談判。因發動這輪談判的貿易部長會議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舉行,孤臣“烏拉圭回合”。參加這輪談判的國家,最初為103個,1994年4月簽署最後文件的國家共有125個。
“烏拉圭回合”最終取得了一係列重大成果:
1.多邊貿易體製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確,爭端解決機製更加有效與可靠。
2.進一步降低關稅,達成內容廣泛的多邊貨物貿易協定,改善了市場準入條件。
3.就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達成協定。
4.在農產品和紡織品服裝貿易方麵,加強了多邊紀律約束。
5.建立WTO,取代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WTO的法律框架
WTO的法律框架,由《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簡稱《WTO協定》)及其4個附件組成。
附件1:附件1A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包括《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反傾銷協定》、《海關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補占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保障措施協定》;附件1B是《服務貿易總協定》;附件1C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附件2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議機製》。
附件4是《政府采購協定》、《民用航空器協定》、《國際奶製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四個諸邊協定。其中,《國際奶製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已於1997年12月31日終止。 ’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為多邊貿易協定,所有成員都必須接受。附件4屬於諸邊貿易協定,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參加。
●WTO的組織結構
根據《WTO協定》的規定,WTO建立了相應的組織結構。部長級會議是WTO最高決策機構,由WTO的所有成員組成,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部長級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
總理事會由WTO全體成員的代表組成,負責WTO的日常事務,監督和指導下設機構的各項工作,並處理WTO緊急事務。總理事會還有兩項具體職能,即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
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分別負責監督相應協定的實施。
在貨物貿易理事會下還設有分別負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登記的委員會,如市場準入委員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金融服務委員會等機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沒有下屬機構。
WTO還根據需要設立了一些臨時性機構,通常被稱為工作組。其任務是研究和報告有關專門事項,並最終提交有關理事會或總理事會作決定。
同時,WTO還設立了由總幹事領導的秘書處。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部長級會議明確總幹事的權利、職責、服務條件和任期;總幹事任命秘書處人員並確定其職責和服務條件。
●WTO總幹事的職責
總幹事是WTO秘書處的行政首長,其人選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幹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和任期由部長級會議以立法形式確定。總幹事除領導秘書處工作外,還任命秘書處的職員和根據部長級會議的規定確定他們的責任和服務條件;向預算、財政和管理委員會提出WTO的年度預算和財務報告。雖然《WTO協定》對總幹事的職權沒有做非常具體的規定,但實際上,總幹事對WTO的工作的影響是很大的,他的職權是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逐漸形成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員施加影響,要求它們遵守WTO的各項規則;可以參與調解貿易爭端;同時,他也應當是每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當然主席。
●WTO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秘書處職責是為WTO的各種機構提供服務,其工作由總幹事領導。
WTO的秘書處是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發展而來的。秘書處為WTO的各種會議進行會務安排;負責編輯和散發各種文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起草法律文件,協助組織會議、談判及向各代表團提供法律谘詢,並協助解決涉及WTO規則和程序的貿易爭端。
總幹事和秘書處的義務純屬國際性質,工作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不尋求接受除WTO以外來自任何政府或其他權力機關的指示。他們應當避免進行與國際官員職位有違背的任何行為。WTO成員應當尊重總幹事和秘書處職員履行其國際義務,不應對他們履行職責施加影響。
●WTO有哪些基本原則
1.WTO的基本原則
《WTO協定》由29個獨立的法律文件組成,其中有幾個基本原則貫穿於這些法律文件當中:
(1)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WTO 的基石,由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組成,其目的是為了公平競爭,防止歧視性保護,實現貿易自由。
(2)市場開放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又稱市場準入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和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和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
(3)公平競爭原則。WTO允許各成員將關稅作為貿易保護手段,但不允許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WTO禁止成員采取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采取反傾銷或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同時,各成員要保證其貿易法律製度的統一實施。
(4)關稅減讓原則。WTO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關稅減讓的多邊貿易談判,逐步降低關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關稅的最大優點是它具有公開性和可計量性,能夠清楚地反映關稅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在WTO中,關稅是惟一合法的保護方式。
(5)透明度原則。WTO為各締約方的貿易法律、規章、政策、決策和裁決規定了必須公開的透明度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締約方在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中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涉及到貿易的所有領域。
(6)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WTO成員既要履行WTO的義務,也享受一係列 WTO賦予的權利,盡可能使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相互平衡。
2.WTO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
《WTO協定》是由其基本原則、法規及遍布於其中的例外組成的。其中主要的例外情形有以下幾種:
(1)非歧視待遇原則的例外。主要涉及總協定第6條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對進口采取的緊急措施等。另外,締約方遇有收支不平衡問題可限製進口等,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視為此原則的例外。
(2)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主要體現在1979年11月28日締約方全體通過的“授權條款”,該條款允許僅對發展中國家(地區)實行優惠及發展中國家(地區)間相互實行優惠,但優惠不擴至工業化國家;此外還有總協定第24條允許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一般例外規定。
(3)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主要體現在總協定第20條內,該條規定可使成員方以條款所列“保護公共道德、人、畜甚至植物健康”為由,對進口產品實行有別於本國產品的措施,為各締約方政府對進口產品施行差別待遇開了綠燈。總協定第3條第8款也明確規定國民待遇不適用於政府采購。
(4)透明度原則的例外。主要體現在總協定第10條第1款中,該款規定“並不要求締約方公開那些會妨礙法令的貫徹執行、會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某一公私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5)互惠原則的例外。體現在總協定的第四部分,該部分第36條第8款規定:“發達的締約各方在貿易談判中對欠發達締約各方的貿易所承諾的減讓或撤除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
(6)取消數量限製所規定的例外。如締約方可以實施其農業計劃、穩定農業市場為由,對農、漁業產品實施數量限製;締約方一旦遇到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可適當限製進口。
●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也給予所有締約方。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是指簽訂雙邊或多邊貿易協議的一方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麵,給予任何第三方的減讓、特權、優惠或豁免時,締約另一方或其他締約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國待遇有四個特點:
(1)自動性。這是最惠國待遇的內在機製,體現在“立即”和“無條件”的要求上。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地享有了這種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