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634816449549,7078185810029202446,7152079239892700197,7070438698533293070,6874386810978438151]}],"44":[{"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44,"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9,"start_container_index":44,"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5},"quote_content":"《史記》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596837010446,7085661452316445733,7267090239162682427,6833642850618444808,6959122730671164446]}],"47":[{"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47,"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9,"start_container_index":47,"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5},"quote_content":"《史記》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596837010446,7085661452316445733,7267090239162682427,6833642850618444808,6959122730671164446]}],"41":[{"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41,"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8,"start_container_index":41,"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4},"quote_content":"《史記》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596837010446,7085661452316445733,7267090239162682427,6833642850618444808,6959122730671164446]}],"51":[{"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51,"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9,"start_container_index":51,"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5},"quote_content":"《史記》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596837010446,7085661452316445733,7267090239162682427,6833642850618444808,6959122730671164446]}],"52":[{"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52,"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37,"start_container_index":52,"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33},"quote_content":"《尚書》reference_book_ids":[7078185085475752973]}],"53":[{"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53,"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19,"start_container_index":53,"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15},"quote_content":"《尚書》reference_book_ids":[7078185085475752973]}],"23":[{"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23,"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184,"start_container_index":23,"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180},"quote_content":"《詩經》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634816449549,7078185810029202446,7152079239892700197,7070438698533293070,6874386810978438151]}],"36":[{"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36,"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8,"start_container_index":36,"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4},"quote_content":"《史記》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596837010446,7085661452316445733,7267090239162682427,6833642850618444808,6959122730671164446]}],"40":[{"annotation_type":"0pos_info_v2":{"end_container_index":40,"end_element_index":0,"end_element_offset":8,"start_container_index":40,"start_element_index":0,"start_element_offset":4},"quote_content":"《史記》reference_book_ids":[7071200596837010446,7085661452316445733,7267090239162682427,6833642850618444808,6959122730671164446]}]},"author_speak":"code":0,"compress_status":1,"content":" 先秦時期
第一節
上古三代貪賄的萌生
一、“大道既隱”,貪人出現
貪汙賄賂伴隨著私有製和階級劃分的社會而來,它植根於階級剝削的土壤,可以說它是剝削製度的一種變異形式和補充。
原始社會共同生產,均衡地分配生活資料,人們沒有私有觀念,不知階級為何物,人類處於純樸自然的狀態中,隻有平等的觀念,人人具有盡力於公益事務的道德,占有、私欲無從產生,更無所謂貪賄。曆史發展到生產品有剩餘、財富有初步的積累時,就發生了占有他人勞動成果、奴役他人為我勞動的情況。也就在這時,公益事務的管理者便逐漸變為國家的官吏,成為公共權力的執行者,而且公共權力為某一家族所世襲;為維持公共權力所需而征收捐稅,又成為官吏中飽私囊的機會。於是,他們由社會公仆一變而為淩駕於社會之上的主人。這時,部落間的戰爭帶有掠奪財富的性質,把俘虜轉化為奴隸;戰爭又加強了氏族、部落首領的權力,原始的人民武裝也很快成為那種“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到第三次大分工,商品、借貸、債務一起出現,從而貧富分化,瓦解著氏族製度,社會轉入已經包含著奴役和剝削因素的、父係家長製家族為主的階段。這一切展示著文明史的到來,在中國,相當於“五帝”時代的後期。貪賄,發生了。
古人已經自覺或不自覺地描繪了這一曆史大變遷的圖景,《禮記·禮運》雲: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這就是原始社會的圖景,基本上與曆史科學所研究出的原始社會道德風尚相符。《禮運》篇接著說:孔子曰:“……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製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這就是私有製產生、進入階級社會的情景。所謂“貨力為己”“以功為己”“謀用是作”等,就是階級剝削,也是貪賄產生的根源。
這時,社會終於有貪人出現了。而反對、懲處貪饞者的行動及其有關的倫理道德也隨之產生。
早在黃帝時期,蚩尤作為他的對立麵,就是一個“庶人之貪者”。蚩尤“惟始作亂,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矯虔”[1]。往後出現了著名的“四凶”——帝鴻氏(一說即黃帝)的渾敦、少皞氏的窮奇、顓頊氏的檮杌和縉雲氏(炎帝後裔,黃帝時任職)的饕餮。他們都被稱為這四族的“不才子”,實際是這些氏族的首領。他們踐踏德義忠信,崇尚惡行,這就是“大道既隱”的社會初期滋生的與氏族道德相反的人物。而饕餮這人正可顧名思義:“貪於飲食,冒於貨賄,侵欲崇侈,不可盈厭,聚斂積實,不知紀極。”[2]這就是後世貪賄、暴斂者的形象。
當然這還不完全是後世那種嚴格意義的貪汙受賄者,當時還沒有正式的國家機構和官吏。隻是這種貪饞行為,本質上都是私有製的產物,是源和流的關係。階級社會取代古老的原始氏族社會,是私有製和私欲取代純樸生活、淳厚道德的一次變革。“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對公共財產的自私自利的掠奪——揭開了新的、文明的階級社會;最卑鄙的手段——偷竊、暴力、欺詐、背信——毀壞了古老的沒有階級的氏族製度,把它引向崩潰。”[3]這是宏觀地綜論古代世界的曆史,而在各民族中,這一轉變的程度則有差別。而大體說來,上述的“四凶”人物的確具有這種特色。
這類人物及其行為,此後不斷出現。相傳堯的兒子丹朱也是個“不才子”,“惟慢遊是好,罔晝夜雒雒(肆惡無休止貌),罔水行舟,朋(群)淫於家,用殄(絕)厥世”[4]。舜任用“才子”如“八元”“八凱”,除去了“四凶”,取代了丹朱的權位,可以說這是貪賄與反貪賄的最早一次較量。當時也可能還一度恢複發揚了氏族社會的道德風尚,氏族製度還具有一定的傳統力量。曆史規律的發展,社會進入文明的門檻,那就是“三代”國家政權的建立,也就拉開了貪賄與反貪鬥爭的正式的舞台帷幕。
二、“三代”國家政權及其貪賄和反貪的特征夏、商、西周,號稱“三代”,正式形成了國家政權,建立了奴隸製王朝,王位世襲,就是“天下為家”的時代。中國古代社會結構具有自己的特點,即帶著族落群體進入文明曆史,氏族製殘餘未被完全破壞,沒有完全以地域劃分居民,而以家族或由之發展成的宗族構成社會基本單位,階級劃分在家族、宗族內部或統治族與被統治族之間呈現,各族的首領亦即各級政權的首領,在其上建立起來的王朝自然是“家天下”,而地方各級政權也可以說是一個個小的“家天下”,從而構成自上而下的統一的、專製的政體,到西周正式稱作王、侯、卿、大夫、士這樣的係列。
這樣的社會特征和政權特征,造成了經濟財政製度上的特點。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5],是說王是所有土地、臣民的擁有者,這可以說成公有,實質則是一人的私有;其下各級名義上當然是天子的一部分,實際上他們所管轄之區,土地、人民也是屬於各級政權的貴族首領的。因此,財產權利在這樣的係統裏界限不清,財政製度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並不嚴格。自古以來很少有人指斥帝王的貪汙問題。官員都是貴族,其報酬就是封給他們的土地、人民和奴隸及其以不同方式繳納的生產成果,離開這些而以薪俸償付其報酬乃是春秋後期開始的。這樣,官府官員的貪賄行為,存在於人們心目中多半是以他們的侵占、享樂到了過分、放肆的程度。所以,這個時期,人們抨擊、譴責的主要是淫逸奢侈、聚斂或“專利”的行為。這些行為事實上也不斷發生,三代各朝的季世也因此而導致政權的覆滅。
商湯鑒於夏亡的教訓,後人說他實行了“仁政”,如“網開一麵”之類,其中記載了他意識到貪賄風氣的嚴重性而能及早儆惕。當天旱時向天禱雨,他的禱辭不無憂慮地說:政不節歟?使民疾歟?何以不雨至斯極也!宮室榮歟?女謁盛歟?何以不雨至斯極也!苞苴行歟?讒夫昌歟?何以不雨至斯極也![11]這裏的“女謁”指向後宮、貴婦求情以幫助成就某事。謁,後世稱“幹謁”,就是帶著財禮見麵。“苞苴”指禮品,即行賄的財物。“讒夫”,進讒言,也指貪饞者。禱詞中提問六件失政之事,三項是貪賄問題。語言當是後人寫入,事實應有根據,根據當是目睹夏末的敗政難免不流毒於新朝。
商湯之後,太甲即“顛覆湯之典刑”,《尚書·伊訓》《太甲》諸篇,相傳均是伊尹訓誥太甲的,指出“三風十愆”等淫亂之政,其中就有“好貨”一項。到後期盤庚遷殷(今河南安陽),離開祖乙的邢(或曰耿)都,其原因之一是舊都“奢侈逾禮”,貴族們奢淫成習。盤庚再三告諭,動員不願遷都者。今存《尚書·盤庚》三篇,其中便有告誡:“乃敗禍奸宄,以自災於厥身。”明言“茲予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的人,要求在位者“無(毋)總於貨寶,生生自庸”。說明奢侈、聚斂、貪冒之風嚴重,戒貪的思想很明確。遷都後,此風當有所收斂,不久乃有武丁“複興殷道”的成效。
商末,帝辛(紂)是繼夏桀之後第二個昏淫暴虐的帝王,史載他“好酒淫樂……厚賦稅以實鹿台之錢,而盈钜橋之粟。益收狗馬奇物,充仞宮室。益廣沙丘苑台”[12]。還有其他聲色之樂,遠賢用佞,等等。這樣的聚斂,就會“俾暴虐於百姓,以奸宄於商邑”[13]。他的朝廷上充滿了“曾是掊克(剝削)”的人,“寇攘式內(用於內廷)”,而“斂怨以為德”[14]。帝辛所重用的奸佞費仲、惡來,都是好利、善讒之徒,財賄當頭,不顧其後。文王被囚於羑裏監獄,周人設法求到奇珍異寶、美女、良馬,通過費仲進獻,紂王大悅,便釋放了文王[15]。這是一次重大的政治賄賂,而貪賄者竟利令智昏,放虎歸山,終於自取滅亡。
武王伐紂滅商,立即“敬鹿台之財,發钜橋之粟,以振貧弱萌隸”,從而使殷民大悅,這也可說是一次反貪冒聚斂的行動。
西周建政之初,周公等人以殷為鑒,反複論述為政要以正、勤、廉、儉為本,從而使政局保持了相當長時間的相對穩定。但貪賄之風在社會上不可能就此遏止。伯禽初封魯,淮夷、徐戎來犯,即發軍抵禦,在誓師詞中說道:“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複之,我商(賞)賚汝。乃越逐、不複,汝則有常刑!無敢寇攘、踰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16]可見還是有搶掠馬牛、臣妾的現象。
待到穆王時,編修刑法——《呂刑》,著重強調敬刑慎罰,堅持中正的原則,特別指出要防止“五過之疵(弊病):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這五種執法受賄的行為。所謂“官”指有官位的,“反”指回報人的恩情,“內”指有內親關係,“貨”即送財物,“來”當為求,請求或賕[17]。指出這些貪贓枉法者“其罪惟均”,即與在案的罪犯同罪。最後告誡說:“民之亂(治),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於聽獄之兩辭!獄貨非寶,惟府(取)辜功(事),報以庶尤。”意思是:治理好人民,沒有不是公正聽取訴訟雙方陳述的,不要在雙方訟詞中撈取私財!要知道,從斷案中得來的財賄並不是好寶貝,恰恰是取罪的壞事,將會以眾人一樣判罪來“回報”!
這既反映西周此時官府貪賄之風在滋生,也說明《呂刑》把防止貪賄明著於刑法,這在古代是不多見的,是值得注意的反貪舉措。
厲王“專利”而被國人放逐,是三代史上著名的事件。厲王重用好利的榮夷公,國人叫苦不迭。大夫芮良夫進諫,厲王不聽,而且嚴厲控製言論,找來一個衛國的巫者監視國人的謗議,一旦發覺則加以殺害。人們敢怒不敢言,“道路以目”而已。厲王便沾沾自喜,告訴召公說:“吾能弭謗矣!”召公說,這樣壓製言論,太危險了!堵住人民的口好比堵塞川流,一朝衝決,會有災難發生。厲王還是不聽,這樣持續了三年,國人一致行動起來,就把厲王趕走了。於是十四年內王位空缺,由周、召二公代行王政,號曰“共和”。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國都人民的起義,也是一次反貪賄暴斂的偉大義舉並取得勝利。厲王專什麼利,從芮良夫的諫言中推知,專的是山林川澤之利,即壟斷經營,與民爭利。也有可能是對經營山林川澤者施行苛稅暴征,搜刮財富。芮良夫說:“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載也,而或專之,其害多矣!”又說:“匹夫專利,猶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民歸附)鮮(少)矣!”[19]可見事件相當嚴重。《詩經·桑柔》篇舊說是諷刺厲王的,有句說“大風有隧,貪人敗類”,直刺“貪人”。該事件也透露了這個時期經濟、財政形成了一定的製度,有了管轄的此疆彼界,能夠顯露貪利、專利的政策界限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