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美日貿易戰之餘波未平(1 / 3)

隨著美日貿易戰的“主戰場”從輕工業、重化工業演變到高新技術產業,美國對日本的貿易戰手段也一再升級,從1985年以前的強製性關稅、配額、自願出口限製為主,拓展到1985年後的彙率調控、自願進口擴大與開放市場。在這個過程中,美國不但迫使日本簽訂了《廣場協議》,而且還多次動用“301條款”要求日本經濟做出調整。直到20世紀90年代,日本資產泡沫破裂,並出現長達十年左右的停滯,美國貿易逆差的GDP占比開始下降,雙方的貿易關係才逐步改善。

01廣場協議

討論日本經濟時,我們常常會提到《廣場協議》。一般認為廣場協議後日元大幅升值吸引了大量海外資本湧入,過度寬鬆的貨幣政策疊加熱錢導致日本資產價格飆升,資產泡沫被吹大。之後經濟泡沫破滅,導致日本經濟停滯,就此陷入“失去的十年”。那麼《廣場協議》是如何簽訂的呢?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廣場協議》簽訂之前美日的貿易戰情況。前文曾經提到過,美國在20世紀70至80年代發動的貿易戰並沒有解決美國貿易逆差擴大的問題,美國對日本的貿易逆差仍然存在,甚至還有擴大趨勢。(這一過程是長期的,數據顯示到了2008年,美國對日本的貿易逆差已經達到了8325億美元。)

美國自身的經濟也麵臨著貿易赤字和財政赤字的雙重困擾。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經濟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1979年美國通脹率高達13%),在這種情況下,美聯儲被迫實施緊縮貨幣政策,試圖用加息來對抗通脹,但高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海外資產流入美國,美元大幅升值,從1980年到1985年,美元對日元、馬克、法郎、英鎊的總

體升幅約達50%。美元升值嚴重影響到了出口競爭力,不僅給脆弱的製造業雪上加霜,還帶來了巨額貿易逆差。

美國的製造業財閥、國會議員等相關利益集團開始給當時的裏根政府施壓,要求政府幹預外彙市場,以解決美元被高估和美國貿易逆差不斷加劇的問題。為此,裏根政府開始對主要貿易夥伴施壓,日本則是首當其衝的目標。

就這樣,1985年9月22日,美國財政部長詹姆斯·貝克、日本財長竹下登、前聯邦德國財長傑哈特·斯托登伯、法國財長皮埃爾·貝格伯、英國財長尼格爾·勞森雪等五個發達工業國家財政部長及五國中央銀行行長在紐約廣場飯店舉行會議,達成五國政府聯合幹預外彙市場,使美元對主要貨幣有秩序地下調,以解決美國巨額的貿易赤字。這就是有名的《廣場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抑製通貨膨脹、擴大內需、減少貿易幹預、聯合幹預外彙市場、使美元對主要貨幣有秩序地下調,等等。大家可能會覺得有點兒奇怪,明明是五國協議,為什麼一提到《廣場協議》,大家首先就想到日本呢?這是因為在協議中雖然法國、聯邦德國、英國均有所讓步,但作為新興經濟體的日本做出的妥協最大:第一,進一步對外國商品和服務開放本國市場;第二,執行強有力的監管鬆綁措施以充分發揮私營部門活力;第三,就日元彙率執行靈活的貨幣政策;第四,大力實施金融市場和日元彙率自由化;第五,在財政政策方麵繼續聚焦兩大目標,即減少中央政府赤字和為私營部門提供有利增長環境;第六,在刺激內需方麵聚焦擴大消費和抵押信貸市場,以刺激私人消費和投資。我們可以看到,在

這六條中,實現日元對美元升值是協議的核心內容。

《廣場協議》是五國針對彼此間特別是對美國嚴重的國際收支失衡相互協調和妥協的結果,之後日元大幅升值對日本經濟的影響主要來自兩個方麵:一是出口減少。1985年日本的出口額為4.2兆日元,《廣場協議》簽訂後,日元急速升值,導致1986年出口下降15.89%,跌至3.5兆日元。二是對外投資損失慘重。《廣場協議》簽訂之前,日本對美國貿易順差巨大,出口企業賺取了大量美元,這些錢大部分用於購買美國中長期國債和對外直接投資。1985年,日本對外直接投資額和對外證券投資額分別為440億美元和1457億美元。《廣場協議》簽訂到1987年底,日元兌美元累計升值50%,許多持有國外資產的投資者損失慘重。這直接影響了投資者在日本國內投資和消費的能力。在上述兩方麵的不利影響下,日本經濟開始不景氣,GDP增長由1985年的4.4%下降至1986年的2.9%。

對於美國來說,《廣場協議》也僅僅解了一時之渴:協議簽訂後,美元高估的問題確實迅速得到解決,美國貿易逆差問題也大幅好轉,20世紀90年代初甚至一度恢複到順差狀態,但是這種好時光隻是曇花一現,隨著經濟全球化加速,美國外貿形勢又迅速惡化——其實這與美國自身的經濟結構有關,單邊抑製進口貿易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02301條款

隨著中美貿易戰的進行,“301條款”也越來越多地傳進了國人的耳朵。事實上,美國並不是第一次對中國舉起“301條款”的大棒,中國也不是唯一“中招”的國家,從1974年以來,美國共啟動了一百多項“301調查”,歐盟、日本、加拿大、韓國、巴西等多個世貿組織成員都屢次成為調查對象,部分成員被迫對美國企業開放市場或是成為美國實施報複措施的目標,而其中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日本。

所謂的301條款,是美國通過《1962年貿易擴展法》《1974年貿易改革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等逐步完善的關於保護美國自由貿易的法律規定。301條款超越了世貿協定和任何第三方規則,它賦予美國總統及政府部門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無須國會批準。狹義的“301條款”僅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案》的第301節,也被稱為“一般301條款”,主要應用對象是具體的商品貿易;而廣義的“301條款”除了“一般301條款”之外,還包括“保護”美國知識產權的“特別301條款”和讓國際貿易界談虎色變的關於貿易自由化的“超級301條款”,以及其他配套措施。這些法案中列舉了“不合理的”外國政府的政策和做法的清單:設立企業有關的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外國公司反競爭法的默許、確定出口目標、無視勞工權利。條款還對包括調查、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