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加勒比國家香蕉出口利益受損也將損害美國和加勒比國家的關係。當時,美國是加勒比國家商品和服務的主要供給者,如果加勒比國家出口香蕉所賺美元減少,那麼他們對美國商品和服務的需求就將減少,而且當加勒比國家的工人失業、經濟混亂時,就會增加到美國的移民(包括非法移民),還可能引起各種犯罪活動,這些當然是美國不願意看到的。
對歐盟來說,特惠待遇體製並沒有什麼問題,他們的根據就是《洛美協定》。1975年2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46個發展中國家和歐盟9國在洛美開會,確定了貿易和經濟援助方麵的框架。《洛美協定》中歐盟明確在多個方麵為協議成員國提供便利條件。為了確保非加太國家在對歐貿易中可以取得特惠待遇,歐盟製定政策為對洛美協定成員國出口歐共體的香蕉全部免稅準入,其餘香蕉實行配額限製。這種特惠待遇體製是為了達成歐盟的“貿易—援助”目標。
1996年,美國聯合厄瓜多爾、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巴拿馬等拉美的一些香蕉生產國,向世貿組織申訴,要求歐盟重新回到自由貿易的軌道。
02規則之下
美歐的分歧主要在於,歐盟是否對拉美國家出產的香蕉和歐盟成員國前殖民地國家出產的香蕉一視同仁。
1995年10月4日,在WTO框架下,美國、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與歐盟進行協商,但這次協商失敗了。於是在1996年4月11日,美國等國要求DSB(WTO爭端解決實體)成立專家小組,該專家小組裁定歐盟違反了貿易規則:“不允許在對待進口產品時因原產國的不同而實施歧視,也不允許對不同的國家適用不同的規章和程序。而歐盟的香蕉進口許可程序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香蕉采取區別對待的歧視性做法,明顯與條規不符。”同時,專家小組以此要求歐盟修改香蕉進口規則。歐盟不僅進行了上訴,還質疑美國向WTO投訴歐盟香蕉貿易體製的資格,但是被駁回了,最後的報告仍然不利於歐盟。
1999年1月1日是歐盟糾正其不符合有關WTO協定的香蕉進口措施的最後期限。
之後,歐盟為其執行措施與WTO裁定和有關WTO協定是否一
致,展開了一場新的更加艱苦的程序戰。一方麵竭盡全力地為其執行措施的合法性進行辯護,另一方麵利用DSU有關條款的模糊性,努力抓住每一個程序上的機會,以“拖延”遵從對自己不利的裁定,同時迅速、及時、有效地反擊美國根據1974年貿易法301程序采取的任何報複行動。
這場曠日持久的“香蕉大戰”是WTO框架下非常有代表性的一次貿易戰。當事各方不僅利用了DSU所能提供的幾乎所有程序,而且主張運用WTO現行爭端解決規則甚至尚未規定的各種程序。
美國當然也不示弱,首先,在WTO體製內,拓寬和擴大可適用於歐盟香蕉進口體製的WTO規則(例如以GATS和1994年關貿總協定為中心,進而擴大到《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農業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加大歐盟為其香蕉進口體製的合法性辯護的難度;其次,利用DSU有關條款的模糊性和歐盟拖延執行DSB裁定所產生的機會,借助國內政治壓力和WTO多邊外交攻勢,通過單方麵的301程序對歐盟實行貿易報複威脅和報複,不僅反擊歐盟在執行DSB裁定方麵的拖延戰,而且加重歐盟執行DSB裁定的壓力,還希望借此證明其301貿易政策的合法性;最後,將請求DSB授權的報複集中於1994年關貿總協定下的貨物貿易和除荷蘭、丹麥以外的其他13個歐盟成員國,不僅強化對歐盟製裁的力度,而且促使歐盟盡快改變其拖延履行DSB裁定的戰略。